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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概念和物权的法学价值;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物权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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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理;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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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ty Law meets the demands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property and the value of property so as to realize the aim of ?protecting? property, which is also helpful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perty concept and its ?jurisprudential? val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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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Property Law?; property; legal theory; justice? ?
一、《物权法》与经济发展
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法是对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的确认与实现。[1]以法保护物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原始社会物质生产资料不丰富,因此也不可能存在物权法或物权保护的习惯;而古代罗马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虽然是奴隶制国家,但商品经济曾相当发达。古罗马时期,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中,简单商品经济得到相当充分的发展。因此,罗马法时期的诉讼法上存在着“物的诉权”与“人的诉权”两个概念。“物的诉权”是所有权、役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手段。[2]这种发展,正好反映了法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发展的产物。对物的法律保护也不例外,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对物已经作出比较详细的分类。?
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法律环境更成为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更成为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存发展和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条所明确指出的那样:“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各地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物权法》第一案也证明了这一点。比如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避免了不少争议。因此,《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正是顺应了这种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物权法》与物权概念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因此认真学习《物权法》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物权的概念,更好地保护物权具有帮助。?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此条告诉我们,物权具有支配权和排他权。?
梁慧星在《物权法》一书中认为,物权的定义应当界定为: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中,“直接支配特定物”,说明物权是一种对物的关系,“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说明物权归根结底又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物权的)利用关系的权利。将二者结合起来,即形成物权概念之总体。[2]6这一概念也正是《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体现。?
对于物的支配权,我们可以通过对物的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来进行认识,这些方面体现了权利人对物的不同的支配权利,进而《物权法》又具体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对于物的排他权,实际就是要求排除他人对合法占有物的非法侵害。非法侵害即是非依法律规定而去侵害。比如,非经住宅用户的同意不得进入他的房屋,强制进入必然带来法律后果,轻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假如公安机关有搜查证进行合法搜查则为例外。这就是《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当物权与生命权相冲突的时候,按照现代法学的价值观念,一般是生命权优先于物权,此为物权保护的另一例外。?
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且是一种重要的客体。《物权法》在“物的所有权”一章中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物的种类和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更让我们看到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样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即《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以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三、《物权法》与物权的法学价值
法的本质是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物权法》的实施明确了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在本质上维护了民事主体对物的安全、自由和秩序要求。?
(1)物的自由行使。《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个人认为该两条规定正是体现了民事主体对所有物的自由行使的权利。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3]316《物权法》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出发确立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害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等规定。?
(2)物的社会秩序。《物权法》第七章至第九章关于物的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的取得等的规定,个人认为这充分体现了物的社会秩序。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调性的话,我们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3]305如果把人类社会看作一个系统,并朝着人们可预期的稳定的理想目标发展,那么一种有规则的状态就是必需的,人类社会中的物的流转关系更是表现如此。试想战争因何而起,为土地、财富或者其他资源?或者有哪一场战争与之没有任何关系?物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解决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可能会有的纷争,从而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提供了法律条件;共有和所有权的取得的规定维护了权利人对物的取得、变更等权利,从而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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