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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安全是社会安全机制的核心组成,是制度建设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去经济安全,出现经济危机,基于危机反抗形成秩序混乱,很难避免。因此,建设稳定、繁荣、自由的社会,保障生产和交易的必要安全,就应重视经济安全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经济安全;法律控制;安全机制
Abstract: economic security is the core of the social security mechanism, the system is building and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loss of economic security, economic crisis, the crisis based on the formation of resistance disorder, it is difficult to avoid. As a result, the building of stable, prosperous and free society, to protect the production and trading of the necessary security, economic securit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legal control.;
Key words: economic security; control laws; security mechanism
前言
经济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组成。它是经济体活动中各类状况结合产生的意义指标,是制度、活动、不可知因素互动的结果。总体上讲,经济安全的丧失,是社会价格体系的崩溃。价格是一个广泛性的存在,它是存在于制度、活动、不可知因素中各类代价的概说。经济危机,是价格失去平衡的结果。从组织化社会运行角度观察,社会价格体系是一个极为宽泛的范畴,是对一切参与社会交换的行为代价的谓称,是对“经济人”成本与支付关系的通说。
法律也是一种行为的代价体系。在合意法学看来,法律是国家意志为社会意志安排的代价或价格。站在这个视角,法律的定价功能,表现出与社会经济安全维护需求之间的巨大对称。因而,法律在经济安全维护方面的作用,是不宜忽视的:忽视将会支付代价。这不是吓唬人的话语,而是组织化社会的现实。道理在于:法律是“定价工具”。
只有沉迷于机制不健全经济的人,才会夸耀自己独立于法律,操纵经济的能耐。法律在计划经济等畸形经济社会,的确是一个听话的东西,的确是一个工具或玩具;但是,它同时也的确是一个乱玩一通以后,后果严重的工具。只有忽视它是社会价格体系构建工具的人,忽视人类经济活动游戏机理的人,才会声称自己“比法大”。这种藐视法律的结果在于,他们的经济纷纷崩溃,或者处于崩溃的边缘;经济安全逐步丧失,危机形成不可避免。
历史十分滑稽,总把这样“浅显”的道理,放在喧嚣社会的不起眼处,如同黄金埋在大山深处。而法律,这样一个制度工具,一个以惩罚为主要代价形式参与社会经济运作的有效工具,被另作它用;如同某些原始群落中发财同胞,将冰箱当作板凳用。
这样的法律运用,时刻寻找着制度的“敌人”,把对市场社会价格体系丝毫不构成危胁的行为,视为洪水猛兽;同时对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忽略和放任。建立在社会价格体系上的经济,在放纵破坏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的局面下,焉有不溃之理。假如果真可以维系不溃局面,上帝一定会感到困惑,或者羞愧。但是经济危机,作为对忽略经济安全的惩罚,作为社会价格体系混乱的代价,是明白的上帝,为经济活动设定的违反游戏规则的结果。
“管物价的同志”,听闻社会价格体系是如此重要,一定会喜形于色:“我们这样重要,国家该多拨一点款了!”但是,管物价的,可能是专门搞乱社会价格体系的。理由是,它通过行政收费许可和“规定价”、“指导价”的规制权,为市场交换安排主观性的代价,为经济交易增加交易成本,他们是脱离于市场机制,对价格升降进行行政规制。这样的举动,并不利于市场价格的形成。
社会价格体系,是比“管物价的同志”理解的“价格”,宽泛得多范畴,是对一切参与社会交换行为代价的谓称,是对“经济人”行为成本与支付关系的通说。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司法体系也是“定价机关”;它时刻在做的,是对社会行为代价的衡定。
经济制度是由价格体系支撑的,正如一切人定制度,都是由代价体系支撑的一样。危害经济安全的“敌人”,因而是破坏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危害经济安全的“敌人”,是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活动,突出的表现是“零星成本交易”(作为对应的交易,是“超成本交易”)。
“零星成本交易”或“超成本交易”,是指游离于市场合意交易价格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象征性的价格,或者在市场价格外,增加交易代价,进行的交易。这个表述,是合意法学通过观察社会交易,得出的价格现象总结。“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导致了社会价格体系的混乱。“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自发存在,法律通常难以有效干预;甚至,法律本身就是“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的制造者。“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法律行为的形式是:
一、;擅意占有;
二、;被擅意占有,无法有效救济。
这两点,看似简单,后果严重。一般地讲,擅意占有,及无法有效救济,无非是甲的利益,转移至乙,综合甲乙,利益尚在;同时,基于狭隘族群观,此种转移,只要不系属于外族的所为,也仅是肥水流入了自家人的田亩。但是,从结果方面看,擅意占有及被擅意占有无法有效救济,破坏了交易的平衡。占有行为没有支付代价、或无法救济,导致公平交易机制的丧失,使社会交换活动中的“代价”设计失灵;同时,根据合意法学发现的意志定理,“意志主体在代价增加的情形下,意志曲线向下”,交易缺乏代价,意志量必然呈现无穷化增加的趋势。这也就是说,“零星成本交易”的意志主体对于客体的关照量次,将会巨大化地增加。这种趋势,决定了可供市场交易的客体数量,趋于单极化聚集,导致市场交易的频度和与交易频度成正比例的交易增益量巨大化减少,最终形成交易萎缩、梗阻,最后的停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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