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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人性恶”与法治——一个形而上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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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本文以形而上学的视角,探讨了对人性的不同判断可能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人性恶”的理论前置与近代西方法治文明之间的关系,并且指出,我国的法治前景能否可瞻可欲,关键在于能否以历史为鉴,以先进为师,充分认识人性之恶,在制度安排,首先是政治架构的安排上以防恶为首要。
【英文摘要】The paper in a metaphysical way discusses the different judgment,which is likely to have the relation with the political practice,especially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heory of"the sin of humannature"and rule of law as the modern western civilization.And it alsotells us that whether the key to rule of law comes true completelydepending on our studying the history as a mirror,and following theadvanced as an example.So,we ought to plan the political system in thecase of guard against"the sin of human nature"firstly.
【关 键 词】形而上/形而下/本体论/人性善/人性恶/人治/法治metaphysics/noumenon/the goodness of human nature/the sin of humannature/rule of law/rule of men
【正 文】 
  近年来,学界关于法治问题的讨论虽日渐深入和广泛,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讨论涉及更多的仍是有关“法治”的概念、原则、历史以及制度方面的厘定和梳理,鲜有形而上层面的展开而略显不足。为此,本文拟从这一视角探讨近现代法治文明与其背后关于人性的判断之间的关系,望为当下学界的讨论以及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补益。 
  众所周知,政治的本质是如何对待人。因此,任何政治理论、学说和实践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关于人性的判断为基本出发点。然而,古往今来,有关人性的判断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或曰善,或曰恶(注:事实上,人类对人之本性的判断远不止此二种,还有善恶皆有之人性观,如西汉末期的杨雄就认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恶则为恶人。”(《法言·修身》)也即通常所谓“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此外还有关于人性的既无所谓“善”又无所谓“恶”的其他判断,如“食、色,性也”。然而,本文将仅仅论及性善观和性恶观二种。这样处理的原因是,这两种观念更具有形而上意义的根本性和统摄性,而其他判断则不具备这样的特点:要么视经验层面人的各种本能为“人性”,要么系这两种观念的派生。),因而建基于其上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也就呈现出各不相同的形态。纵观古今中外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制度史,钟情于理想的人性,却屡屡事与愿违;而在对人性从根本上持悲观态度的性恶观基础上,却建立起了民主法治的宪政大厦。或许,人性恶的判断在形而上学的思想史中并非全貌甚至主流,然而历史却表明依凭于它的制度层面上的实践却是迄今为止人类政治实践中最为成功的一例。这个中的奥妙到底何在?关于人性的不同判断与各自的政治法治实践这二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我们首先从西方开始讨论。 
  一 
  我们知道,影响西方思想的源头,若按阶段大致可分四个方面:一是古希腊罗马哲学;二是基督教神学;三是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四是启蒙时代的思想。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虽未断言人性究竟是善还是恶,但从他们对知识、真理和正义的探讨中,我们无疑可以推测其人性观的倾向。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将善定义为知识、理性,以及对后人的教导:“智慧是唯一的善,而无知是唯一的恶”、“认识你们自己,从而承认你之所知微乎其微”等观点,我们可以推知,既然人生下来显然无知,只有在经过受教育和学习之后,才能获得“微乎其微”的知识,从而获得善,可见人生便就具有恶的根性。两次去小亚细亚险些被卖为奴的经历,使得早年曾大力推崇“哲学王”的柏拉图从现实生活中发现,人性是靠不住的,即使是集智慧与德行于一身的哲学王的统治也难免演化为独裁的丑剧,从而极大地动摇了他对人性的信心。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位古希腊先哲的思想深处对“人性之恶”已有相当的警觉。身为其弟子的亚里士多德进而声称“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1],则更是深刻地意识到人之为恶的能力,并指出:“正如当人完成为人的时候,人才是最好的动物一样,当脱离法律和裁决的时候,人就是最坏的动物。”[2]他还认为:“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据此提出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论断。[3]这里,值得注意的不止是他对“一人之治”的否定,而是对“人性”的根本否定。这为非人格的法律提升到“统治者”的地位确立了理论的逻辑前提,也开创了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思维模式。古希腊先哲对人性的这种警惕,也渗透到了古罗马的政治哲学与实践中。它通过西塞罗“人服从自然理性”的逻辑梳理,法律在理论上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形象渐渐明朗。然而,我们仍然发现古希腊罗马的先哲们对人性的批判远未至达根本意义的形而上层面,尚带有较多的经验事实成份。很显然,这种对人性的不彻底批判并不能必然地逻辑出“法律至上”的结论。只要对人性的判断还更多地停留在事实层面而未上升到形而上的价值高度,对人性的否定就不可能是根本的,法律也就实现不了对人的超越。同样构成西方文明的另一个源头的古希伯莱文明及其后来的基督教文明却因对人性的彻底批判,从而对法律地位的提升作出了重大贡献。不夸张地说,没有古希伯莱文明及其后来的基督教文明,就没有今天西方的宪政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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