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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学大纲:一个逻辑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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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学大纲:一个逻辑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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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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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提出了一个关于婚姻的逻辑框架,试图精确地描述婚姻成立的边界条件,以及婚姻的性质。作为演绎的基础,婚姻被定义为1+1或者1+(-1)。作者提出了婚姻资源、婚姻效用、婚姻空间、婚姻障碍等一系列概念及参数,并考虑了主观因素以及时间在婚姻过程中的影响或作用,在参数之间建立了数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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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研究;婚姻研究;婚姻学;婚姻资源;婚姻效用;婚姻空间;婚姻障碍;择偶;离婚;爱情研究
;
一、;处在较低水平的婚姻理论研究
关于婚姻研究的文献浩如烟海。但这并没有改变一个现实:婚姻研究,尤其是作为基础理论的婚姻学研究,目前大体上仍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发展阶段。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学的高度发达与进步。
问题之一,婚姻研究目前尚没有一个有效的概念体系。虽然我们能够从J.;Ross;Eshelman和其他一些学者的著作中,发现诸如族内婚、族外婚、高攀婚、下延婚、通婚等一系列概念,但是,它们大体还处在“观察术语”阶段,没有上升为理论术语,解释能力相对低下。
问题之二,目前学者们对婚姻研究的关注度已经降低,或许他们认为关于婚姻的研究已经相当充分了:大多从事家庭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将目光聚焦于某些家庭现象,而较少涉及婚姻。
问题之三,有些学者研究婚姻,其研究方法上,利用了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史学、文学,以及民俗学等各个理论框架,对婚姻自身的特有的规律,进一步说是它的逻辑结构与特性,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问题之四,即使有一些关于婚姻的理论研究,大多限于对婚姻过程的某一阶段的分析和描述,比如择偶、离婚,或者干脆集中于每一个“点”上,例如非洲裔美国人的婚姻研究。对婚姻的整体的理论把握不足。
问题之五,即使在已有的一些婚姻理论研究当中,数学语言还没有被充分引进。社会学的定量研究的方法,其实远远算不上数学语言的使用,或者说即使算,也处在一个相当原始的阶段。美国数学教授James;D.;Murray提出了预测爱情的公式,但这不属于婚姻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
总体上说,一个公认的、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概念框架相对完整有效、以逻辑和数学语言充分利用为标志的婚姻学范型(paradigm)尚未出现。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你在美国大学社会学或相关科系的网页里,或者在整个互联网上检索,干脆就找不到婚姻学(maritology;或marriage;science)或类似的词语。
二、;婚姻学基础理论的外延
确认婚姻理论研究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发展阶段,并不影响我们另外一个假设:学者们到目前为止,已经从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史学、文学,以及民俗学等各个方面,对婚姻进行了足够的研究。
因此,婚姻学基础理论(Basic;Theory;of;Marriage)应当严格限定其研究范围。我们认为,作为基础理论的婚姻学,应当,并且仅仅研究作为主体男女两性的互动关系及其过程的逻辑规律与特征,把属于家庭研究范畴的关系与内容,如父母与子女关系、老人赡养等问题排除在外。甚至至少在研究中剔除下列内容:
·婚俗;
·婚礼;
·婚姻过程的法律关系; ·婚姻过程中的性问题,
因为有相应的学科对其进行研究。这样一来,婚姻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应限定在:
1.;婚姻成立、维续,以及解体的条件——必要条件、充分条件,乃至充分必要条件;
2.;婚姻的性质,即婚姻过程——建立、维续,以及解体的过程是怎样的;
3.;婚姻过程中,二元主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如社会对婚姻的干预、婚姻竞争等。
三、;婚姻:扩大的概念及原理
J.;Ross;Eshleman在他的《家庭导论》里,首先介绍了各种婚姻定义,进而总结到:婚姻是
一个异性爱的结合,总要包括男人与一个女人;
在任何一个团体或社会中都有必须的、正统的和被认可的两性关系和对孩子的培养;
与其说他是私人的事,不如说他是一件公众事务;
一种高度制度化的和典型的择偶安排;
一种配偶之间共同和相互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假定;
一种永久性关系的结合。
这个看似完整、无懈可击的定义,一个理论后果是,使婚姻最主要、最核心的特征被淹没了。在我们看来,简单地说,婚姻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某种相对稳定的特别关系。因此,可以设定
婚姻是1+1。
或者,将上式修正为
婚姻是1+(-1)
用来区分婚姻过程中的男女两性。可见,婚姻具有三个要素:
·主体1;
·主体-1;
·连结主体1和主体-1的特别关系。
至于主体1或-1,谁代表男人或女人,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重要。因为,我们研究的焦点是,婚姻在无差异的两性中间的特性。
我们关于婚姻的定义,可能导致了婚姻的扩大化,例如,同居男女也是1+(-1),甚至,同性恋伴侣也是1+(-1)。实际上,我们的着眼点恰恰是广义上的婚姻关系,尽管一般情况下,我们指的婚姻是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一致的。
由于婚姻是1+(-1),显然,单一的1或-1是不成其为婚姻的。因此,婚姻过程就是一个主体寻找、追求另外一个主体,或者与其保持那种特别关系的过程。
既然婚姻是1+(-1),那么,当且仅当主体1与主体-1彼此选中对方,婚姻1+(-1)成立。这是婚姻的有效性原理。
很显然,对于两个人1和-1,只有当1是-1的婚姻主体(他在婚姻过程中作为主动的一方,选中了对方),并且-1也是1的婚姻主体时(她同样作为主动的一方,也选中了对方),婚姻1+(-1)才能成立。而且,如果婚姻成立,必然导致上述结果。这是互为主体原理。
另外,尽管婚姻1+(-1)过程中,二元主体的态度和行为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无疑也有许多共同性。如上所述,我们就着眼于这种共同性。这是行为的对称性原理。
以上三个原理和婚姻的定义一道,构成了演绎推理的基础,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现婚姻过程的规律性。另外,作为公理性的假设,还至少包括:
婚姻是成熟主体(具有行为资格和行为能力)的理性行为;
主体间是平等的;
主体有足够的自主权。社会和家庭,在没有特别指出的情况下,尊重主体的婚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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