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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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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3: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文章以夫妻财产制度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并结合物权法相关原则,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他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因此更好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姻财产制度,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广义上来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三种形式。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的决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职能归创造人一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对于所得的方法和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而婚后收益的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对以上做出详细规定,但笔者认为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得的收益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完成财产权便具有了相对于人身权的独立性。从而有了现实的可分性,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另外,完成一项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可获得收益,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和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时间往往有一个时间差,知识产权完成后还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行为来促使其收益,在这一过程中,同样需要夫妻上方的配合与支持,夫妻双方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婚后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夫妻个人产生的孳息未做规定
  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的归属现在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后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孳息,虽然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是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但笔者认为对孳息的归属,不应当按婚前财产与特有财产来划分,而应按孳息的性质来区别对待,对属于日常消费性的天然孳息,应以共同财产为宜;而对于不需投入时间、精力的法定孳息,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的,取得的孳息则应归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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