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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复制人”科技发展对既有法律思维与制度之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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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国家科学院于2001年8月7日在华府举办“复制人”学术研讨会,邀请包括赞成与反对复制人计划的学者专家与会,引起媒体重视,纷纷以极大版面报导。(注:以台湾平面媒体为例,从8月8日至8月11日之报导,《中国时报》五则,《联合报》六则,《自由时报》六则,《民生报》五则,《中央日报》五则。感谢中正大学法研所王文伟同学协助汇集上述资料,并作初步整理。有关规制或管制报导,详见本文[23]。)一般人皆不会强烈怀疑,复制人技术有发展至成熟阶段的可能性,一般人也不敢低估科学家探索人类奥秘求真、求新、求变的禀性。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不能“顺其自然”,特别是从宗教、伦理观点,甚至认为它是“非常不自然”。针对此,法学正是一门既要反映科学实际发展,又不能忽略伦理、道德、正义等规范的学科,在此种两难困境下,法界若无专业自主且足以服人的研究主张,往往就成为赞成与反对者拉锯下的替代规范工具。如果这波新科技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作为规范的法律思维与制度是否已经准备好了,恐怕值得探讨。本文拟从:一、复制人之概念;二、复制人科技应否积极发展之意见光谱(赞成与反对);三、对基本权利保障冲击之举例;四、既有法律思维与制度之调整等方面探讨之。
      一、“复制人”之概念
  我们将西文中源自希腊文的Clone(原意指树枝)译为复制,似有拷贝(Copy)之意,予人原件与成品完全一致的直觉。物的拷贝固无疑问,但人除形骸、组织、器官外,尚有思想、记忆,后者并无法复制,(注:在报上看到一则建商的广告,写到:“桃莉羊,可以复制。耳朵,可以复制。蒙娜丽莎的微笑,可以复制。科学几乎发达到什么都能复制了,唯有来自,你,灵魂深处的满足和快乐没法复制。”《中国时报》,2001年9月23日9版。)所以较贴切或正确的用词,应是“无性生殖”。同样使用汉字的中国,则音译为“克隆”。(注:除英文Clone外,亦有用andried,cyborg,ripticate系复制人、生化人之概念。)对人类而言,无性生殖相对者为有性生殖,有性生殖是指透过性细胞精卵的结合产生子代。无性生殖即不需经由精卵结合分裂繁衍下一代,而系经由体细胞进行繁殖。进行程序上,首先要从女性捐赠者身上取得卵子,从被复制人士身上取得体细胞,以细针抽出卵子的细胞核,使其不再具有去氧核醣核酸(DNA),然后将卵子与被复制者的体细胞并置,并通以微量电流促使两者结合,如果一切顺利,新卵子会进行分裂,形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孕母的子宫,着床后发育成正常的胎儿。
  “复制人”科技系基因科技表现成果之一,基因科技系生物科技(Bio-technology)的一环,后者应可包含一切使用生物机体的技术,其中有基因重组、细胞融合、生物矫正(bio-remediation)等技术。基因科技研究之对象除人以外,尚及于动物、植物及其他生物。(注:“一般说来,基因工程是专指用生物化学的方法,在体外将各种来源的遗传物质(同源的或异源的、原核的或真核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DNA片段)与载体系统(病毒、细菌质粒或噬菌体)的DNA组合成一个复制子。这样形成杂合分子可以在复制子所在的宿主生物或细胞中复制。继而通过转化或传染宿主细胞、生长和筛选转化子,无性繁殖使之成为克隆。然后直接利用转化子,或者将克隆的分子自转化子分离后再导入适当的表达体系,使重组基因在细胞内表达,产生特定的基因产物。”转引自郑文雄主编:《生命的密码》,中国古籍出版社,2000年,页199—200。)从基因科技之研究、运用、程序、方法上,专就人类部分观之,可产生甚多面相,例如:一、基因检测分析。二、基因治疗(gene;therapy),即利用基因改正的细胞代替或补充受损的细胞,而对遗传缺陷作的改正。三、基因转移(gene;transfer),即用重组DNA技术将基因从一种引入他种之中。四、器官复制,主要是经由干细胞分化成人体组织,希望制造出人类或病患所需的各类细胞、组织,甚至器官,然后进行人体移值。五、无性生殖,自从英国科学家创造出桃莉羊后,已广为社会所知。本文属于后者。
  集基因科技研究之大成,乃是制造“复制人”。一般人重视的是,该“成品”推出后所造成的影响与冲击,渐渐忽略其“制造过程”衍生诸多法律问题,如胚胎、干细胞的法律地位,各种基因操控的法律关系等。考虑篇幅,自然无法从过程到结果,一一分析。本文预设复制人将成真,推估随该成果可能产生之利弊得失。
      二、“复制人”科技应否积极发展之意见光谱
  无性生殖之所以被称为“复制”,是新生命之形貌将酷似提供体细胞的个体(人或动物),并可保有其特色,在动物的繁殖及育种上极具意义,因为它打破了有性生殖“二合一”之基因组合,并颠覆“演化不可逆”定律。所幸,这个所谓被“复制”之人,胚胎仍须在子宫内发育,(注:胚胎除了可以植在提供体细胞女性自己子宫内,未来不排除植在与人类怀孕期相近之母猩猩的子宫内(至目前为止,尚若卵子和DNA来自不同的物种,则有关指令尚不能配合),在未来的科技下,更不能排除制造人工的子宫来孕育生命。届时,生命可以如货物般订制。)出生后其和体细胞提供者的成长经验可能不同,而有不同之记忆,不是同一个人,(注:有人乐观的推测,如科幻影片中所设想的,把指令灌到他人脑中指示他做事,在有些影片中就有复制记忆与梦境的场景,而同样使医学可以做到记忆的相互移植传送,人的工具化取向将十分浓厚。)但从伦常上就非如此单纯,当然会引起争议。(注:Gina;Kolata:The;Road;to;Dony;and;the;Path;Ahend,洪兰译:《基因复制,从复制羊桃丽看人类的未来》,远流出版,1998年。周志宏:“复制人与生物科技之法律规范”,《月旦法学》杂志,35期,1998年4月,页48—52。)本文仅介绍意见光谱(Meinungsspektrum)中的两端,即赞成与反对之意见。对法律而言,如何在两极中间地带找到平衡点或折衷意见才是挑战。然后,既有法律思维与理论可否或如何适用在该“平衡点”上,更属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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