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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救助行为人请求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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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救助行为人请求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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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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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关于救助行为人请求权问题的研究所暴露的问题日益明显,救助行为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法律所调整的救助范围如何划分,不同类型的救助如何界定与划分,都是值得法学界研究讨论的。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对救助行为人请求权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救助行为;请求权
如何对有关救助人所享有的请求权的民事立法,一直是社会长期讨论的热点问题。首先应合理界定救助行为的法律内容,明确法律所调整的救助行为的确切范围,然后对不同类型的救助行为,区别具体的情况,分别规定救助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基础和请求权行使方法。救助人请求权的最终实现依赖于上述内容能否完全得到落实。
一、救助行为的法律概念及其形态
救助行为,即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使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脱离紧急的危险和灾难,行为人积极实施的无偿援助行为。具体而言,救助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救助行为是自愿实施的无偿援助行为。同理,根据约定而负有救助义务的危难救助亦不属于这里所探讨的救助行为。
第二,救助人实施的行为发生在紧急、危难的时刻。救助行为是在危及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后,其自身的财产,生命受到了威胁或损害。只有在其救助时造成一定损害结果,才导致请求权的产生。
二、因事实因素导致危险救助的请求权行使
因事实因素导致的危险大多是因为自然灾害等事实造成了危险的产生,并不是人的行为引发的危险,所以更毋谈造成危险的侵害人。在这一类型中,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构成一种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依无因管理,救助人相当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救助行为而使其利益损失得以避免或减轻的的被救助人是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本人。因此,救助人享有请求被救助人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所负的债务并且赔偿所受损害的权利。
考虑到救助人是在紧急、危难的时刻实施的救助行为,与普通的自愿管理他人事务存在不同,所以如何在适用无因管理的基础上更合理的保护救助人的权益就显得比较重要了。第一,应当明确,在特定的情形下,即使救助人实施的救助行为违反了被救助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因被救助人的这种意思违背善良的风俗时,法律仍应认可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施救构成无因管理。第二,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情况紧急,因此救助人的注意程度不宜要求得过高,若在救助过程中因过失损害被救助人的财产或身体局部,不应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罗马法有“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不担保管理的结果”的原则,正是从这一角度来说的。
三、因行为因素导致危险救助的请求权行使
因行为因素导致危险而引发的救助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救助人、被救助人以及导致危险产生的侵害人,其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之间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侵害人和被救助人之间是否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呢?这正是我们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1.侵害人与救助人之间是否构成侵权法律关系的判定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确定来判断侵害人是否对救助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由于在此处主要还是应适用过错的归责原则。所以按照王利明先生的观点应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我们确定侵害人和救助人之间是否形成侵权法律关系的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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