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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环境保护近年来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态仍然没有改变,笔者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来探讨开征环境税的代纪公平问题。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税;代纪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环境污染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污染的外部效应决定了环境的治理需要政府出面。在政府治理污染的各种手段之中,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治理污染方面是最有效的。但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主体税种还没有一个,而且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体系还有待完善,没有充分发挥税收在控制污染中的调控作用:所以按照建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现有税收体系进行完善,建立生态税制,已经迫在眉睫。
欧盟统计局1996年曾对环境税做过定义:针对某种被使用或释放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物质单位使用(或释放)量所征收的税费。;也可称环境税为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征收的税环境税也可称为生态税。现在大家对开征生态税已经没有不同的意见,但是生态税如何开征,以及开征后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还有待研究,本文着重从开征生态税的公平性上来做一研究:
一、研究生态税公平性的意义
1.税收的公平性
税收的公平性最早还是在17世纪,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收基本原则理论是英国的威廉·配弟,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其后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攸士第亦提出“税收课征要平等”。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者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就把“平等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世纪后期新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瓦格纳的税收立法思想中也包含了税收公平性思想内容。进入20世纪以后的西方经济理论中,就认为当代税法的最高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另一最高原则是“效率”)。
我国现在的税收体制仅仅考虑效率和公平,而且在实践中往往只偏爱效率而忽视公平,从而使税收没有真正起到调节分配收入的作用,只考虑完成每年税收任务,不考虑税收的经济后果;只考虑财政年度的收入,不考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考虑当代人的利益,不考虑未来人的利益;只考虑人的福利,不考虑环境福利。西方税收设计目标则是更为狭隘,要么在服从于政府官员追求本位主义的目标,局限于如何使本地区的超额负担最少化来设计最优商品税,要么从个人边际效用出发如何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来设计最优税收,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差别。这样,无论是中国税收还是西方税收,在设计税收时仅仅考虑人类自身的需要,而没有考虑自然界需要。也正是由于这种错误指导思想,才导致了目前全球的生态危机。也正是为了弥补税收设计这种缺陷,我们才提出新的税收公平原则。新的税收公平指导原则,既考虑了人的需要,也考虑了自然的需要;既考虑了经济发展,也考虑了环境保护。
那么怎么来理解税收的公平原则,正如康德所说,在人们心中有一种先天的经验,能直觉到“应该如此如此做”或者“不应该如此如此做”。具体而言,税收公平原则应从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两个方面来解析。公平客观上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公平称之为经济公平,它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由市场机制所决定的分配原则来实现的。所以,各经济主体之间由于各种内外部条件的不同,其所得到的报酬会出现较大的差异。故经济公平是一种较低层次上的公平。公平的第二个层次称为社会公平,它强调的是将人们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全社会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税收可以通过对纳税能力相同者征收同样的税,对纳税能力不同者征收不同的税,来调节分配关系,以此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
2.生态税的公平性
研究生态税的公平性也有很深刻的意义,可持续发展理论认为,发展的目标是改善所有人的生活质量,部分人的生活质量的改善、社会两极分化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在发展的机会和社会财富消费上,全人类包括当代人之间和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必须公平享有。在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发展机会与后代人的发展机会相等,而不允许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和消费的权利。在我们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到要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要使得人们在整个社会的中充满了和谐与公平。
研究生态税的公平性,主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代纪公平;微观生产单位的公平,中央与地方税种划分的公平;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出口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公平;国家和社会的公平,公民之间的公平。下面就本文主要就代纪公平做一研究。
二、代纪公平研究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既满足当代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满足需求能力的发展。”自然资源应在不同的代际之间进行平衡,强调对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全球共同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
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资源的消费必须保证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英国经济学家A.C.庇古早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就提出,政府有责任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了扭转人类使用当代的自然资源过多而留给未来的资源过少的趋势,政府应该通过税收等手段来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美国学者T.佩基就此提出“代际多数原则”:当某项决策涉及若干代人的利益时,应该由这若干代人之中的多数来作出选择。由于相对于当代人来说,繁衍不息的子孙万代永远是多数,因而从代际多数原则中可以得出下列推论:如果某项决策事关子孙万代的利益,那么不管当代人对此持何种态度,都必须按照子孙万代的选择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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