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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法院院长的素质与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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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法院院长/素质/法院工作/意义
  内容提要:法院院长的素质要求与提高,它只是当前司法改革当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的一个。司法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法院内部的事,而且还是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涉及到法院内部的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到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许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有这样一种说法: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可以不懂业务,可以是外行,只要对外善于协调关系,对内会安排部署工作,会安排人事管理,认为有关业务方面的事务让分管副职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去安排就可以了,这就是合格的领导。而且这种观念在我国的法院系统也存在并主导了许多年。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由于青黄不接,人才稀缺,又正值各行各业百废待兴,拨乱反正,逐渐从混乱无序向规范有序的变革当中,这种观念在当时也许还说得过去,但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显然已经是过时了。令人遗撼得是在当今社会,仍有为数不少的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有人事管理决策权的人士,对这种过时的观念抱着不放。其后果是造成某些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进展滞后,效率低下,矛盾重重,给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笔者将就此问题谈一下这方面的看法。
  一、各级法院院长的素质现状
  勿庸讳言,我国各级法院院长的整体素质(本文所指法院院长主要是各地中级和基层法院的院长)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当然,司法改革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后勤事务保障人员都是参与的主体。但由于各级法院的院长所处位置的重要性,院长的综合素质对当前的司法改革以及未来法院内部的科学管理和合理运作,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当前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的素质高于落后地区,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审级高的法院高于审级低的法院,专门法院高于普通法院。但这只是一个宏观的评估,不排除某些个别地区的特殊情况。法院内部虽然有严格的办案程序,区别于其它行政机关,但目前内部的行政管理却与党政机关大同小异。由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殊性,作为院长首先是法官,而且在法官职级上一般高于其它法官。但我们目前的普遍做法是把法院的干部当作普通党政机关干部同样对待,互相之间交流使用。我们不否认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但笔者认为由于法院的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把一个从来没有经历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即没有任何法律背景的人调入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而且他同时还成为了该法院的首席法官,这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对于他本人来说都是一件很牵强的事情。我们现在讲法官职业化,这在目前已经成为了不争的共识。什么叫法官职业化,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具备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思维。而法律素养的形成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事,它需要长期的、循序渐进的培养与训练方能养成。目前有不少法院的院长,热衷于地方和法院系统内部搞的各种评比活动,追求所谓的各种“荣誉”。有些规模不大的小法院也搞起了荣誉室,挂满了各种锦旗、奖状,并陶醉其中。但只要仔细端详就会发现,很少有与审判工作有直接联系的。而有些法院对与其工作息息相关的新颁布施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置若罔闻,表现麻木。以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月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例,该司法解释已于2002年4月1日施行,但一年之后的有些法院,在案件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提及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分配时,却多次遭到其它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讥笑。因为他们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至于举证的时间长短并不主要。对于这样一部应该被法官奉为圭臬的司法解释,在许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却没有组织学习过。如此司法怎么能适应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法院院长他同时担当着两种角色,既是行政首长,又是首席法官,行使两种权力,即司法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现代化的法院应由职业化的法官队伍组成,而作为每一支法官队伍的排头兵的各级法院的院长,更应该首先是专业过关。对我们现在各级法院院长的成长背景,笔者也做了一些了解,五十岁以上的有许多是六、七十年代的老知青,四十岁以上的有许多是军转干部,较少的三十岁以上的才有了法律专业的人。当然这个评估只是一个大致的,不排除许多个别情况。《走向权力的时代》一书曾披露了一位中级法院院长对法官素质偏低的抱怨:“在我国,……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专业的人,(学历)包括初中,小学当然太低了,这样的人,可以到法院当院长。当院长之前或之后,送到高级法院培训中心,培训一至三个月,取得合格证,就可以当法官了。”这一抱怨或许有夸张的色彩,但某些数字仍反映该抱怨并非子虚乌有。笔者不是说这些人都不称职,而是应该说这些人确实为我们国家的法院审判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把一生中最成熟、最年富力强、最宝贵的年华献给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法院工作我们能有今天的局面,与他们的努力与奉献是分不开的。笔者要说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以及政治和经济生活逐步融入国际大环境的形势,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也逐步地提到了工作日程上来。社会对司法审判工作在国家事务中所起的作用逐渐认同,国家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也相应地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各级法院院长的素质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二、院长素质与效率公正的关系(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现阶段)法院工作现状,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内部管理还存在较大距离,一个法院的院长所发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法院的工作质量(即公正与效率),尽管法院审理案件要严格依靠程序法来运作,但远远不能排除内部行政管理是否得当所带来的影响。院长的思维与管理方式甚至个人好恶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影响着该法院的风气,如同事之间关系相处是否和谐(这里的风气主要是指每个工作人员对待本职工作的态度,部门之间包括后勤行政保障部门与业务庭室部门之间、业务庭室之间,同事之间包括普通工作人员与领导之间、中层部门负责人与主要领导之间的关系能否正常相处),学习气氛是否浓厚,个人对待审判工作的态度(即是否敬业)等。客观上会以他为中心形成一个特有的人工小气候。所以我们说,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把手的素质往往是决定一切的。院长的日常管理行为和决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事安排(含启用人)和资源配置。
  如果对各级法院院长素质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各级法院院长的素质得不到真正地改善和提高,司法改革将更加艰难,司法改革的目标甚至无法实现。这其中的理由很简单,改革方案无论制定的如何完美,它都必须通过各级法院去逐步贯彻落实。试想,让一个对法律没有信仰,没有认知,没有法律思维的法院院长去搞司法改革,其结果将会是什么样?效果肯定不会理想,很可能是照葫芦画瓢,走走过场,敷衍了事。我们谈法官职业化,谈司法改革,谈审判方式改革,谈公正与效率,谈法院工作现代化,而这一切的一切,都要从人抓起,从队伍建设抓起。笔者认为,如果不能够充分调动每一位现有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最大程度地为审判工作心尽心尽力,为司法改革献计献策,为司法公正身体力行,那么,我们改革的路程将会走得倍加艰难且漫长,我们付出的代价将会是成倍的。而这一步要走好,使那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得到重用,他们的才华得以施展,地位得以提高,进而达到提高效率实现公正的目标,除了我们要出台一系列正确的改革政策和措施外,尽快提高各级法院院长的素质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用一句形象的比喻来说明一下,现阶段的法院内部管理工作,提高院长素质是个“纲”,而法院的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则是“目”,纲举才能目张。
  (一)人事问题
  由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官本位”思想观念的影响和目前法院存在的现实情况,形成一种人人都想当“领导”的思想意识,“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这句在社会上流传很广的话也成了不少法院工作人员尊崇的信条。许多人从进法院的那一天起就把将来努力的目标定位在庭长、院长上,并为之早日实现而努力。笔者认为,如果是说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努力钻研业务,勤奋工作,并具备了一定的管理能力,进而走上相应的领导岗位,本是无可非议的事。但是如果把实现上述目标作为人生追求的最大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刻意去追求,甚至于不择手段,这恐怕就不可取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各级法院的人员中,确有为数不少的这种人。他们把法院当成官场,甚至有人把进入法院当成跳板,当成自己实现仕途目标的一个过程。这种人在法院工作怎么能勤勤勤恳恳,安于寂寞,刻苦钻研,公正司法呢?这部分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因自身能力和个人偏好的原因,大都工作在非审判业务庭室,如办公室、政治部等。还有一少部分工作在业务庭室。这些人大都出身干部家庭,近几年也有出身私营企业业主家庭的。总之,这部分人家庭环境比较优越。他们凭借各种社会关系调入法院,调入之前绝大多数没有法律背景,甚至不具备一个普通公民所应有的法律常识,而且进入法院后通过自身工作关系又建立了相当的社会关系,热衷于各种社会交际,时常出入各种社交娱乐场合,以结识有身份的党政要员和私营老板引以为荣,平时对本职工作采取敷衍态度,有的甚至长期以各种借口不上班工作,笔者把这部分人称作浮躁派或投机派;还有另外一部分长期工作在审判一线,踏踏实实,默默无闻,认真钻研,忘我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以敬业为人生准则,工作态度沉稳,并严格要求自己,勇于负责,他们是各级法院的中坚力量。笔者把这部分人称作实干派或实力派。还有还很大一部分人属于中间派,这部分人平时工作较努力,作风较扎实,处世灵活,遇事习惯观望,善于审时度势,善于处理协调各种关系,对于发生在社会上和身边的各种不合理的现象能够容忍,并在一定程度上去迎合。笔者在这里把法院的三部分人分成所谓的“派”,只是一时没有合适的词汇,姑且用之,并无其它含义。以上分析应该说主要是笔者近年来所能了解到的部分中级和基层法院的真实情况,对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由于笔者了解情况有限,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但中级和基层法院在我国到底有多少个,笔者不清楚,但可以肯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且基层法院每年要审理大量案件,直接和最广大的民众接触。
  基于上述情况分析,无论是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这个院长的角色就显得很重要了。由于目前我国法院的内部体制安排,决定着院长手中有着很大的权力。除普通法官所具有的司法审判权外,还掌握着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权和资源配置权,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分析一下当前的现状。
  1、院长的人事管理权。
  (1)院长的人事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法院内部的人员安排和人员的职务晋升。如何能够根据一个法院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某些人员的个体素质差异,来全面地考虑安排全院的各项工作,包括审判业务庭和非审判业务室的人员安排配置,这实际上是涉及到法院内部的科学管理问题。一个法院一般都设有最基本的三大诉讼业务庭,即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以及其它相应的庭室设置。让哪些人担任某些庭室的普通工作人员,让哪些人担任某些庭室的负责人,这里面就有着许许多多的因素。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从而也间接造成了某些法院内部的一些庭室业务开展的“冷”与“热”的区别,以及所经常接触的当事人的身份素质的差别。而这些区别又会影响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对庭室的选择取舍。而院长正是可以决定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冷”与“热”实际上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它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往往是表明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律素养的院长应该是把业务精通的优秀的审判人员安排到相对“热”的庭室,而其它相对“冷”的庭室则可以相对求其次。笔者这样说决不是认为哪些庭室重要,哪些庭室不重要,而是认为具体地在一个法院里,人员素质的参差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在某一个时期里,某项审判业务所占的比重可能会较大。如涉及到证券交易的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这种情况应该说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让一个缺少法律素养的院长来安排人员,那他很可能会将一些他认为信得过的,但对审判业务可能是一知半解的人来担当重任,其后果恐怕是不得而知。从这里可以看出,院长自身素质决定了他选材用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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