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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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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商业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但是,由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难以理清的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文对商业代理行为中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的表见代理进行了通俗的介绍和阐述,以方便大家参考应用。
【关键词】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商业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但是,由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难以理清的麻烦。深入的了解,全面的掌握,才能使我们的经济生活更加顺畅,美好!
一、代理概述
代理制度由德国民法典确立以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各国广泛的接受、应用。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代理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简单说来就是,被代理人以其自身的经济、资源优势与代理人的人力、智力优势结成“联盟”,通过与第三人的经济交往,实现经济利益的商业形式。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所给定的权利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中心,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代理人应当在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圆心”,被代理人指定的权利范围为“半径”的圆的区域内从事活动,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即不可以超“圈”。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事先划定的界限范围,即超“圈”了,则属于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其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是其侧重保护的对象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第三人之所以愿意合作,正是因为看重“组合联盟”的实力,而且“有理由相信”该联盟的实力是强大的,是对其充满了希望,愿意为其付出的。试想若无权代理行为均需要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无疑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等。
对于商业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代理人的行为“出圈”了,但是,这个“游戏”还要继续玩下去。具体进行到什么程度,完全看善意第三人的脸色和兴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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