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81|回复: 0

2018浅谈《新公司法》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13: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现在我国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依照多数股份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公司按照大鼓动的意思决议,小股东处于弱势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大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明显存在。文章从新公司法入手,分析了其较旧公司法好的方面和不足之处。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知情权;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当前颇受关注的话题。正义价值要求公司法在促进公司效率的提高和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学者们一般都从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形式、中小股东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等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由于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讨论会对我国的立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激发他们投资的热情,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就主要讨论一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
  公司的设立是股东权益得以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股东权益因公司的设立而产生。强化股东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一)发挥公司的作用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1)公司融资作用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的伟大创造。(2)公司市场作用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中小股东为获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投资市场得以产生、活跃,产生了股票、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发展。投资收益同时也刺激了消费,促进了消费市场的发展。(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二)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保护中小股东
    (1)捍卫实质公平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只有作为弱者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2)弱者应受保护法律理念在商业领域的要求。
    (三)法律基本原则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在公司中,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从法律地位上来讲,都是平等的。公司制度奉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大股东通过资本的表决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现象本身并不违反社会所认可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 (一)大股东的趋利思想
  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大股东会毫不犹豫地站在自己一边。我国公司自发展以来,由于利益的驱动,“一股独大”导致的内部人掠夺现象非常严重,而且掠夺方式五花八门。大股东侵占的中小股东权益是一种控制权收益,即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合法的手段,将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者利用职权直接侵占公司财产。
   ;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就我国而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之所以非常普遍而严重,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没有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 1.监事会难以独立。我国《公司法》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然而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从严格意义上说,现实生活中这些规定对监事来讲是一纸空文。财务检查若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是较难发现问题的;至于对管理层违法行为的监督更不应是监事的范围,而是司法部门的问题。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业务能力,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的权利和利益冲动,使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地位非常尴尬。
   ; 2.独立董事形同虚设。作为公司董事的独立董事,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我国的独立董事的功能应该定位于对控股股东及其派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制衡、审查和评价。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这些职能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签字,其他的基本上没有行使过。关于这些职责的规定基本是一纸空文,独立董事不过是大股东实现自己利益的一块遮羞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