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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倒签提单及承运人对进口方的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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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关于承运人对进口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有观点指出承运人应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关键词:承运人;进口方;倒签提单;违约;侵权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承运人)签发的证明已接受货物或装船,并保证在指定目的港交给指定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在法律上它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或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上必须有“已装船(On Board)”字样和装船日期,以证明货物在该注明的日期装船完毕并发运。
  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难免出现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的情况,为了掩盖此违约事实或为达到单证相符从而顺利结汇的目的,有些出口方会请求承运人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单上的装船日期,这种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就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对货物装船时间最为清楚,不论倒签提单行为是其与发货人蓄意合谋,或是知情放纵,或是因自身原因造成船期延误而导致的,承运人的主观过错显而易见。但是,关于承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负责的赔偿范围,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有违约论说、侵权论说、违约和侵权竞合论说等,不同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做法不一。
  本文主要探讨倒签提单时承运人对进口方应承担哪些责任及进口方对承运人的诉权问题。
  
  一、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同的价格术语条件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所不同,故违约责任的诉权行使人也有不同。若负责租船订舱的是进口方,承运人倒签提单就违反了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对于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来讲,提单就相当于运输合同,所以即使负责租船订舱的是出口方,如果进口方是提单上被指定的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那么进口方仍可向倒签提单的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
  (一)倒签提单是否有效不能影响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有观点指出,由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倒签提单无效,据此推断其对应的运输合同也应归于无效。如果运输合同自始无效,有关当事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则就不存在违约。故首先要探讨倒签提单的有效性问题。
  1、关于倒签提单是否有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得出结论,欺诈性的倒签提单无效。然而多数人持相反观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提单的商业流通性的角度出发,承认倒签提单的有效性是必要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都未明文规定倒签的提单无效;香港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宜教授也指出伪造装船日期等情况并不当然地使提单无效,因为它未及于该单证的实质,提单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
  2、若运输合同自始有效,那么不管提单是否倒签,运输合同应为有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很多国家的合同法都规定,合同的成立一般包括以下各项基本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协议的内容合法;协议的形式合法。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合同还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只要具备这些要素,运输合同在承诺生效时就成立,并开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直到合同被依法有效解除合同时终止约束力。提单本身并非运输合同本身,签发提单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所以,如果运输合同自始有效,那么不论提单是否倒签,在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丧失效力的前提下,运输合同就是有效的,提单是否有效并不能影响到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二)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或提单规定
  1、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由进口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负担运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如采用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术语的合同,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是进口方,由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出口方只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进口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进口方,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因船期延误而倒签提单的情况,而采用FOB价格条件也已经成为进口方预防倒签提单的一种措施。但即使如此,倒签提单依旧可能存在。当出口方无法按期装船时,仍然可能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包括我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都规定按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据,并在指定目的港向运输单据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在FOB术语等类似条件下,若承运人与出口方蓄意串谋,签发与实际装船日期不符的倒签提单,显然违反了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2、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提单规定。当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不是进口方而是出口方,而进口方是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时,情况又会如何呢?换句话说,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否向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根据持违约论者的观点,对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提单关系人,提单即构成了运输合同本身。1885年英国《提单法》就规定:“在提单中注明的第一位的收货人以及接受提单中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每一位提单的被背书人,根据这种交付或背书,应该像提单中所包含的合同当时曾与他本人签订的一样得到并拥有全部诉权,同时受与这些货物有关的责任约束”。根据此观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视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也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不难看出,英国《提单法》和我国《海商法》都认为提单是约束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受让人的合同。故,对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基于该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说到这里,又回到提单的有效性问题。如果倒签提单是有效的,则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依法向倒签提单的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反之,若倒签提单无效,基于提单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成立,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就不能向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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