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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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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1: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性 动态性 主观渗透性
  【论文摘要】原因是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结果是因素相互作用的效应及其痕迹。借鉴“因果结构观”,文章从动态的角度观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予以了新的诠释。
  一般而言,在法律上研究因果关系,最终都是为确定行为人在法律上是否承担责任服务的,本文探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拟在归责的意义上!在对因果关系有新的取舍的条件下,以新的视角观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观法律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或理论,无论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之一,还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归责原则之一,还是认为因果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只是确立了负责任的基础,在有些情况下才成为确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他们都未强调过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在确定法律责任时的重要影响。本文将把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作为一重要因素来论述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笔者的出发点是归责,所谓,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一般来讲,法律责任的概念具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律上的义务而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归责意义上,法律责任即指后者,而在此概念下的法律责任只能是(因果责任)我的出发点是归责!即研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目的就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负责对行为人应承担的损害及其范围进行定性和量化,因而可以说!行为人并非对其所导致的一切损害负责。以确定法律责任为尺度!在所有客观存在着的引起损害的诸多原因中筛选出对确定法律责任有意义的原因,这个过程就是寻找法律上原因的过程,也是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程。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异中有同!法学作为具体部门科学离不开哲学的指导,所以,这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离不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的指导。但,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非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指哲学的传统因果论,它认为,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和现象间的这样一种关系,即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由于这种必然的联系!其中一个现象存在必定引起另一现象接着出现,而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在这种因果观的指导下,就易于把原因简单地等同于某种类似于质点的单纯事物,而没有把它看作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而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指新的因果结构论,这种因果结构论在批判地继承传统的唯物主义因果观的基础上!提出*原因是因素的相互作用过程。结果是因素相互作用的效应及其痕迹,并且,只有当因素参与相互作用过程,才能构成现实的原因!也便产生结果。也就是说,现实的原因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与因果关系的发生是同一过程,在这种理论指导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便无法局限于传统意义上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解!同时不能不研究一个因素相互作用的动态的过程,并且无法不将司法者的主观渗透作为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来考察。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当中!由司法者,广义的司法者,即归责的主体-根据该种规定!经过法律的价值评判和选择。最终将案件定性定量的因果关系,从概念也可以看出!这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如下特点,法律性,即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被法律予以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司法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法律价值进行评判、选择和定案。动态性!即它是一个寻找、筛选、定性的过程!这是与本文的特定视角,动态的观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一致的,主观渗透性。即它首先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因为其意志及价值取向被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之中,其次体现了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因为是他在具体的执行,便不可避免地掺杂其认识+意志+价值取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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