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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民平等权利的缺失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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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由历史积累、现实矛盾激发的农民问题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瓶颈。农民问题既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更重要的是个宪政问题。抓住历史机遇落实农民宪政平等权,对于我们解决农民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问题;宪政;平等权??
  
  1 从宪政角度认清农民问题的实质?
  
  1.1 农民问题的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宪政发展的滞后?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权益问题,是农民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农民权益尤其是平等权缺失是造成“三农”问题的宪政根源。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尖锐的农民问题,这充分暴露了我们在宪政民主建设上的严重滞后。?
  1.2 推进宪政、维护农民平等权是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
  权利平等和不受歧视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是人类文明进步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以说平等原则是宪政的基石,任何个人、任何团体绝不能动摇这个基础。孟德斯鸠认为“平等是国家的灵魂”,“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
  
  2 中国农民宪政权缺失的主要领域及表现?
  
  2.1 以迁徙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不完善制约着其他权利的行使?
  如果农民在宪政领域缺少或没有相应的政治权利的保障,那宪法权威及至上性无疑就会遭到挑战和质疑。农民在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导致农民无法真正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使得宪法所宣示的国体和政体始终处于十分尴尬的处境,这是目前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1)由制度歧视造成的身份差别是严重妨碍农民实现其他权利的根源。?
  迁徙自由是人们追求幸福、实现人生价值和目标的“复合性”权利,它在整个宪法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1982年宪法没有对迁徙自由作出规定。但以限制迁徙自由为实际内容的户籍制度,事实上造就了不公正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阻隔着农民以自由迁徙的方式完成从“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并直接形成了与宪政精神的抵牾。这种实行严格的以身份配置资源的公共行政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实行,无疑严格地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不符合价值规律。?
  (2)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农民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民主制度的基础是在强有力法治保障下的良好的选举制度及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各阶层势必有诸多的利益不一致,城乡差别不会一夜消失,但决不应当出现对农民宪法权利的蔑视和随意的侵害。特别是农民在依据宪法表达其意愿过程中受到国家机关的粗暴对待更是为宪法所不允许,其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应当受到国家保护,而不是国家的二次伤害。现实政治生活中农民由于缺少自己的利益表达和维权机制,更缺少利益表达的代言人,其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屡出不穷。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够完善,农民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还没能得到充分保障。?
  2.2 经济权利的限制导致市场竞争的乏力和相对贫困的扩大化?
  现在,除少数农村外,城乡收入差距仍不断扩大。收入产生差别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农民经济平等权被侵害无疑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几十年来,农业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本,成为国有原始资产投入的初始人,然而得到的回报却不成比例且年年下降。同时,我国农业目前尚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且各地发展不平衡,与比较发达的现代工业相比,把这种不加保护的二牛抬杠似的农业推向市场进行交易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农业在为工业化进程承担积累重任的同时,失去了自身的发展机会,即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机会。?
  2.3 身份地位的差异导致社会权利的轻视?
  社会权利是宪法赋予国家积极作为之义务以增进民众福祉的权利,因而被视为积极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权利有获得劳动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儿童受保护权等。然而在现实中,农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员却在这些方面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在宪法母亲面处于尴尬的境界。?
  (1)劳动就业方面的不平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公民获得物质保障所必要的权利,是生存权的基础。基于我国宪法及劳动法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所谓“农民工”现象的存在,是中国特有的歧视农民平等权利的产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对农民宪法平等劳动权利的歧视首先由国家及政府以各种规范性明文规定。平等就业权是宪法平等权在公民劳动权上的反映,这些针对农民就业的不平等规定以及对农民的歧视,无疑是一种“合法”的侵害行为和制度性歧视。?
  (2)受教育权利方面不平等。?
  当今世界各国无不对全体国民实行统一的教育制度,以尊重、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教育资源在城乡间的不合理配置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教育制度,加上办学政策对农民的歧视,实质上是将农民的受教育权人为地置于不平等的地位。当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城市)在享受着日益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的同时,广大农村却持续性地陷入教育科学文化的荒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们每天还在把大量的不计其数的资金花费在无必要的诸如官员出国,奢侈工程等方面时。一样是共和国的花朵,却享受不到同一片蓝天,这是当今农村教育的真实写照。农村教育的落后,无疑使亿万公民一开始就输在了起跑线上。教育不公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一个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3)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平等。?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式微的必然产物,其出现和产生在宪法中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与国家关系中的“民本主义”、文明社会中的人道主义、社会秩序中的稳定与和谐原则、市场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4)缺乏受社会尊重的权利。?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度对农民的歧视是引发社会歧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诱因。在社会生活中农民在二元体制下的农民被国家人为地在法律上界定为不享受同等待遇的二等公民,由最初的政策权宜发展成整个社会的公然的歧视,这是引发社会歧视的国家根源。有人讲政府是人民的导师,当今社会形成的贱农文化可以说是对我们法律正义的一种亵渎,而这种文化如果频繁地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活动中出现,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是不相容的。?
  
  3 充分实施宪政维护农民平等权?
  
  当我们看到农民问题的复杂性时,首先应当把它放在紧迫性之后。特别当我们将科学发展观作为统领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世纪目标时,推进宪政以促进农民问题的解决,无疑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3.1 牢固树立宪政意识调整发展战略?
  “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依据在于宪法,农民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依据宪法。而不依宪行事则又为我们长期以来的人治所困扰。恢复并保护农民宪政权利当务之急是需要整个国家和社会树立宪政意识,平等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只有宪法得到实施,宪法尊严得到维护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建立维护农民权利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消除种种的不平等,让农民在共和国土地上获得真正公平和平等的机会,过着有尊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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