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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以法学理论的独立性为视角透析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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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任何一种法思考都不可避免的带有它得以塑造的历史气候”,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被不知不觉的限制在历史可能性与规定性的界限之内。中国法理学在发展之初,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移植西方法理学的模式,甚至盲目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合二为一,法理学并没有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从揭示这一现象并指明其危害入手,按照历史线索记述法理学的独立过程,从而用现代人的眼光对中国法理学的未来给予一个前瞻性的描述。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理学;人治;法治   
  一、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混为一谈及其危害性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是同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环境、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一定的国际环境密切相关的。新中国成立后,苏联作为“真理之乡”、“人类未来榜样”的形象已牢不可破。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法理学界唯老大哥马首是瞻,将斯大林的话、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的理论奉为金科玉律,盲目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混为一谈,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来研究[1]。苏联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指出:“法律科学是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法律科学的使命是科学地解释阶级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大量的社会现象。”维辛斯基说得更直白:“如果不以政治前提为出发点,就不可能解释法律。其所以不可能,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体现政治的形式,法律本身也像全部法一样是实现政治的工具。”[2]于是,法理学就在“政治挂帅”、“政策高于法律”的话语空间寻求其学科的合法性根据,在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研究者们的法理学论文中大量充斥着流行的政治语言,学者们以寻章摘句方式引证马列、领导人的讲话为论述之根本。同时在20世纪50年代我们还大量出版苏联的法学书籍,书籍涵盖多种部门法,其中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最多。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陈守一教授说:“当时不能不从教学计划教学法到教材和参考书都强调学习苏联,不能不依靠苏联专家的直接帮助和政法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3]
  这一学科建制模式的核心思想是国家主义,这种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指导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它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后果。法理学丧失了其自身应有的独立性,法学成了政治的附庸。这一学科建制模式将政治权威与法律相结合,崇尚人的权威而不是法的权威,控权的法律在当时根本不可能形成,可以说在当时就是典型的“人治”。法律无独立的地位,难以摆脱政治权威的桎梏。法理学成为空洞的、暴力的、政治的词语的堆积,这样的法理学因其理论分析的苍白而不能清楚而又有说服力的解释法治国家建设中面临的问题,更不能设计建构的方案。这一学科建制模式也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在中国这样有两千多年法典传统的国家,建国三十年竟无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基本法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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