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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律师诚信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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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三包”、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与司法人员关系不清,甚至搞“三陪”、陪酒、陪赌、陪开心;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甚至收了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律师以及律师行业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有识之士指出:中国律师业正面临信用缺失的严峻考验,律师事业若要毁掉,只会毁在律师自己手里。
  律师行业种种问题的存在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失范有关。我国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司法部下达了《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律师诚信,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成为律师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一、律师诚信:内涵及判断标准
  诚信,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尚诚信,鄙巧伪;说实话,轻浮言,这是我国历代圣贤哲人极力倡导的处世哲学。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曾说:“民无信不立”;管仲在《管子·枢言》中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以诚信为天下万事中的关键;唐代大诗人李白曾豪爽放歌:“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元好问所说:“言圣人之道无他,至诚信而已”,以“至诚”为坚贤大道的核心,更是把一个“诚”字摆到了至高重要的位置。时至今日,人们在做人、做事方面仍然十分崇尚诚实守信,许多人把“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作为座右铭。现代法律更是把自罗马法以来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条款”作为对人们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文化层次较高的社会群体,理应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有义务把自己的执业行为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统一起来。正如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在上海“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说:“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
  那么,什么是律师诚信呢,判断律师诚信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诚乃诚信无欺,信乃踏实守信。律师诚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对律师来说,当作出的承诺建立在道德层面时,诚信是一种道德义务;当作出的承诺建立在法律层面时,诚信是一种法律义务。律师的义务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规定了律师的法定义务,这些都是国家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的承诺。第二,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一整套行政法规。这些是律师对主管部门所做的承诺。第三,行业规定。主要是行业组织要求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循的服务标准,如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律师在具体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对客户所做的承诺。判断一个律师是否诚信、诚信度如何就是看他对上述几项承诺是否已经履行以及履行的程度。在判断律师诚信的时候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一般民众往往认为诚信就是诚实信用,那么法律上的诚实就是追求客观真实,以客观事实为法律裁判的依据。但律师诚信强调的是律师追求法律上的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法律上的真实就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尽管也可能是真实的,但仅是客观真实,不构成法律上的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一般社会公众强调更多的是客观真实。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是律师的工作目标,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或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的非法而事与愿违。判断律师是否诚信,是否“恪尽职守”,应以是否达到“法律真实”为标准,不应以是否达到“客观真实”为标准。只要律师在忠实于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了一切合法的手段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就是诚信的。不能仅仅因为诉讼结果没有实现当事人的愿望,就否定律师的诚信。
  二、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重要性。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江泽民主席曾多次强调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他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基。当前,社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举国上下高度关注的焦点,在去年的“两会”上,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个人信用这些构成信用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受到代表们的批评,不可否认,信用危机正像毒瘤一样侵蚀着社会的肌体。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尖锐地指出,中国入世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市场就有法律服务。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系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质纽带。法律是治理社会信用问题的主要手段,也是重塑社会信用秩序的基石。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诚信是律师服务业的内在灵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因此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受益者。诚信是社会信用的核心和本质。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在律师业的具体表现。因此,律师及律师业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律师制度自上个世纪70年代恢复以来,仅用二十几年的时间,就跨越了国外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发展路程。律师从业人员在数量、人员素质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到专业的逐步提高的发展过程。律师在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和队伍的不断扩大(目前已达到12余万人)由于职业道德教育的放松和竞争的加剧等主、客观原因,律师行业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致使整个律师行业的公信力下降,社会形象逊于以往,社会评价降低,这给正处于迅速发展中的年轻的中国律师业亮起了红灯,给陶醉其中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加之在过去的一年中,“安然”和“世通”两起震惊全球的假帐丑闻都牵涉到世界著名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国内部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银广夏”“郑百文”等上市公司造假过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角色,使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业的信任度大打折扣,社会中介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这不能不引起同为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律师行业的高度警觉。律师诚信,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成为律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勿庸讳言,律师如果失去诚信,就会丧失委托人的信任,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公信力也将随之丧失,律师事业的前途就可能被葬送。因此,律师诚信问题事关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对于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塑造律师诚信形象,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均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律师诚信制度的一般建构
  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转型期出现某种道德失范现象’诚信属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克服这种失范现象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强制度的有效供给,即通过建立健全合理、公正、健全的制度,确立一种基本的行为规范体制和引导作用机理,从而匡正人们的行为,塑造人们的习惯;通过赏罚分明的制度安排,使失信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守信者获得应有的利益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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