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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欧盟普惠制立法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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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2005年6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有关欧盟新的普惠制方案的第980/2005号条例。新条例对现行的有关普惠制的第2501/2001号条例作了重大修正,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直到2008年底。新条例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原有的普惠制基础上作了重大调整。毫无疑问,该条例的出台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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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欧盟的普惠制不断扩大出口,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对普惠制认识不足、对给惠方案研究不足等原因,对普惠制的总体利用率还不到50%。在欧盟新的普惠制中,更多的中国产品将被"毕业",许多产品的出口将又一次受到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欧盟新的普惠制的研究,促进中国出口企业开发和利用普惠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积极寻求应对普惠制新变化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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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欧盟普惠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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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的简称,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提供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普惠制是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01]。2003年,欧盟普惠制下的进口就达到了520亿欧元。从1971年起,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在发达国家中实施普惠制。目前,其普惠制覆盖178个国家和领土,给与49个最不发达国家除了武器以外的所有产品零关税待遇。欧盟的普惠制以10年作为一个发展阶段,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中,根据情势的发展变化以理事会条例(regulation)的形式[02]作相应的立法调整。新的发展阶段从2006年到2015年。为此,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7月7日发布了一个公告[03],为新的普惠制发展阶段提供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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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制并不是欧共体的创造,它源于1968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作为传统国际法基石的国家平等原则,要求各国无论其大小强弱,在适用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方面享受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绝对的平等和互惠,既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长期遭受发达国家掠夺和剥削的历史事实,也无视这两类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异这一现状,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中,需要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平等原则作新的解释:由于两者历史上存在的掠夺性经济关系和现实中经济地位的巨大差异,必须实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补偿性不平等"和非互惠的差别待遇,以真正体现公平互利原则[04]。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在1968年的贸发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的决议。发展中国家最初争取的普惠制是所有发达国家执行一个统一的方案,实施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反对,联合国贸发会议最终同意由每个发达国家制定各自的普惠制方案。而且,发达国家强调它们实施普惠制的自主性,强调它们具有随时中止、撤销普惠制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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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制旨在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促进它们的工业化进程,加速其经济增长。但是,很显然,该制度背离了作为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原则之一的无差别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于1971年通过"豁免"决议[05],接受发达国家为实施普惠制在10年期限内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1979年的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差别的更加优惠待遇以及互惠和发展中国家的更充分参与的决议》(通称"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06]宣布,尽管有最惠国条款的规定,缔约国仍然可以给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以此为标志,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地位在法律上得以完全确立,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各项优惠待遇有了永久性的法律基础,而不必再以例外豁免的方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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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欧盟新的普惠制方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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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第980/2005号条例规定了欧盟新的普惠制的主要内容。实际上,该条例是具体实施欧盟委员会2004年7月7日发布的一个关于欧盟普惠制的通报[07] ,该通报制定了欧盟未来10年的普惠制指导方针。欧盟主要通过以下措施来调整旧的普惠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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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优惠的对象来看,强调向最不发达的国家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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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制存在的前提是认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在同一个层面上竞争。但实际上,在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就发展水平而言,也存在着千差万别的情况。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无法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竞争的局面。因此,在未来10年,欧盟的普惠制将重点放在那些最需要的国家,例如,最不发达国家,经济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包括那些经济小国、内陆国、小的岛国等国家。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欧盟将通过"毕业机制",也就是说,通过收回对某些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收回产自某些受惠国的最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来优先考虑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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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一步简化现行的5个普惠制安排为3个,鼓励可持续发展和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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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普惠制安排有以下5种:一般的安排、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和3种特殊奖励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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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是对世界上约50个最不发达国家对其所有的武器外产品无限额免税,敏感产品也不例外的特殊待遇。这在所有的普惠制安排中是最优惠的待遇。从2001年1月,理事会就通过了所谓的EBA(Everything But Arms)条例, 即第416/2001号条例,给与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除武器外的产品无限额地免税进入欧共体市场。这一优惠待遇也覆盖了一些敏感产品,例如,农产品,只有香蕉、大米和糖这三种最敏感的产品还没有在最不发达国家和欧共体市场之间实现自由流通。第416/2001号条例中的规定已经被纳入到有关普惠制的第2501/2001号条例中。在新的普惠制安排中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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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普惠制中的特殊奖励安排是指对于从事下列任一行动的受惠国,欧共体将在通常的普惠制优惠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关税优惠待遇。(1)打击非法毒品生产和交易;(2)制定与实施法律,保护工人的权利自由,特别是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禁止雇用童工;(3)制定与实施法律,从事有效的环境保护活动。从1995年的第3281/94号条例开始,欧共体第一次将非贸易的因素纳入到其普惠制立法中,将普惠制的给予或撤销与受惠国在社会、环保、禁毒等非贸易领域的立法与执法活动相联系,建立了普惠制的特殊奖励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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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考虑到鼓励保护工人的权利以及保护环境这两个特殊奖励安排在实践中很少使用,一些受惠国不乐意使本国的社会立法的内容和执行受到严格的监督,而且评估机制的繁琐和复杂使得这一机制并不像预期的那样有吸引力;欧盟也考虑到鼓励打击毒品生产和交易的安排在具体操作时对应该包括哪些国家缺乏客观的标准,因此在设置激励机制时,使用了范围更为广泛的概念来代替以上3种特殊鼓励安排-可持续发展和良治。新的奖励机制将鼓励批准和实施那些涉及到可持续发展和良好治理的国际公约,包括基本的人权公约(政治和经济、社会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禁止基于种族和性别的歧视公约、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公约)、劳动权利公约和一些保护环境的公约(例如,打击买卖濒危物种和保护臭氧层的公约)以及一些打击非法毒品生产和交易的公约。只要受惠国批准并执行了16个关于基本权利核心公约和关于良治以及环境保护的11个国际公约中的7个公约,就可以享受额外的优惠待遇。同时,对于没有批准执行的国际公约要进行表态。但无论如何,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要批准全部的国际公约。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将获得约7200种产品免税进入欧共体市场的权利,包括一些敏感产品,例如农产品,而通常的关税优惠待遇,大约只有其中的40%的产品才可获得这一待遇[08] 。这些公约必须是有关的国际组织可以运用公约中的机制来评估公约是否被有效地实施的公约。欧盟委员会在决定是否给予某个国家可以受惠于特殊奖励机制时要考虑这些评估。申请国要递交正式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来支持其申请。新的奖励方案从2005年7月1日就开始生效。如果发现某一受惠国严重地违反了国际公约,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或者是成员国可以提出收回额外的关税优惠。委员会可以就此展开调查,如果该国确实没有遵守承诺,可以被终止额外的关税优惠待遇。新的评估工作将于2006年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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