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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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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人民主权”到“人权”——中国宪法学研究模式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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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5: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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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简要探讨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五个方面相互关联的转变。宪法学过去被认为是一种意识形态,现在正转变为一种相对中立的实证研究;宪法学过去主要是以自我为中心,肯定自己、否定别人,现在则对于外国的宪政理论和经验采取了更加谦虚平和的治学态度;宪法学过去只关注宪法文本的规定,现在则吸取了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强烈关注宪法文本的实际法律效力;宪法学过去仅注重阐释宪法文本所体现的某些抽象原则,现在则更关心宪法如何帮助我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最后,宪法学过去将眼光放在“人民”、“国家”、“主权”等宏观概念,现在的焦点则转移到个人的宪法权利和体现于个案的宪法原则。中国宪法从“人民主权”到“人权”走过的历程,实际上标志着宪法学在方法论上从整体主义到个体主义的转变。这些相关转变表明,中国宪法学正在构建自己的以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为主导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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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权,人民主权,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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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 From;People’s;Sovereignty;to;Human;Rights:;The;Transformation;of;Chinese;Constitutional;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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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第二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被普遍认为规定了中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在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2年宪法也发生了多达31处修改。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人权”概念被正式写入宪法。第33条现在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承认“人权”的宪法地位,本身就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宪政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事实上,“人权”概念的入宪不仅是宪法文字和观念的改变,同时也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模式的重大转变。温故而知新,重读过去二十多年来有关领域的论文和书籍,[1];不禁由衷感叹中国宪法学在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上的转变之巨大。在很多意义上,这种转变其实要比宪法本身在文字上的变化更为根本。尽管“人民主权”概念仍然是中国宪法的基本部分,但它所代表的是传统的宪法学思维模式——不仅是1982年的思维,而且也是1949年和1954年那个时代的集体主义思维模式;[2]“人权”概念则从保障具体的个人权利出发,体现出宪法和宪法学研究的视角已经发生了从集体到个体的实质性转移。从“人民主权”到“人权”,宪法文本看上去连续的变动实际上反映了宪法学研究在本质上的跳跃。
本文简要探讨中国宪法学研究在五个方面相互关联的转变。宪法学过去被认为是一种意识形态,现在正转变为一种相对中立的实证研究;宪法学过去主要是以自我为中心,肯定自己、否定别人,现在则对于外国的宪政理论和经验采取了更加谦虚平和的治学态度;宪法学过去只关注宪法文本的规定,现在则吸取了宪政发达国家的经验,强烈关注宪法文本的实际法律效力;宪法学过去仅注重阐释宪法文本所体现的某些抽象原则,现在则更关心宪法如何帮助我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最后,宪法学过去将眼光放在“人民”、“国家”、“主权”等宏观概念,现在的焦点则转移到个人的宪法权利和体现于个案的宪法原则。中国宪法从“人民主权”到“人权”走过的历程,实际上标志着宪法学在方法论上从整体主义到个体主义的转变。这些相关转变表明,中国宪法学正在构建自己的以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为主导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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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意识形态到实证研究——奠定宪法学的科学基础
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中国宪法学一直带有相当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直到1982年制宪前后,意识形态成分在学者论著中仍极为明显。所谓“意识形态”成分,就是学者不是从中立的角度分析和评判宪政制度,而是简单地站在官方立场维护、肯定和宣传宪法。这从许多论文的标题即可看出,例如“第四部宪法将是我国最好的一部宪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新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立法中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3];
这些观点在政治上无疑是正确的,但表达它们并不是宪法学家的任务。作为普通公民,宪法学家无疑有义务尊重和自觉遵守本国的宪法,而宪法作为一种价值体系的法律化表述必然包含意识形态倾向。然而,但这并不表明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使命就是简单地宣传本国的宪法,否则宪法学就成了国家权力用来自我肯定的御用工具。这样的“宪法学”当然不可能成为任何意义上的科学,也不可能实质性地解决任何现实问题。在此仅举一个例子:1982年宪法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的“罢工自由”。宪法学者对此的解释是这种权利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完全必要的,“而在我国,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况且我们国营企业的职工有权参加企业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还有权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有什么必要采取罢工的方式来对付官僚主义呢?”[4];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说服任何人。它不仅反映了学者不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而且其实也并不真正了解我们本国的情况。一旦深入到中国实际,上述支持删除“罢工自由”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这并不是说宪法不应该取消“罢工自由”,但宪法学者的任务显然不只是为宪法规定(或不规定)提供如此表面化的辩护。
更基本的是,学者没有义务站在任何既定的价值判断立场上为任何观点辩护。根据分析哲学关于价值和事实的基本区分,价值选择没有“真值”,因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错之分。[5];既然如此,在民主社会中,价值选择是由人民或代表民意的议会代表决定的,因而法通过民主代议制代表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价值观念。如果学者将自己的主观价值放入自己的学术论著,那么他不仅错误理解了自己的角色,而且也将使其论著失去“学术”价值。因此,尽管宪法包含着价值选择,但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这就和尽管每个人都可以具有自己的价值倾向,但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却应该尽可能保持中立一样;否则,所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不过是持不同个人价值的研究者之间一堆无意义的个人争吵而已。由于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必然包含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宪法学研究尤其容易泛政治化;但不纠正这种倾向,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就无从开始。
值得指出的是,在过去半个世纪里,中国宪法学一直受到政治运动的困扰,因而未能在科学的轨道上获得稳定的发展。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法学界主要致力于清除极左思潮的影响,因而对于一些敏感问题的学术讨论也难以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6];虽然这些努力对于建立科学的发展观是必要的,但在“拨乱反正”基本结束后,宪法学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显然是不够的。在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宪法学者必须对自己的角色有更为清醒的认识,超越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束缚,更多地关注社会实际问题。胡适先生当年的格言:“少谈些主义,多解决些问题”,对于宪法学者来说是尤其贴切的警句。可喜的是,最近几年来,从主义到问题的转变正在发生,意识形态成分在宪法学论文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7];宪法学者的目光越来越多地投向社会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尝试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实证科学的知识或方法。可以说,中国宪法学正在从传统的意识形态走向一种实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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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自我中心到比较研究——走向宪法学的国际化
既然宪法学在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宣传工具,其视角注定是以自我为中心,凸显本国宪法制度的优越性,而不注重学习比较其它国家的宪法制度,或即便涉及其它国家的制度,一般也不能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加以评价。例如在一篇题为“论言论出版自由”的论文中,作者虽然也介绍了西方的言论自由制度,但最后结论是:“报道政治新闻的自由也好,批评政府的自由也好,在表面上的‘客观’、‘公正’下面,实际上掩盖的是财团与财团、在野派与在朝派之间的斗争,是报业、出版业老板们的自由,而不是每个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更不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形势越不利于资产阶级的统治时,对言论出版的限制与压迫就越厉害。他们不时的用警察、特务干涉进步舆论。”[8];虽然西方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作者没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实际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是站在一个既定的价值立场上予以简单的一笔抹杀。这种做法在学术上显然是不妥的,因为它只是表达了作者自己的主观倾向,而这是没有学术意义的。
既然科学是没有国界的,作为科学的宪法学也同样应该如此。由于宪法学不只是政治工具,宪法学的使命不是盲目肯定自己、否定别人,而是通过尽可能不带成见的自由研究,客观地探索人类的共同需要、人类行为的共同规律以及适应本国特殊社会文化的特殊机制,从而为本国的宪政实践提供有意义的指导。本国的宪法固然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起点,但它决不是终点。就和天文学不能将地球作为宇宙中心一样,宪法学也不能仅限于研究本国宪法,否则将注定成为“井底之蛙”。要科学的轨道上进步发展,中国学者必须完成宪法学的“哥白尼革命”,放弃简单的价值判断和偏见,站在相对中立和超越的角度来研究本国和其它国家的宪法。
中国宪法学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运用宪法原则解决中国存在的实际问题,而其它国家处理类似问题的方法对中国具有显然的借鉴意义。笔者曾在谈论学习西方宪法的意义时指出,中国学者或学生可以在三个层次上阅读研究西方宪法。[9];首先,尽管国情有所不同,中国和西方面临着某些共同的问题,因而我们可以从西方宪政经验中考察并借鉴别人解决类似问题的答案。譬如美国或荷兰如何处理安乐死和同性恋问题?其次,尽管情境和问题是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是共通的,因而我们可以从西方宪政经验中考察和借鉴别人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最后,在更深远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考察西方宪政的思维和运作模式,譬如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法院应该发挥的作用等等。总之,比较宪法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发现、思考并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在新世纪之交,中国的比较宪法学研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10];事实上,今天已很少有宪法学论文或专著只搬弄几条本国宪法的规定,而完全忽略外国处理类似问题的相关经验。[11];尤其是在中国宪法的解释和实施机制不发达的情况下,适当参照外国宪法的案例对于任何有价值的学术贡献来说都是不可少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领域的翻译事业可以说是非常的“繁荣昌盛”,且目前仍显现出一种方兴未艾的生命力。宪法学也不例外,从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即有一批较有影响的西方宪法学论著面世,少数典型的宪法案例教程也开始和读者见面。[12];和其它法学领域一样,这些译著在质量上难免良莠不齐,但它们毕竟为中国读者了解西方宪政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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