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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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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由来已久。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按照“公平原则”依“自然延伸”标准划界,还是依“等距离”标准按“中间线”方法划界。双方分歧中不容忽视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是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以及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本文通过剖析双方观点和问题焦点,提出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来处理东海海域划界争端,而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关键词] 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中间线;东海争端解决
  Abstract: The dispute of Sino-Japanese on East China Sea demarcation has been existed for quite a long time. In view of demarcation of the Sea, China and Japan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extension and of equidistant median line respectively, which leads to the no substantive progress to the demarcation; while on energy cooperation, although the two countries have a positive attitude, they also failed to reach any agreement of cooperation program.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geographical lo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and the analysis on the reasons of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It discusses not only the different theories held by the two parties, but also their ideas of the principles of demarcation. And this paper has also focused the analysis of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on the following two aspects: the delimitation effect of the Okinawa Trough and ownership of Diaoyu Islands. In conclusion, the article firstly devotes its attention on how to resolve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not only should we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but also we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of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such as international stability. On basis of this, the paper focuses on methods and concrete step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of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s on the East China Sea.
  Key words: 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 principle of natural extension; equidistant midline;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n the East China Sea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赖于对能源的占有。自20世纪60年代伊始,东海海域被发现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油气资源,这使得资源极度贫乏的日本非常紧张,由此引起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争议。笔者试图从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的起因入手,通过分析两国的主要分歧和焦点问题,寻求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 东海概况及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
  
  (一)东海概况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东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北面濒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南海相通,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半封闭海域。其东西宽260-520公里,总面积752000平方公里,中日东海间最宽处为360海里[1]。
  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地貌可分为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东海大陆架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在1000公里以上,总面积约占83万平方公里。整个东海海床由大陆架构成,它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同大陆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整个陆架和大陆平原的连续性非常明显。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再向外倾斜,坡度急剧增大,开始进入冲绳海槽西侧的陆架斜坡,地形呈阶梯状下降。这一狭长地段即为大陆坡[2]。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起因
  20世纪60年代,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赞助下,以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组成了一支包括中、美、日、韩四国12位专家的考察团。考察团在东海和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勘测,提交了相关技术报告,简称埃默里报告。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3]。同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中国东海大陆架,尤其是钓鱼岛附近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4]。
  这一消息引起了东海周边国家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1974年,日本未经中国同意,擅自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其所划定的共同区域包括中国主张的一部分大陆架。1983年,日本开始单方对本国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个方面的调查,为东海划线做好了准备。这一做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海洋权益,两国东海争端的序幕由此拉开。
  2004年,当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上设立的位于“平湖”油气田东侧的“春晓”油气田开始进入实质性开采阶段时,中日东海油气争端再一次激化。日本经济大臣中川昭一在2004年的东盟与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上指责中国在东海建设的“春晓”天然气项目侵犯了日本海洋权利,并威胁要采取对抗行动[5]。实际上,中国只是在日本单方面划定的东海大陆架所谓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进行了石油开采。
  由于中日两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大陆架的划分方法存在严重分歧,双方在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上又互不相让,这使得东海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二、中日东海争端的理论分歧、焦点问题及分析
  
  (一)中日东海争端的理论分歧及具体分析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曾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规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
  《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块海域,其宽度自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其在法律性质上是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第三种海域。《公约》第74条第1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如何理解“公正”原则,《公约》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中国和日本虽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但由于公约并没有明确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具体划界规则,因此两国对“东海海域划分”存在着严重分歧。适用自然延伸标准还是等距离中间线标准,成为当前中日两国争议的矛盾焦点。
  1. 日本的主张——等距离中间线方法
  日本政府为在东海谋求最大利益,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标准对东海进行划界。为此,日本不顾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在对待《大陆架公约》的态度上多次反复。
  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当时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主要是因为当时《大陆架公约》规定,“定居种的生物”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而当时的日本是大陆架非常窄的国家,这无疑会影响日本对大陆架上定居种生物松叶蟹的捕捞,使日本的海洋经济利益受到很大损失,因此日本竭力反对《大陆架公约》。
  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在围海造田的同时又表示赞同《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便是该公约明确采纳了等距离原则的概念。它规定:“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这样一来,日本就可以利用《大陆架公约》在东海问题的争辩中找寻依据,以便在东海这个被称为“第二个中东”的地区获取更多海洋权益。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确立了以自然延伸标准划分大陆架的方法,日本对此表示反对。它认为,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划界将减少国际海域的范围,并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于是提议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来取代大陆架制度,因此,相应的海域划界就完全可以依靠等距离方法解决。
  总之,日方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以及军事方面的考虑,主张适用等距离方法划分东海海域。为配合其观点,日本于1996年6月颁布了国内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
  2. 中国的主张——自然延伸原则
  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公平合理原则为基础,适用自然延伸原则来处理东海划界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础依据。《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具体到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由于冲绳海槽的存在,其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自然将东海海域一分为二,成为天然的分界线。这一地理特点使得中日东海划界必须以自然延伸原则为基础才是公平合理的。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针对日本对东海海域划界原则的主张,中国代表曾声明:“‘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线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时,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反对在有关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前单方面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强加于另一方。”[7]由此可见,对于海洋划界,中国的原则立场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争议双方共同协商划定。
  1998年6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映了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处理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 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3. 笔者剖析
  中日两国有关东海海域的划界分歧属于海岸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但在具体划界时,究竟是适用日方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方法,还是中方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更符合国际法和《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呢?笔者从公平原则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的关系入手给予具体分析。
  根据《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定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基础原则。也就是说,在大陆架划界中,无论争议各国采用何种划界方法,最终都必须达到公平的目的或产生公平的划界结果。
  从《公约》第76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的是已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根据先占或宣布或声明产生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必须考虑的第一因素,并且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时,必须以不侵犯另一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为前提。因为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等距离原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一种具体方法,但如果适用等距离方法将带来不公,我们则不予考虑。如果在两国自然延伸的界限大体相等、海岸线大体相等、没有例外地形或特征等地理因素足够简单的情况下,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分也可以适用等距离法。如果不顾实际情况,把等距离方法生硬地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地理环境,只能带来划界的不公平,违背了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8]。
  (二)东海争端之焦点问题
  在东海争端中,冲绳海槽决定着中国与日本是否是“共架国”,因而决定着划界原则的适用。因此,冲绳海槽在划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钓鱼岛领土主权则是无法绕过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主权的确立直接关系到与之相联系的大片海洋资源的归属,不容忽视。
  1. 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
  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多达2719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9]。
  日本主张中日东海海域划界应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根据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他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架国”,冲绳海槽仅仅是两国大陆架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不具有划界效力[10]。
  冲绳海槽究竟能否获得划界效力,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地貌特征。根据地质学家的考察,冲绳海槽整体呈由东北向西南倾斜的地势,自西向东,可以将其分成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宽度30-150公里,海槽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海槽南深北浅,水深1350-2719米。海槽西侧的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海槽则属于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同大陆构造很少联系,具有较多的洋壳特点。海槽以西大陆架是大型沉降盆地,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活动十分活跃。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11]。《公约》规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由于冲绳海槽的实际深度已远远超过《公约》规定的水深,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认定,所以冲绳海槽理所应当是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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