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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作为规律的法——对黑格尔之“法”的现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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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个别自由意志的发展,形成伦理性的关系,产生普遍意志,也就是发生并作用于人际间的规律,即作为规律的法,实为人伦之理的伦理。实定法律是立法者对法的发现和表述,只有在其保持与自在自为存在的法的同一时,才是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因此,立法过程中需要展开充分的伦理论证和分析,以确保所立之法的合伦理性。黑格尔之法的理念对于我们重新评价法律与伦理的关系,重新认识立法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不足在于忽视了在发现法、形成法律过程中人民的作用以及司法权的重要性。导致这些缺陷的根源在于其对司法的定性及维护王权至上的时代要求。
[关键词]:作为规律的法,自由意志,立法权,伦理,司法权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试图将对法的研究看作是科学活动,试图发现并阐述有关法的真理,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而避免将"原来的一盆冷饭,一炒再炒,重新端出,以飨大众"[1](P. 2)。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系统完整地阐述了他对法、道德以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关系的认识和主张,表明并论证了他在国家政治制度上的立场。本文试图探讨和理解什么是黑格尔在该著作中所阐述的"法"及这一"法"在当今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一、 法的产生以及法的本质:自由意志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中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p. 10) 对于这一段话,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出黑格尔对法的产生以及法的本质问题上的主张。
  法是有关人的、作用于人际间的东西。人与自然界的动物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冲动。这就是黑格尔说的:"人生来就有对权利的冲动,也有对财产、对道德的冲动,也有性爱的冲动、社交的冲动",而这些冲动正是"人在自身中找到他希求权利、财产、国家等等这一意识事实"[2](P. 29)。
  但是,人与自然界中的动物又是不一样的。人是有思维的、有意识的和有理性的,即是有精神的。人要对各种冲动进行"反思",即对这些冲动加以表象、估计、相互比较以及在与手段、结果、满足的总和(即幸福)的比较中,形成"形式的普遍性"[2](P. 29-30)。而一旦寻求"形式的普遍性"的思想实现了"满足的总和",达到了幸福,思想也就"已经驾驭着冲动的自然力"[2](P. 30),人也就不再受原始冲动的盲目驱使了,实现了初步的自由。
  人与自然界中的动物的不同还在于"动物没有意志;如果没有外在的东西阻止它,它只有听命于冲动";而人是有意志的,可以"凌驾于冲动之上",甚至可以"把它规定和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2](P. 23)。而所谓意志,无非就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2](P. 12)(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因此,意志的本质特征就是要实现,即要将在反思中把握的冲动以及冲动的"形式的普遍性"变成现实,变成一种定在。
  因此,从认识水平上看,人经过了这样一个发展的轨迹,从第一阶段的原始的本能冲动阶段,过渡到自我意识阶段(与本能冲动的我相分离,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再过渡到普遍性阶段(反思以后对普遍性的把握),而后将具有形式普遍性的冲动转变为现实,即从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过程。而促使这一轨迹形成的驱动力是意志。所以,黑格尔说:意志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2](P. 17)。
  但是这种意志,还是低层次的个别的意志,还只是一种要"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2](P. 15)的任性。当众多的意志在现实(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人伦关系)中将自己转变为定在的过程中,发生冲撞、矛盾,而正是在这一矛盾的运动中,实现了个别意志与普遍意志的统一,达到了普遍的精神,而这就是高级阶段的伦理性的法律。
  精神的东西,经过个别的意志,过度到普遍意志,也就产生了法。这种法律"对于人类来说不是外加的强力,而是人们对理念自由的自我意识,人们自觉地把这种法律看作是自由的必然"[1](P. 180)。因此,法的产生是人的意志的自我运动的结果,是自我的认识,而非外力强加,是自由的实现,而非自由的限制。这有如中国古人所说:"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1]。
  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的根本规定是自由。自由的意志,总是要想摆脱其本能、冲动的左右,而实现自身,使自己成为自在自为的定在,而"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法的本质是自由意志。但是当个别的意志要实现自身,要"为所欲为"时,这只是初步的自由。所以黑格尔说:"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2](P. 27)人只有在人伦关系中,在与其他意志发生碰撞、矛盾中,认识、把握了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精神,并自觉地遵循这一普遍的意志,人才获得真正的自由。而这一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精神,就是规律。人只有把握了规律,人的实现意志的行动才摆脱了盲目性,才获得了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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