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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以苏力为例:法学家的研究方法、贡献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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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3: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苏力先生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特点和贡献,认为他的方法和特点主要是:信守有限的理性主义和进化的理性主张;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中发现真问题;主持实用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法律观。文章从建构理性主义的法治观与法学家的职责,法学的实用性与合法性危机,法律的多元主义与法治秩序的生成等方面进行友好商榷。
  [关键词]:苏力 研究方法 贡献 争议
  当今中国法学界,很少有人象苏力先生这样引起争议[1]。围绕着他的本土资源论、法治观、研究方法、学术贡献,一些人在追随他、信奉他,一些人在误解他、搅浑他;也有一些人在挤压他和攻击他。我本人深受苏力先生一些观点的影响和启发,对他法学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勤勉与执着[2]、对他的论述方法、叙事风格和智识挑战以及研究中所呈现的问题意识和反思、质疑、创新的勇气极为感佩。我愿意在众多的声音和议论中,学着走近苏力,立足本土,阅读秩序。我注意到,自苏力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3]一书后,一个不太引起法学界瞩目的苏力出名了,有人抓住了“本土资源” [4]。这个词,大做文章,说苏力是传统的、保守的、后现代的,误解和曲解很多,犯了苏力不愿看到的“影子拳击”的错误,没有击中要害。当然在众多反驳苏力先生的文章中,也有很多中肯、精彩和深刻的观点。本文不想加入这些吵闹的行列中,更不想炒作苏力,只想结合自己研究法律的学习体会,谈谈我对苏力法学研究的看法,谈谈苏力对推动中国法学所作的贡献,以及苏力观点中的一些在我看来还可以值得商榷的地方,提出我对法律研究中自己的一些理解或困惑,真诚求教于各位。
  一、 苏力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特点与贡献
  中国法学被冠以“幼稚”,实属是对我们每个法学研究者的压力。然而在幼稚面前,我们却多少有些裹足不前,差劲得很。正统的、概念化的、模式化的、僵化的、一元化的表达和认识充斥在整个法理学界,我们陷入各种“陈见”甚至偏见的包围中,我们失去了自己独特的、新颖的声音,我们不敢思考和面对我们自己应对法学的贡献。[5]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直面人生,质问我们每一个法学研究者“什么是你的贡献?”,这一问?震撼了我们每一个理论研究者,催发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长久在心中的疑问,我们每一个法学研究者的贡献在那里?我们能为中国法学贡献什么?我体会:苏力先生对中国法学的研究有这样一些方法、特点和贡献:
  1、信守有限的理性主义和进化的理性主张
  哈耶克把近代以来学者们的研究路径归纳成两类,一类是以笛卡尔、卢梭等为代表的建构理性主义,一类是以休谟、托克维尔为代表的进化理性主义。前者认为“人生来就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禀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6]而后者认为“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设与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7]如果将这两种研究路径运用到法律中来显然有不同的意味,持建构理性主义立场的法治观往往认为,法律和法律秩序是人在其理性和智识的作用下精心设计的结果,法律是人为创造的产物,因而法律是人类可以驾驭的和积极、主动扩展的策略。近现代以来,中国持续的反传统、革命情结、战略设计都带有一点过分迷信和推崇理性建构能力的味道,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乡的提出,从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实施,从立法过分膨胀的势头中,我们充分体会到了建构理性主义法治的主导性和影响性。 在这种情形下,苏力先生似乎找到了某种要攻击的目标。他指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就是这种以建构理性论为基础的现代法律制度,它对“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8]的进化理性知识形成了一种限制,中国法治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破除这种对“大写的真理”的迷信,破除对建构理性主义的盲目运用,而应着眼于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培养、形成和采纳,换句话说,中国的法治不是可以凭想象和按照某种意志而随意塑造和加以复制的。比如他说“我们不能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9]一个国家的“秩序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是人们在自身的行为方式变化后相互间的预期和行为方式的磨合;这并不是个别人的才智或洞察力所能完成的,而需要时间的鬼斧神工。”[10]如果“立法者或法学家对理性的过分迷信,即将法律等同于立法,同时将那些社会自生的习惯、惯例、规则完全排除在外,这种做法实际上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内部生成和自发调整。在这一进路中,社会变成一个可以仅仅按照理性、按照所谓现代化的目标、原则而随意塑造的东西。”[11]“从思想入手,从观念入手,从纯粹理性入手的法治建设的进路至少是不完全的。”[12]“对知识分子以其理性建构社会秩序的力量,我抱有一种温和的怀疑态度。”[13]“理论有时对实践也起作用,但这并不是因为理论真实地再现了社会或其他研究对象实体,而只是它有这种效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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