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本文本着“让存在自己显现自身”的现象学释义学精神。以“方法是主客体的中介,是概念的内在规定和对象的原则”作为指导,阐发《论法的精神》所贯穿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这一方法使孟德斯鸠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区别开来,由此对“孟德斯鸠属于自然法学派”的传统观点提出质疑。
[关键词]:孟德斯鸠实证研究法的精神自然法学派
一、《论法的精神》的方法论:背景、特点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是“μετα(沿)”和OδOS(途)”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Hegel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1](p236)。从上面的话中我们可以引出方法的几个观点:〈1〉方法是贯穿内容始终的东西;〈2〉方法是形成概念的原则;〈3〉方法是认识的中介;〈4〉方法是把握客观对象的工具。再抽象点可以这样理解:方法是主客联系的桥梁,主客同一的形式。因此只有研究认识成果的方法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认识成果的特色,才能由此把握认识成果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也就是说,只有从客观内容和主体认识两方面出发,才能理解方法形成的必然性;或者说只有了解了认识成果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方法背景才能把握住方法形成的必然性。?
(一)《论法的精神》方法形成的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17世纪末-18世纪前半期的法国,正值封建专制腐朽没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即将到来之时。孟德斯鸠作为这个时期的产儿,以进步的法学思想同封建君主专制作斗争,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他集20年之心血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之中。而《论法的精神》也以其丰富的内容,崭新的方法成为当时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政治学、法学著作,一本“继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政治著作。”[2](p17)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任何思想都是吸收、借鉴、批判前人的思想资料、研究方法、理论观点基础上形成的。《论法的精神》也不例外,同样受到前代与同时代思想的影响,主要有(1)笛卡尔开创的理性主义哲学;(2)培根开创的经验实证研究方法;(3)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研究。〈4〉孟德斯鸠的深厚法学功底,丰富的从政经验和长期的实地考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能力和理论特色。以下具体评析。
(二)方法特点:
1. 理性主义启蒙精神:
近代哲学的开创者笛卡尔的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孟德斯鸠。笛卡尔从“我思”这一实体出发推论出“我”和“上帝”的存在,从而打破了上帝创造整个世界的宗教蒙昧,将世界置于理性的基础之上。这一基础为科学和人自身的独立性争得了地盘。《论法的精神》一书始终贯穿了这种理性精神,从而在方法上由宗教信仰转向寻找事物自身的理性。正如书中开篇指出“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3](p1)相信事物自身的理性而拒斥宗教神学信仰,从理性(存在的关系)出发为孟德斯鸠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所不同的是:笛卡尔以主体构成世界,而《论法的精神》中的理性含有事物本身性质的含义。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为人自身的独立性争得了地盘,孟德斯鸠也在法的研究中为人为法的研究争得了地盘:“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也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4](p2)。这一思想与同时代的自然神论者伏尔泰有异曲同工之妙,为独立地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奠定了基础。总之,理性精神使法的概念奠定在事物自身性质的基础上,而理性的普遍性——“根本理性的存在”——为以后整体、历史、比较地研究“法的精神”奠定了基础。
2.整体的、历史的、实证研究方法--与自然法学派对比分析: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对政体进行了的描述和历史性的研究,但整部《政治学》还是规范研究占主导。近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政治理论、法学理论的研究主要是“自然法学派的抽象分析”[5](p63),这种抽象分析预设一种自然状态,然后推论出规范性的见解,形成宪政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格老休斯(Hugo Grotias 1583-1645)、托马斯·霍布斯(Thomns Hobbes 1588-1679)和约翰·洛克(Jonh Locke 1632-1704)。格老休斯“使自然法世俗化并把它从纯粹神学学说里解放出来”[6](p102)从而形成了自然法的第一个特点:人本主义倾向。“在自然状态下人的理性提出了一些条款,在这些基础上鉴订协定,这些条款便是自然法。”[7](p6)“自然法,即理性教导所有愿意服从它的人类:既然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都不应该加害于他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8](p124)自然法的第二个特征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性质是道德哲学”[9](p2):因为自然法的提出不是经过实证的因果分析得出来的,而是预设了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应然的自然状态,再从应然推到应然;是一种应该的道德哲学,是关于善恶的价值判断。?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虽然也专辟一节讲自然法,但这里的自然法按作者的想法来看已不是虚设的状态,而是“根本理性”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10](p7)的体现。不是应然的原则而是作者所谓的人类社会之前的实然状态。不是洛克所谓“天赋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而是“和平、寻找食物、爱慕、愿意过社会生活”的存在物。同时《论法的精神》的主旨也不再是确立出自然法的“应然”原则,“所建立的原则,不是我的成见(我指孟德斯鸠——引著注),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11](p7);是实证地分析与法律相关的所有因素及其关系,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2](p1)。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逻辑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即从自然状态的自然法出发推出非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契约和宪政理论。并以这样的逻辑来论证政府、政制(政体)的合法性、合理性。孟德斯鸠虽然也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一章第二节中讲了自然法,但他的前提是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13](p186)即不同的领域的法(规律、秩序)有自己的独特性。讲自然法的目的只是概括出自然状态下的法则,而不是以此为逻辑起点,直接推论出缔结契约的必要、必然性。即,不是从应该到应该的规范分析,而是经验取向的实证描述分析;试图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总结和实际考察、比较归纳出“法的精神”,归纳出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法律与军事力量的关系、法律与地理环境、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经济、法律与自身及法律所规定的秩序的关系。这一逻辑方法明显有别于自然法学派。然而,这一方法却始终贯穿于全书。
在对“法的精神”进行具体的考察时,《论法的精神》一著采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在这一点上,也是明显不同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中没有比较研究的视野,因为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天赋的,是永恒的人性的体现,因此在这一永恒人性基础上所缔结的社会契约和建立起来的宪政制度也是永恒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比较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
所谓纵向比较是对法律、政制的历史比较研究。找出同一种形式的法律、政制的历史演变过程;或者研究历史上存在的法律、政制的形成过程。比如在对三权分立制约的政体原则的论述时孟德斯鸠不但对“英格兰政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而且还对古罗马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状况及演变进行了分析;甚至对政治自由思想也作了历史性的比较分析。虽然孟德斯鸠所采用的历史分析还未真正达到与逻辑分析的完美结合,但也算是对自然法学派只重“逻辑分析”的矫枉。
所谓横向比较是指对于同一时间或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地区的特征进行比较。从对比中找出差异,再从差异中总结出差异的原因。这一方法,使孟德斯的研究具有强大的经验支持的力量,从而使研究的说服力大大增强了。
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两者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像一张经纬交织的网,对“法的精神”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展示。同时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是相统一的,是在实证的经验材料上的比较;是贯穿了比较的实证分析。
总之,《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与“自然法学派”[14](p14)的研究方法明显不同:首先,自然法学派的理性是人本主义的人性;《论法的精神》的理性是具有客观取向的“根本理性”;其次,自然法学派的逻辑方法是抽象分析;《论法的精神》的逻辑方法是实证分析;再次,自然法学派排斥历史分析,是思辩的形而上学体系,而《论法的精神》普遍采用历史比较方法;最后,自然法学派认为理性是永恒的普遍的原则,从而排斥横向比较;而《论法的精神》全书贯穿着从整体出发进行横向比较的方法。一句话,整体的、历史的、实证研究以获得客观理性是《论法的精神》的方法特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