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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和谐文化建设与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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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和谐文化意味着一种权利配置适当、协调有序的社会状态。在当代中国社会,“和谐文化”作为法律价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人们的视野,其精神旨趣在于改变以往偏重效率、弱化公平的法律价值论思想,坚守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同时改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并以此为契机重组我国法律价值体系的构成要素,实现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法律价值体系某种程度的更新与演进。
  [关键词]和谐文化;法律价值;以人为本
  Abstract:A harmonious culture means a social condition of order and proper right distribution. In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harmonious culture enters our view as a part of jurisprudential value system. This culture,in light of humanism,aims to rectify the partiality on efficiency and weakening of justice in the past and change the traditional man-centered development view so as to reconstruct China’s jurisprudential value system and to certain degree,realize the renewal and evolution of the value system in Chinese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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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 words:harmonious culture;jurisprudential value system;man-centered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今后的社会发展提供了宏大蓝图。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将成为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内的社会发展的总纲领。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概括和观念形态,和谐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构建和理念变革特别是法律价值观的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捍卫人的主体地位、调动人的积极性、保护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个环节所必须坚守的价值理念和思想指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需求将取代固化的制度和器具而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在中国迈向现代性社会的进程中势必带来中国法律价值体系的更新与重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提供有力的价值支撑。
  
  一、和谐文化的法律价值论解读
  
  法律价值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命题,一般指涉的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与真正的根据,是支撑和确证法律具有一般而普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终极性原因,也是法律之有“意义”的充分根据[1]230。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必须要用客观的标准来评价人的行为,所以庞德指出,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2]
  对和谐文化的法律价值论解读,不仅包括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民本主义”思想,也内含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思潮,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理论在法哲学视角内的证成。
  何谓和谐文化?从历时性角度分析,中国哲学自远古至宋明理学,一直强调阴阳之道、天人之道,追求一种中正、均衡、和合、中庸精神,和谐文化在中国传统语境中意味着 “天人调谐”、“和睦相处”、“合群济众”、“善解能容”,其最高境界为“天人合一”、“大同世界”。此种意义上的和谐文化与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有着内在的关联,也与中国古代农业社会、儒家道德主治的社会特征具有一种隐蔽的契合。但是古人所强调的“和谐”多与“秩序”相关,侧重社会关系的“无争”,反映在法律场域,“无讼”、“息讼”遂成为熟人社会的一个特质。“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人们满足私利提供合法的渠道,恰恰相反,它是要尽其所能抑制人们的私欲,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3]因此在传统社会,对秩序和谐的强调远远超过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诉求。
  和谐文化也是西方历代思想家努力追寻的目标,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理论,从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格林的政治和谐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始终贯穿着对和谐社会理论的构想与设计。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许多思想家指出,法律制度不应单纯地关注某一个方面的价值,如公平、效率,而是要注重法律制度作用于社会的整体和谐效果,例如当代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就强调“社会设计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便是如何把握支持型结构与适应性流变之间的平衡”,“我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个人自由或安全抑或是否感到自由或安全的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中的各种(通常是默默展开的)过程之间如何达致和谐与平衡的问题”[4]。不过,与中国社会相比,在西方世界,法律的“和谐”价值更侧重于建立在“自由”价值的基础之上,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看做是社会或群体的逻辑起点和终点,此种“和谐”观乃是自下而上的、建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基础上的良性互动,强调的是双方在互相制衡之中达致的“动态和谐”,此即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律和谐观。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和谐文化的含义经常折射出多样化的色彩,不同的社会土壤和文化环境赋予了其别样的内涵。基于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将和谐文化看做一种配合适当、协调有序的社会状态,一种功能多样、涵盖周延的价值标准,其精神指向包括了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自然的和谐[5]。人与人的和谐,核心是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利与义务,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各得其利;社会的和谐包括政治制度运转的顺畅、经济关系的效率性、文化关系的多元化与活力;自然界的和谐即人、社会、自然的良性互动和持续发展。恰如正义,虽然难以捉摸,但人们可以感觉到正义的存在一样,从法律价值体系内部解读和谐文化会遇到语言分析上的困窘,这里借鉴有关法律价值标准的惯常用法,从目的价值和评价标准两个方面来作一简要分析。
  法的目的价值是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和谐文化在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使用时表现为两个层次:(1)法理念的和谐。和谐的法理念价值体现为和谐成为法律分配权利义务,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行为,贯穿法律运行全过程的理念与精神导向。(2)法律运行的和谐。和谐文化作为法律价值体系的要素,体现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每一个法律部门,体现在从立法到执法、司法的每一个环节。例如,在民法等私法领域,和谐文化的法律价值表现为通过平等、诚实信用等具体原则指导个体行为,使各个交易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损害对方利益,达到互惠的法律效果,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在行政法等公法领域,和谐的法运行价值表现为通过对公权力的有效控制,达到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和谐,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寻求公权与私权平衡[6]。
  法律价值体系的另一个构成要素是评价标准,此种意义上的法律价值是指对法律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它解决的是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者利益是正当的,同时寻求价值平衡,按一定的标准来求得各种价值得以共存的条件。在法律价值评价标准体系中,除了原有的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之外,法律评判的和谐标准是对其重要的完善[6]。和谐文化的法律评价标准首先体现在要按照和谐文化的标准来确定何种行为和利益是正当的、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其次,和谐文化在法律的诸多价值中起到了重要的平衡和引领作用,当法律的其他价值,譬如秩序、自由、效率等发生冲突时,以和谐文化的精神确定它们各自的位阶,并且在这些价值不可兼得时决定如何取舍。
  
  二、当下法律价值体系的不和谐音符与和谐文化的引导与重构
  
  作为社会文化观念体系的构成性要素,法律价值是一个体系化的存在。人类生活中许多美好需要借助法律来实现的事物,都可以纳入法律的价值体系,如正义、人权、自由、秩序、效率。同时,法律价值体系也是发展的,它根植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于人的生活场景之中。当人的生活时空发生转化、社会的法律需求发生变化时,法律价值体系的组成要素会相应地消逝、凸显或重组。譬如当一个社会的群体矛盾比较突出时,法律的秩序价值会更加受到重视,此时“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7];而当社会基本结构、公民权利配置不合理时,法律的公平价值会凸显出来,因为“社会结构领域的正义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的正义问题[8],是首要和基本的法律价值。
  在当代中国社会,“和谐文化”之所以会作为法律价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人们的视野,主要根源于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改变以下3个层面“不和谐”音符的吁求:
  (1)改变过分凸显效率指向、弱化法律的公平价值的思想,坚守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把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作为法的终极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基于优先发展经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社会政策导向,我国法律体系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有意识地服务于效率优先的经济思维,整个法律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呈现出不均衡的发展状态。简言之,涉及经济领域的民商事法律发展迅速、规则完备,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而关乎民生、民权的法律体系或发展缓慢,或在实践中难以推行,例如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完整的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危机预警体系,再如我国很早就制定了《工会法》和《劳动法》,但在社会生活中,下岗工人、农民工和企业基层工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却日益凸显。
  同时,由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始终纠缠于各种艰难复杂的矛盾之中,不仅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也面临着政治民主化和思想解放、全球化和国际竞争、国内重大利益分化重组和变革冲突所带来的内在压力,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担负起在保障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价值使命。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验和认识,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工具理性精神,固然有推进社会变迁的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却助长了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渗透,使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权力运行的保障和后盾,成为推行“公共政策”和政治目标的直接手段。正是在这种工具理性精神扩张的影响下,在法律价值观念领域形成了某种程度的重秩序轻自由、重制裁轻保障、重权力轻权利的倾向,对法律为经济保驾护航、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改革开放的强调(尽管这是必要的),大大重于对法律保护人的正当利益、自由和权利的强调。而这种思想观念渗透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就表现为法律过分关注效率和秩序价值,缺少对人的价值、权利和自由的足够尊重与深层关怀,从而流失了其本应具有的“人本精神”[9]。
  和谐文化的法律价值标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即是超越以效率和经济发展为单一核心的发展观,重新确立“人”作为社会进步终极核心的地位。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的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是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的反思与总结,也是应对目前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其要义在于“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制度和行为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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