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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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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实行委员专兼职相结合,对于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发挥检察委员会作用颇有益处。各地检察机关的改革实践也表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是解决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1]。笔者在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和考量基础上,立足于充分发挥办事机构在检察委员会工作中的作用,力图从实际工作需要和提高办事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发,就改进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运行机制等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粗浅的认识和看法,恳请领导与同仁们批评指正,以期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能够富有成效地落在实处,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 
 
一、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基本状况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的设置上不如上级院细,依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思想和人员难落实的现实原因,各项业务不全部设有相应的部门,一定程度呈现散乱和不专的特征,部门设置具有挂靠、合署的特点。基层检察院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2],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实践中以确定研究室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普遍),设立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专职委员)和兼职检察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兼职秘书)承担办事机构的具体业务工作。专职委员的工作主要是收集议案材料、简单审查、会前通知、发放材料、制作检察委员会决定等纯会务工作。而兼职秘书的工作实际是书记员的工作,即在讨论中做好记录。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在进行机构改革时撤销了研究室的编制,研究室的业务由办公室承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也挂靠在办公室,在院办公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一名专职委员具体承担办事机构的工作,办公室派员(即兼职秘书)列席会议做会议记录。 
 
从目前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未被重视、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 
 
1、检察委员会的“门前岗”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依要求建立,却被认为是“装样子的摆设”[3],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办事规则的规范,议案的提起程序无规则指导,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4]也没有形成,“临时动议”一定程度存在,通知委员会议时间和议案通知内容也无具体规定,仍有临时仓猝安排会务,不进行或不能进行议案会议前审查,导致检察委员会委员经常到会不齐,对提交讨论的议案准备不充分,发言时仅凭借经验现象未得到改变,未能有效提高议事水平。 
 
2、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议案进行会议前审查,一方面滤除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议处的案件或者议题,一方面纠错补漏、滤除案件承办人或议题提出人主观因素对议案的“杂质”影响,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必须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容易把握,然而,何种案件、何种议题是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并没有规定,会议前审查案件是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也无章可循,实践中时常出现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交讨论议案的可议和当议提出疑问。 
 
3、议案讨论的“导向”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在专职委员的设置上,尽管考虑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有利因素,但是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相对较差、专业学历相对偏低、专业理论水平偏低、掌握法律政策资料不足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在涉及议案的法律文件的查找、研究等准备工作、具体咨询意见的提出以及会务沟通协调、检察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与督办方面,仅仅靠专职委员一人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而在实践中一般只是维持正常的、一般性的检察委员会事务工作。而检察委员会秘书的工作只是书记员的工作,加之又是兼职,其他的工作量也很重,用于秘书工作事务的精力有限。事实上,对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案件讨论中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5]没有形成,专职委员只是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列会和发言,兼职秘书只是列席会议、对议案不做分析论证,对增强检察委员会议事的方向性没有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 
 
4、检察委员会的“智囊”作用未得到发挥。 
 
实践中,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着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议决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6],而办事机构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有力开展,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论证也显明显不足,作为检察委员会的智囊团和案件审查的过滤器作用亦未充分发挥,还没有真正成为检察委员会进行业务决策的“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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