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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而我国法律对未 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却明显不同于成年人,专门作出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是 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以及社会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来考虑的。这种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别 规定,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的有效的运用。为贯彻对未 成年人犯罪趋轻处罚的立法精神,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职能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建立有效 的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应坚持教育为主,对未成年人的失范行为准确定罪和 量刑,加强改造,热心帮助未成年人解困,促使其重新做人。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Abstract: 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 It is the basic principle and a symbol of the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But the punishment to minor offenders in China isvery different from that to the adults, with a special decision made for lenien cy, mitigation and exemption from sentence in view of the physiological characte ristics of minors and fundamental and long-term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 Sucha special provision to special groups does not run counter to the principle that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 but should be executed concretely and efficien tly. To implement the legislative spirit that the minor offenders should be puni shed leniently, the special state organs and social functional departments shoul d insist on focusing on the policy of prevention first and establish an effecti ve community working mechanism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which education shoul d play a core role in prevention. The criterion of imposing penalty and convicti on to minors' out-of-rule behavior should be accurate.
Key words:minors;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al values; social values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法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 平、社会和谐的基础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内涵是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间、空 间范围内,对所有的人,无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 如何,均须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守法律,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责任追究。然而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却作了明确的趋轻(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这 样的规定公平吗?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应怎样理解和贯彻法律精神?笔者试 就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 我国法律为何对未成年人犯罪
作出轻罚的特别规定
依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分别是: 不 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这样严重罪行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一般性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 轻罚的具体体现,在《刑法》中就有这样明确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无论罪行 如何严重、情节如何恶劣、危害如何巨大,均不得适用死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处罚未 成年人犯罪明显趋轻。
为使《刑法》的规定得以实施,使立法精神得以贯彻,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 要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求审 判人员要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被 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 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 况决定。为有利于创造特定的庭审氛围,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 、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公开审理。
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过程,可以清晰地提示我们,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这个特殊 群体的处罚适用特别规定。那么,我国法律为何要作出这种特别规定呢?
首先,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构 成犯罪的特殊主体。与成年人相比较,其社会生活较单纯,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与成年人犯 罪的主动性相比,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 相对单纯,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 判断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为是在融入社会、认知社会的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同于成 年人社会化过程完成后的犯罪。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 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别 人文关怀。
其次,体现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法律适用于现实,裁决具体案件,其价值主要表 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社会关系,使社会趋于稳定与 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 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即表面上看来是对未成年人的网开一面,降低其法律责任的程度, 实质上主要考虑的还是社会意义。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既 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再次,体现出社会现实稳定与长远和谐的一致。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 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全 国范围考察,不是几个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对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 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使 他们自暴自弃,为所欲为,一旦重新进入社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社会的稳定与和 谐将受到极大的破坏,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 来看,将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这些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 的损失。
最后,体现出法律处罚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 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别力降低,行为盲动,偶发犯罪 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过程,分析具体发生的案 例可以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监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 离异, 学校管理不力,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 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应当承担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责任。
二、 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否公平
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将此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相比较,有人认为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自 相矛盾,出现了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这种冲突和相悖,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未成 年人是不是人?当然是人。既然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应该轻罚。否则,就是 不平等、不公平。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也出现了争议。最近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位16岁 的少年强奸幼女并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其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不言而喻。然而,法院 的判决并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不仅未判死刑,也未判无期徒刑。之所以如此轻判,就因为 被告是未成年人,适用了轻罚的规定。有人大为感慨,认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认为这将纵容 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认识和理解这样的问题?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不仅法治国家,古今中外,从 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随之产生,只不过在专制 、特权的国家,这只是一种形式、口号而已,只是统治者欺骗和愚弄民众的冠冕堂皇的说辞 而已,对广大民众而言,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到 了现代社会,只有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制度和社会 运行机制的保障,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 备适用的社会条件。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 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 地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运用此项刑法原则,要 求在定罪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此罪与彼罪的选择上有所不同;要 求在量刑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重判与轻判上有所不同;要求在刑 罚的执行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待遇上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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