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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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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文章进一步探讨判决的有效执行方式并上升至法律的高度,使得从审判到执行可以贯彻到底,并阐述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关键词:制度;公司;立法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法人面纱,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官可基于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公司由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的制度。
2我国《公司法》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积极意义
我国《公司法》引入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①有效弥补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遏止公司人格滥用的行为,使公司股东的不法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在债权人利益遭受侵害时,能够通过该项制度得到及时救济。使得因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而给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一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要求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如此一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弥补了有限责任的弊端。②使得我国公司制度的结构更加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诸多公司制度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法》引入该制度是对我国公司制度架构的完善,是公司法立法体系的一个重大进步,并进而使得公司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加健康地发展。《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度有了人格否认制度的有力补充和保障,也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债权人的投资活动因有了法律保障将受到鼓励,股东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法律规范,这都将有力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3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引入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律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公司法立法在这一方面也存在着不足,从我国公司发展的现状和前景来看,笔者认为,该制度立法上的不足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负无限责任股东的清偿能力问题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根本上讲还是要最终实现债权,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尤为重要。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这种制度并未能贯穿始终的施行,人格否认制度的初衷将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的判决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做出的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但是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书又有何实质意义?只能是一纸空文!
②《公司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司法操作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公司法》只在第20条和第64条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种规定在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欠缺之处。如何确定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的损害程度?受到的损害达到怎样的标准才可以使用人格否认制度?这一系列的问题,立法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只能靠法官自由裁量。从我国的现状看,法官的自由裁量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我国各地的地理情况和经济情况差异较大,法官的素质由于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的差异而参差不齐,面对同样的案情在自由裁量时也许会做截然相反的判断,加之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由此就可能导致同样案情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因承办法官的不同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这种状况一旦出现,对于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将是很不利的。因此,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况要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尽量把法官自由裁量的弊端缩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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