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56|回复: 0

2018人文精神与西方法治传统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13: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西方法治,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古典的法治理念和学说脱胎于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襁褓。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
【英文摘要】No matte in notion or in institution,western constitutionality arises from people's cognition and concern for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life.Classical notions and doctrines of constitutionality developed out of the infancy of humane spirits at the Greek age.The generation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ty has profited from the publicizing of humanism or humanitarianism.Rational pursuit for humane spirits has laid an ideological foundation for modern constitutionality.The deep concern for people in humane spirits has aroused people's belief in law.The spirits of freedom and equality inherent in humane spirits have fixed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ity.
【关 键 词】法治/人文精神/理性/信仰/自由Constitutionality/Humane Spirits/Ration/Belief/Freedom
【正 文】 
  如果说,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1],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渐确立了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传统,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古代社会以人为中心的人文思想和文艺复兴以来所确立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为内容的人文主义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正如马克斯·韦伯为我们揭示的那样,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2]。西方法治传统背后深藏着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就是西方社会的人文精神。 
  一 
  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也正是在人的价值的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人文精神和法治。而在西方人文精神的蓄积和演进过程中,法治吸取着人文精神丰富的“养料”,从观念萌生发展到制度的确立,都一直在人文精神的哺育中成长。从这一意义上讲,西方社会是在“人的发现”时候塑造了它的人文精神,同时又是在“人的发现”过程中“孵化”出了自己的法治。 
  从历史渊源上讲,西方人文精神在古希腊就已经孕育而成。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3](P.14)早在公元前5世纪,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改变自然哲学家注重研究事物的客观性和“神”的本性,而将人的活动和创造性,人的认识和活动的社会意义、性质置于视野之外的研究方向,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向对人和社会的研究。在研究中,普罗泰戈拉认为随着社会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生产与科技的发展,人们愈来愈意识到人本身的力量。由此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4](P.138)这一命题,把人从自然界、动物界分离出来,把人看作万物的核心和衡量万物的标准,无疑是对人的尊重和地位的提升。正是在这一人文思想的指导下,普罗泰戈拉反对政治、法律上的“自然论”,而坚持“约定论”。(注: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多数智者,在政治法律问题上持“约定论”的观点,反对“自然论”。所谓“自然论”就是认为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从自然而来的,有其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合理的,并且永恒不变;所谓的“约定论”就是认为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人为的,是人们彼此约定的,并没有什么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可以改变的,民主制可以代替贵族制。)“普罗泰戈拉主张,在政治方面,所谓正义与非正义,荣誉和可耻,事实上是法律使然的。是各个城邦自己这样看的”。“凡一国视为公平正义者,只要信以为然,那就是公平正义的。”[5](P.434)他认为,政体、法律和道德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神意的产物,而是人为约定的。因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相对的,只有当它们对社会和约定它们的人有好处的时候,它们才能存在,才是良好的;当它们对人没有好处和用处的时候应该予以废弃。所以,绝对不变的政体、法律、道德、宗教等等都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说,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政体、法律和道德是好是坏,或者是适宜还是不适宜。因而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来废除传统的法律、道德,制定合乎自己利益的法律、道德。也就是说,法律、道德的存废都应当以“人”为其衡量“尺度”。从人的需要出发,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们提出了法律正义和平等的要求。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是大家同意的,是正义的准则和善恶的标准。他们还以人性相同为依据扩展了平等外延,把平等推及到所有人,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在教育、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平等,甚至突破现实政治和法律界限,认为平等也应当包括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这在身份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的古希腊时代,是罕见的,它与以人为尺度衡量政治法律良莠的观念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