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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通过婚姻的治理——1930年—1950年共产党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中的策略与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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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本文对婚姻(家庭)的基本判断是,婚姻的自由是建立在其不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毕竟,婚姻(家庭)既是扩大的个人,又是缩小的国家。婚姻成为个人和国家中间的屏蔽和媒介,个人和国家都力图在其中寻找到自身。
  “婚姻的自由”的一种诠释是,个人的腕力在国家的沉睡之地的恣意施展。“婚姻的不自由”的一种诠释是,在国家的清醒之地国家腕力的恣意施展,以及在国家的苏醒之地个人与国家对扼杀自己的自由的合谋。
  身体:本文所使用的“身体”概念,不等同于福柯在《纪律与惩罚》中使用的“肉体” (又称“人体”、“身体”),而非常接近于福柯在《性史》中使用的“人口的生命政治学” 一词中的“生命”(bio-)。但由于“生命”一词的词义歧杂,所以本文用“身体”代替,至少它传达了“生命”的最大特点——被权力抽离了主体精神的客体化的器官、力量、本能的组合体。(下文中若没有特殊强调的必要,径直使用“身体”而不使用“身体(生命)”)因此,“身体”在本文里除了指福柯使用的肉体以外,它还指喻生命所固有的私有的潜力、欲望和危险。在策略的游说下,它成为革命的客体,同时成为革命的助手和对象。身体(生命)对革命的价值是,可以被革命鼓动和训诫、同时被革命抚养和赐予。革命在身体(生命)找到栖身之所和意义归宿。[1]
  在本文中,女人的身体被认为是更重要的,或许是本文无力关注处于规训和被规训的双重境遇下的男人的身体,它仿佛是一个被自己的老板戴了绿帽子的尴尬角色,无论它是否为这样一件事铺好了床铺,它都显得那样懦弱无力。(在方法论上,此段陷入男权主义的借喻当中)本文之所以力图对革命法令中的女人身体加以捕捉和关注,乃是受到这样一段话的启示:
  “对于萧红来说,生命并非要进入国家、民族和人类的大意义圈才获得价值。在女人的世界里,身体也许就是生命之意义的起点和归宿。”[2]
  这是刘禾女士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重访《生死场》:妇女与民族国家”中的一段话。当本文结束时,作者和读者或许会一起醒悟,原来本文不过是对《生死场》的一种局部的 “过度诠释”而已。如果从文字角度来说,诗比法典稍胜一筹的话,小说也一样优越于法学论文。
  革命:在本文中指一套凌驾于身体之上的无中心的宏大叙事,其明察秋毫般地掌握着施与身体之上的,来自自主和他主的,以身体的驯服为直接目标的力量、策略和关系。革命与身体的关系是,前者对后者单方面的宣传、裹胁、鼓动、教育、授予价值等等。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治理和控制。革命对身体的控制,在弥散性的同时具有首尾呼应的体系性,这种控制通过指向宏观的身体——人口和微观的身体——器官而进行全方位的操作。
  策略:在本文指革命对支配和控制关系的操作实践,它本身就是革命的生存方式,它通过权力的体面操作和诱导自我的肯认和满足来完成。
  法律的目的本来是对抗革命的,因为法律绝不会指向特定的敌人也绝对禁止非程序的暴力。这样,革命中的法律就显得同革命中的男人一样尴尬。在面对共产党的法令的法律社会学家眼里,革命中的法律是被道具化了的。
  法律的道具化:相近词为法律的治理化和法律的策略化。[3] 法律不是消极地为社会的一般行动者提供相对平等的舞台和背景,而是作为某些“更加平等(more equal)”的演员手中的道具,积极地参加一幕幕革命活剧的演出。它或是一份就职演说稿(“宪法就是把革命胜利的成果巩固下来”),或是一部好教材(“新婚姻法是一部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好教材”),或是一把摩西式的分水宝剑(划分敌我)。道具被直接施加在less equal 的演员的身体之上。
  革命以来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的功能,不在于揭橥某种可重复的价值,而在于完成某种不可重复的一时的工作任务。法律的这种强烈的手段属性,使其日益与治理、策略成为孪生姐妹。[4]
  本文试图关注一些婚姻法学家很少问津的问题。它们很少被问津的原因,或许是它们一直不被法学家当成正宗的法律问题,但当这些问题在一个个革命的婚姻法令中频繁出现时,就理应成为一个法学家,至少一个法律边缘学科人士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1.革命的阶段性胜利是如何体现在身体,尤其是女人的身体上的?
  2.结婚和离婚条件在不同阶段的相异和相通。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不同阶段的法学家对婚姻基础的言说隐含了怎样的一种话语策略。
  3.妇女解放运动这一策略在不同阶段的背景是什么?它给妇女带来了哪些影响?革命真的关心妇女的解放吗?[5]
  4.革命对性及快感的关注。[6]
  由于能力、精力和篇幅的限制,本文无法详细讨论每个问题在二十年间的全部流程,只能点到为止。这篇文章的开头部分或许是笔者今后思考同类问题的总纲领,并不以本文为限。同时由于资料收集方面的拙劣,某些本文表述出来的思想可能会有“溢出”之嫌,但我想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力求思想的“渗透”,就如那则禅宗的传灯之作,石落杯中,沙落石中,水落沙中,谁还敢说“满”了?
  二、革命对女人身体的重新分配
  一切革命共同具有的爽利特征就是:分清敌我,赏罚分明。[7] 因为这样才能发动和鼓励单纯而果断的革命实践。从1922年彭湃建立海陆丰根据地到1949年毛横扫江山,共产党的历次革命不断坐大的根本保证到底是什么?有人说是共产党十分成功地发动了农民,尤其是贫农,因为革命精英们许诺并事实上也的确把土地重新分配给这些伟大的联盟者们。但我们说革命对贫农的犒赏除了土地,还有女人。
  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彭湃从1922年到1924年建立并巩固了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建立农会,没收地主土地,归社会公有。他记得自己第一次到村里碰壁之后,是换上了当地的衣衫,扮演魔术师和巫师的角色来到村里宣传其革命教义的。[8] 所以他在用“红色恐怖”摧毁农村的土地经济格局的同时,仍然小心地呵护了传统的婚姻制度。他用农会的权威掩盖了一件童养媳因受虐待跳进粪坑的案件的事实真相,他告诉农讲所的男学生服从父母包办的婚姻,甚至彭湃本人也是和两个女人住在一起。他几乎没有看到农会的许多地方,50% 的男性会员都没有结婚,甚至他们在坟头插上刻有假妻姓名的牌位。[9] 贫苦的农民不仅仅需要土地,还需要老婆。是毛泽东,天生具备对中国农民的“伟大的洞悉”的毛泽东,看到了这一点。1930 年他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年多以后,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 月8 日中执委又颁布了《婚姻法》。毛泽东要用婚姻法把老婆送上孤苦贫农的炕头,以告慰他们对革命的功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用三个条文实现了革命对女人身体的重新分配:一、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第1 条);二、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 条);三、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第9 条);当时毛泽东、项英等人对当时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判断是,“现在离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为女子刚从封建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坚决反对离婚的绝大多数是男子。”[10]当女人的身体从革命敌人的“魔爪”下挣脱出来,“决没有守独身主义的,……离婚后必然很快地就要结婚。”[11] 而这时站在她们面前像等待田地一样等待老婆的佃农长工们,终于又尝到了革命的甜头。(毕竟,在传统中,女人只是作为身体在场的,因为这个身体可以协助男人及其家族生育和生存。)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记道:“中农贫农从前无老婆的,多数有了老婆,没有的很少了。”[12]这和以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都有相同之处,美国记者安娜·L ·斯特朗曾在笔记中写道:“新婚姻法带来了一个有趣的结果,就是姑娘的价钱倒便宜了。那个农业劳动模范老李到我的窑洞来谈新社会的情况时对我说,他‘闹革命倒弄到一个老婆,只花了二十元,我从来不敢想我会娶得上老婆’。……”可是,革命是如何使姑娘的价钱便宜了呢?当斯特朗问起这个问题时,老李答了两句,“他爹知道我现在有地了”,“现在女人不喜欢就可以离婚,所以大伙儿就不愿出那么多钱了”。[13]
  当革命的婚姻法将妇女放在一个凸现的位置上时,喜钟却并非为它们而鸣。无论是提送决策层的工作报告,还是当时的统计数字都表明买卖婚姻并没有因此而绝迹。妇女仍然像以往一样被看作男权主义的附属物,唯一的变化只是“价钱便宜了而已”。所以本文提出这样一种解释:在每次革命论功行赏之日,女人的身体就会和土地一样被重新加以分配,总的流向是从富人家拖到穷人家。这就是共产党当时将革命后的新婚姻称做“民主主义的婚姻”的缘由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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