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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成年人监护之检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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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从我国目前成年人监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出发,指出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存在的社会背景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的问题,得出了改革的必要性。然后从借鉴的角度出发介绍了英国的《意思能力法》制定的背景和关于持续性代理权的内容,从而提出几点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 成年人监护;意思能力法;意定监护
  Abstract:This paper,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our country faces in the guardianship of adult, tries to bring into the focus on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social background and China’s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related issues. Based on it, the writer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And then, by way of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Mental Capacity Act of England and the content of the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the writer puts up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Key words: guardianship by adult; mental capacity act; guardianship by conduct
  
  一、我国目前成年人监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社会背景
  我国目前需要成年人监护的最大的社会背景是我们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大力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从而使我国人口的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时,近年来我国医疗水平、生活水平、保健环境的提高,人口的死亡率下降,人口的寿命普遍延长。以上两个原因使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走向老龄化。人口老龄化问题对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首先,老年人口规模巨大。中国目前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 。2004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 143万, 2014年将达到2亿, 2026年将达到3亿,2037年超过4 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亿—4亿的规模[1]。按联合国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然变成老年型人口的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高龄人口的急剧上升使得因年老而患上老年痴呆性疾病或其他身心障碍的高龄人得到照护的需求大大增加,尤其是患有老年痴呆病的患者和因其他疾病脑部受损者更需要有人加以照料。
  其次,高龄的到来,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老年人自我照料能力减弱,对家庭、社区、政府依赖程度加大。在老龄化过程中,根据目前的情况看70至80岁以上人口增长最快。据调查,在80岁以上男性老人中, 能自我照料的只占35.7%。他们中有各种慢性疾病、伤残、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和卧床不起的人数将大大增加,他们是健康最弱的群体。如何解决他们的监护问题,已经是影响社会秩序的普遍性问题了。
  最后,因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解体,家庭结构趋向于核心化,家庭规模趋向于小型化。这样的小家庭实在难以负荷四位老人的看护与照料,对上述老人的监管也日益疏怠。老年人因体力和脑力随年龄增长而逐渐衰退,被欺骗、伤害和侮辱的例子层出不穷。而立法却没有为上述老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大量“孤亲”家庭存在,30年来,我国一脉相承的“孤亲”家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显示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监护人的范围大大缩小。
  (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的问题
  第一,监护范围的规定。我国目前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而那些逐渐丧失判断能力的高龄人和其他的障碍者都不在监护制度救济的视野中。正如前面所说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有关老龄人的财产管理、人身照顾、安养、救护等问题应该为其创设新的制度。同时其他身体障碍者如盲、聋、哑人,由于身体上的原因没有办法进行民事行为,也需要监护制度来保护他们。我国目前成年监护制度规定受保护的范围太过狭窄。
  第二,监护人的选任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担任只规定了两种形式:首先是法定监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担任监护人,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需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在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前提下, 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其次是指定监护,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样规定的监护类型过于单一,实际上都属于广义上的法定监护,缺少国外的意定监护,这样忽视了行为人自己的残存意志,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
  第三,监护人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只笼统地规定了监护人应该有监护能力,却没有监护能力的具体界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从监护人的经济条件、身体条件等来看是否有监护能力,忽视了监护人的文化、品行和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条件,难以确保监护人能够真正地尽责。所以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时应该综合判断,而不应该只从经济、健康方面片面判断。在监护制度中除了原则性规定监护能力外,还应列举规定具有监护能力要具有哪些要件或哪些情况不具有监护能力。
  第四,监护监督和监护法律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样的规定使监护监督制度处于一种不完善状态,没有设立专门的、系统的监护监督机构, 监护人监护权基本处于无人监督状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时诉讼的启动人,使侵权人这时所负的责任流于形式。
  
  二、英国《意思能力法》的规定
  
  (一)英国《意思能力法》制定的背景
  按照“代理权授予者的意思能力丧失则代理权当然失效”原则,高龄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现在或将来的事务订立契约,委托信赖之人代理自己的财产管理事务,但该代理权会因为本人年高、意思能力减弱而发生代理权的失效。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传统的英国代理法采取本人行为说。该学说认为本人和代理人之间要能不间断地持续性地对话,即交流。因此,本人一旦丧失意思能力当然就不能够对话,所以这种情况代理权就要终结。并且从实务面而言,本人因意思能力丧失无法监督代理人,即使代理人有不当行为,也无法对之纠正或解任,故代理权应消灭。可是,面对高龄者的财产管理,这个原则本身就存在很多缺陷了。在本人不能实施行为的同时,代理人对此也没有代理权。
  为了弥补这样的缺陷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对本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 废除了完全监护的管理法,承认并制定了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确立了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英国于1985年制定《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根据本法的内容,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时订立的代理权授予契约,在意思能力丧失后仍然有效,代理权并不因为本人的意思能力丧失而消减。法律明确地规定是指本人在有意思能力时,可以预先选定年满18 岁而未受破产宣告的自然人或信托公司为代理人,并依照法定方式与其订立有关财产管理方面的代理契约,一旦本人丧失意思能力时,由该代理人依据契约向英国保护法院申请登记,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该契约无异议或有异议而经保护法院驳回确定,经法院允准登记而发生效力。例如高龄者在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为本人将来的财产管理授权于信赖的代理人,若以后本人陷于痴呆状态,代理人可以继续代理高龄者的财产管理事务[2]。
  但英国自1986年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条例实施至今,也发觉若干问题。例如: (1)持续性代理权的授予,经登记正式生效的件数仅占授予件数的1/20。本可任意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还需经过筛选程序,这对于“尊重本人自己决定权”而言,有商榷余地。(2)持续性代理人申请登记之时,应向本人及亲属通知登记的意思,但此时本人已丧失意思能力, 如何向他通知? 亲属范围甚宽, 通知上也存在困难。(3)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只限于财产管理,但实际上财产管理与身体上监护要严格区分有困难。(4)保护法院的监督机能极弱,无法有效管制登记代理权限的适当行使[3]。
  于是,英国法律委员会在征询各界意见后,于1995年2月出版第231号有关无意思能力法报告,并再经英国政府进一步征求意见后出版了该政策说贴。于1999年到2003年政府和国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审查和修改。英国国会终于于2003年10月公布其报告,英国政府对于国会之修正意见亦于2004年2月迅速作出回应,于2005年4月完成了整个的《意思能力法》。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取代了英国1983年《精神卫生法》第七部分与1985年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
  (二)英国《意思能力法》中持续性代理权的内容
  《意思能力法》将持续性代理权定义为,本人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签约能力时,可以预先选任年满18周岁并未受破产宣告的自然人,或者没有受破产宣告的信托公司,按照法定的方式,授予代理人身体的照顾或财产管理的权限,并向保护法院申请登记,一旦本人丧失意思能力,经保护法院裁定后生效。具体而言,意思能力法中持续性代理权的内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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