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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交互性的公司与农户非均势性与合同农业履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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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交互性的公司与农户非均势性与合同农业履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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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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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合同农业中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势力存在着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市场定向能力、谈判签约能力、应变与危机处理能力、风险分散能力、纠纷处理能力、合同者转移能力六个方面,这种非均衡性与合同农业的履约障碍存在着正交互性关系,它激发与增强了合同农业的履约障碍,或者说公司与农户势力的非均衡是合同农业履约障碍的出现与加剧的动因。
关键词 合同农业;履约障碍;非均势性
一、公司与农户势力的非均衡性
势力非均衡性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行为的控制力的非对称性,其中一方有高于另一方的地位、能力,强势一方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可以对对方施加影响甚至控制,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乃至纠纷处理等环节能够影响合同行为的方向、进度和结果。合同农业中公司一方在农业订单的运行中有自己特定或天然的优势,可以主动影响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农户处于相对被动地位,其行为的反应具有滞后性和低效性,二者之间存在着势力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市场定向能力
合同农业的发端者是公司,在国外文献中称“sponsors”,公司发现市场,把农户的农产品予以归拢,仅此便在合同农业中占据主动,农户种植或养殖什么,怎么种植或养殖,种养后怎么办一般由公司说了算。一定程度上说,公司是合同农业的风向标,在国内比较大的涉农公司称呼为“龙头企业”,龙头摆动,作为龙身龙尾的农户如何不动?如何摆动,龙头企业来定。从经济学上讲,公司此时已经有一定的垄断优势。而农户除了对自己以前所种养的农产品有深刻地了解外,其他所知甚少,“人云亦云”,“跟着感觉走”。
2. 谈判签约能力
合同农业的发起者公司在与农户谈判签约时,自然占据天时地利人和。公司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一般情况下财务、计划、生产等人才皆有,又占据充足而封闭的信息,合同条款一般事先拟定。缺少合同常识与帮助的农户对“云绕雾罩”的“格式合同”,没有多少话语权,对合同条款所蕴含的风险也所知甚少。信息经济学理论证明,一方有一定的知识和信息时一般会予以隐藏,以便在双边行为时能够选择对己有利的策略,公司在合同农业中也是如此。
3.应变与危机处理能力
相对于农户来说,在合同农业的运行中,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公司一般有自己的应变之策,能够及时处理来临的危机。由于合同农业农产品的特殊性和运行时间的长期性,合同的履行中往往会遭遇很多不可知事情,但由于公司有自己的制度和人力,通常可以较好的调整生产或经营,及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交流,把可能出现的偏差纠正过来。而农户在合同履行出现变数的时候,一般感知比较滞后,没有敏感性,更无多少应对策略,比较被动,“靠天吃饭”意识普遍存在。
4.风险分散能力
订单合同履行中即便出现不可预测、不可预防、不可控制的变数,公司一般也会把风险分散,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例如运用农业开发银行的信贷资金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投保商业保险、农业政策性保险解决自然灾害、价格剧烈变动问题,甚至可以解决主观风险问题。在有些比较成熟的公司中,运用期货市场和期权的方法来分散风险。很明显,对于农户来说,这些措施有些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有些成本较高负担不起,有些则根本不知道。
5.纠纷处理能力
由于合同农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同时存在,合同农业的纠纷很可能发生。相对于农户来讲,公司一般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人力资源与社会关系以及经验来处理纠纷,和解与调解的谈判筹码比较大,而在一旦需要对簿公堂时,也有实力和策略来应对。自己主动起诉,优势自不待言;而在被动应诉时,也是律师出庭,关系配合。特别是对于一些在当地有名气的公司,“龙头公司”,“重点保护公司”,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有足够的能力发动一些部门或领导对法院施加压力。同时在面对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时,公司也相对比较容易规避。
6.合同者转移能力
公司在一项合同农业中失败后,可以比较容易地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不论是因为公司自己的原因,还是因为农户的原因。因为农户的原因致使合同农业模式失败,公司寻找新的种养者比较容易理解,但如果责任在公司时,公司同样也可以再找到合作伙伴。一则是因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各地都在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而公司的合同农业的方式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政绩;二则是信息的不对称,公司在一地违约,另一地的农户或相关人未必知道或非常清楚,于是便欢迎之。
上述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势力非均衡性,在合同农业的存续与发展中显示出非常大的破坏作用,我们可以从合同农业的履约障碍说起。
二、合同农业的履约障碍
对于合同农业的“履约障碍”有很多文献进行了探讨,角度各异。我们认为,合同农业的履约障碍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合同本身、不确定性、救济失效,其要点也表现在订约、履约与违约三个阶段,阐述如下:
1.合同本身
合同农业的履约障碍首先来自于合同本身,合同本身有两个方面: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合同的不适当性。合同的不完全性是指公司与农户在事前没有就合同农业的所有事项,包括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损失承担进行约定;合同的不适当性是指公司与农户所订立的合同条款具有执行不能或执行艰难或执行后使一方利益受损。合同的不完全性是由主观不能或主观故意形成;合同的不适当性则纯由一方主观故意形成。合同农业的合同本身的不完全性与不适当性,给合同农业将来的履约造成了潜在的威胁,一旦未约定的事项出现或发生,双方就可能不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履约,可能就风险承担或损失负担达不成一致,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就可能不被实现或缺失;而合同的不适当性或瑕疵则有可能诱使利益将受损的一方违约,或是一方得到不当之利,从而发生纠纷。无论哪一种情形发生,合同农业的履约都会产生阻却,出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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