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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反垄断法的现代性及其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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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相对于传统部门法而言,反垄断法凸现出较强的现代性。反垄断法是人权保障法,是自由奠定法,是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
 [关键词]反垄断法;现代性;人权;自由竞争;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之一。反垄断法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被奉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足见反垄断法的极端重要性。相对于传统部门法而言,反垄断法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凸现出较强的现代性。阐释反垄断法的现代性,穿透竞争规则的表象,探究其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精神,摒弃对反垄断法的误解与偏见,有益于正确地观察与解释竞争现象,科学地指导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反垄断法是人权保障法
  竞争是由人类的生存环境所决定的。资源总是稀缺的,资源的稀缺性直接决定了人的竞争本性。人的行为绝大多数都是竞争有限资源的行为,可以说,竞争性是人的行为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反垄断法就是规范和调整竞争行为和“保护市场竞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当然,竞争总归是一种手段,我们之所以需要竞争,是因为如哈耶克所说,只有竞争才能保证“意见”和“知识”的不断发现和产出,竞争机制是一种发现谁是最优者的机制。当人们面对众多的诉求主体时,要通过竞争这一客观的评价机制,去发现谁优谁劣,进而把资源真正配置到能够使资源效益极大化的优秀人才手里,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使竞争能够成为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但竞争,在把资源配置到能够使资源效益极大化的优秀人才手里的同时,又会形成垄断,导致少数优胜者垄断资源,造成不竞争。这样一来,反垄断法又要反对经由竞争所达到的垄断,因为垄断力求不断地攫取最大限度的净产值,为了这个目的,甚至不惜一切手段。反垄断法之所以要规制竞争,就是要避免使竞争蜕变成为弱肉强食,使人们认识到竞争不是你死我活,不是有我无你,而是通过竞争,在竞争中相互比较、相互促进、相互超越,实现共赢。并且,反垄断法让相同竞争技能与实力的主体在一起公平竞争,而不允许“狮子与羔羊”在一起竞争,如各国反垄断法普遍都规定对中小型企业的豁免与保护制度。
  尽管我们要把竞争作为主要的评价和发现机制,一切都要诉诸机制,但不等于说,竞争就要支配一切、决定一切,一切都要实行优胜劣汰。在有些领域,特别是与人权有关的领域,就不能如此,人权不实行竞争,人权不能优胜劣汰,优者再优而胜也不能把别人的人权竞争过来,劣者再劣而汰也不能把自己的人权竞争出去,无论是优者还是劣者,他们的人权一律平等。所以,现代反垄断法强调对人权的保障,劣者尽管处于“劣势”,但不能因其“劣势”而丧失其人权。过去奉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法则,现今则从“优胜劣汰”转变到“优胜劣存”。反垄断法突出对竞争弱者、社会弱者的保护,反垄断法的竞争理念应充满人道精神和人权精神。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市场竞争而言,优胜劣汰是让劣者退出某市场领域,而不是不让企业主或经营者存活。当然,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存”问题需要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如税法、社会保障法等)予以落实。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反垄断法是自由奠定法
  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法律的本体元素,离开自由,法律就失去了实质内容而沦为暴虐之工具。从起源上看,反垄断法就是源于对限制自由的反对。如作为反垄断法鼻祖的美国《谢尔曼法》,其立法目的,参议员谢尔曼就清楚表明:如果我们不能容忍政治上的专制国王,我们也同样不能容忍控制生产、运输、销售生活必需品的经济上的专制国王。现代反垄断法更是体现出自由的理念,维护、保障与促进自由,是自由奠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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