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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互联网电视版权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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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9: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CL等三公司的败诉,无疑给互联网电视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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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现场,在一片寂静中,传来法官宣判时特有的洪亮而威严的声音,这个声音如洪钟般敲击着现场每一个人,尤其是原被告双方。
  历时一年之久而又颇具争议的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侵权案暂时划上了休止符。法院一审判决TCL和两家搜索服务提供者共同赔偿8.75万元。
  赔偿金的数额不大,但TCL的败诉却让互联网电视的尴尬处境再度被放到台面上――即使在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互联网电视的发展仍将难解侵权症结。
  
  内容之痛
  
  2009年8月,TCL的“MiTV互联网电视机”上市不久,就因其提供的影视剧作品涉嫌侵权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除了TCL外,一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众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迅雷公司)等。
  作为国内影视数字发行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称,其独家享有《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等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这是国内第一宗涉及互联网电视机的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案件经历了三个月的管辖权归属界定,最终确定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审理此案。
  起初,该案仅仅被看成是一起很普通的版权诉讼案件,并没有在彩电厂商中间引起恐慌,而随着被坊间看做此案是直接诱因之一的互联网电视监管新规的出台,却在彩电厂商间引发了地震。
  2009年8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消息一出,家电厂商对该通知反应极大。有电视机厂商指出,厂家只是在原有的电视终端上多加了一个可以上网、下载的功能,实际的影视内容都是链接至合作网站,内容是否侵权,以及合法与否均与电视机厂商无关。
  而要取得广电总局授予的许可证,难度不小。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截至目前,只有央视国际(CNTV)、上海文广、杭州华数传媒、南广传媒、湖南卫视5家单位拿到了互联网电视牌照。
  此举一度被坊间解读为广电总局给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电视戴上了紧箍咒。而日前TCL等三公司的败诉,无疑给互联网电视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板子该打谁?
  
  业界在考量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的同时,也在拷问着侵权案本身在诉讼及审判整个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理性。
  “打出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机侵权案不是为了钱。”优朋普乐公司CEO助理朱江告诉记者,“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规范行业的版权市场秩序。”
  然而有业内人士指出,优朋普乐公司起诉的目的并不像其表述的那样“大公无私”,该公司曾期待通过此次诉讼与TCL公司达成和解与合作。
  一位不愿具名的彩电企业负责人透露:“此前优朋普乐公司希望通过向彩电厂商转让正版版权获得收益,但彩电厂商却选择了与迅雷、新浪等知名门户网站的合作。”
  抛开优朋普乐公司的目的不提,单就该公司将TCL公司作为主被告而不是将迅雷等公司作为主被告来说,各方观点不一。
  TCL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就侵权的意图和产生的结果来看,TCL应该不是侵权的主体。首先,TCL作为主体,并没有向用户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节目,只是提供了电视上网的功能,搜索和收看的主体是消费者;其次,用户在网络上收看一些未经授权的影视节目,是以娱乐为目的,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大量复制和传播影视节目。再次,就这一案例来看,TCL只是设备提供商,而相关网站才是内容提供商,现在维权者的板子却避开内容提供商,直接打到了设备提供商的身上,这样做的目的实在令人费解。
  该人士援引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作伙张光华律师的观点指责优朋普乐公司,“这种依靠官司炒作进行市场宣传的策略不合适”。
  迅雷公司也不认为主要责任在己方。“迅雷公司于2009年3月开始与TCL公司合作,只是向TCL提供纯技术支持,就是提供互联网搜索和下载技术,并没有向用户提供涉嫌侵权的影视剧作品。”迅雷公司公关经理王珊娜告诉记者。
  虽然原被告对于侵权责任各执一词,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众源公司、迅雷公司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TCL生产的互联网电视机,向用户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服务,这三家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不会不知道所链接的影视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被链者传播,应就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因此判决三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75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认为,法院判TCL与其他两家网络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有些牵强。因为TCL只是互联网电视机生产制造厂商,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互联网电视机,如果不联网,则是普通的电视机,接上网络就相当于一台电脑,目前众多网民都在使用电脑看视频,也有侵权情形发生,却鲜有电脑制造厂商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某业内人士分析,所谓“互联网电视侵权”实际上是指其内容的侵权,并非电视机硬件技术侵权。而网络视频内容并非电视机厂家所提供,而是由众联公司等运行商提供。因此,拿电视机厂家开刀,有点“板子打错人”的感觉。当然,这不意味着电视机厂家没有干系,但至少不是第一责任人。从这一点说,单纯整治电视机厂家是治标不治本,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把互联网电视打下去了,侵权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形式与载体发生了变化。
  
  侵权何时休
  
  “这是首例互联网电视侵权案,但根据目前的形势来看,这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例。”中国家电网CEO吕盛华说。
  互联网电视是一个新兴的东西,不仅涉及电视机硬件,内容版权问题也颇为重要。目前彩电厂商获取互联网电视机内容来源有二:一是筹划公司自己的视频网站,购买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内容的正版版权;二是与迅雷、PPS等网络视频网站合作,为用户提供相关视频下载或在线观看软件。“这两种方式都非常容易发生侵权情形,彩电厂商一不小心就被牵涉其中成为侵权被告。TCL公司在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侵权案中便扮演了这个角色。”某分析师说。
  李丹林告诉记者,版权问题是彩电厂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虽然互联网电视的推出是一个利益增长点,但是现在部分彩电厂商不敢生产互联网电视机了。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规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谁都难以预料未来的情形。
   案件对多方敲响了警钟。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因该案件比较典型曾插手过,国家版权局则进行了多次关于互联网电视内容版权问题的会议讨论,一向对内容版权不太在意的彩电厂商也因此增强了相关的法律意识,网络视频公司也有所警醒。
  “国家广电总局实行严格的内容监管,而彩电厂商规避内容侵权问题近期内只能通过与获得牌照的企业合作,来确保自身在互联网电视市场的占有率。”唐亦之认为。
  实际上,国内彩电巨头早已瞄准了机会纷纷抢滩。清华同方电视抢先与CNTV展开了结盟合作;TCL与华数传媒进行视频资源的深度合作;海信电器则选择了与上海文广合作;而创维和长虹也纷纷表示,或将与CNTV、上海文广等有牌照的合法视频提供商合作,以保证提供给用户合法视频。康佳更是宣布全面停产不具备互联网接入功能的电视机。
  似乎互联网电视版权问题将由此而终结,但是业界仍然不无忧虑:庞大的互联网电视市场仅仅有五家公司获得牌照,三网融合和互联网电视政策之路能否让行驶在这条路上的“车”畅通无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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