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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食品安全事件的法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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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9: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无视法律禁令、疯狂追逐利益导致了当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在企业良知被拷问的同时,也充分暴露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缺位和法治的薄弱。实现法律对经济利益的调整,维护社会正义,切实防范此类事件再次上演、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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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济学;监管;法律出路
  [中图分类号]F0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1)11―0190―03
  [作者简介]陈和平,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2011级法律史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法经济学。(江西南昌330031)
  近年来发生的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济源双汇“瘦肉精”事件,一次次令人触目惊心。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成都火锅店“口水油”事件再度引起了举国关注。食品事件中最倒霉的无疑是消费者,吃进肚子里去了毕竟吐不出来。当今,我们真不知还能吃什么,追查和惩治相关责任人,法律提供的只是迟来的正义。是什么让食品事件如此疯狂?为什么法律总是力不从心?如此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能否禁绝?这些问题萦绕着我们每一个人,因为作为消费者谁也不能置身其外。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是经济利益的博弈,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角度对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和思考。
  一、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原因
  频出的食品安全事件给国人带来了巨大的健康和财产损失,甚至导致了不少鲜活生命的消失。阜阳劣质奶粉导致了至少8名儿童的死亡和一群可怜的“大头娃娃”。2004年广州使用工业酒精勾兑酿成的“假酒案”导致了14人死亡。三鹿奶粉事件无情地伤害了全国30万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了一代中国人”。据对国内部分地区的不完全统计,瘦肉精中毒事件1998年至2007年间发生了18起,中毒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除了这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外,饲养食源动物时添加雌性激素、农产品上程度不等的农药残留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的潜在伤害更是无法估量的,也是防不胜防的。
  鉴于问题食品的巨大危害,为什么不彻底禁绝这些有毒副作用的非食品添加物质生产和销售,因为它们别有他用,例如瘦肉精主要成分的克伦特罗可作为一种平喘药,工业酒精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农药的合法使用能带来粮食的丰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只能通过严格的管制来禁止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此类物质。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初步建立起来了,除了《食品安全法》之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以及《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刑法》等一批相关法律法规。
  是什么驱使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去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置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首先,某些企业表现出唯利是图的本性。企业是经济人,其本性就是营利,追求利益并没有错,创造财富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税收形式让国人分享其经济成果,同时企业的发展也提供了更多就业岗位,无疑企业为我们社会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营利也并非是企业的唯一,更不能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以致伤害他人,就“瘦肉精”事件来说,屡见报道的瘦肉精危害在当今信息时代无论是养殖户还是肉类食品加工企业不可能不知道,据央视3?15的报道瘦肉精推广和使用,业内人士也坦言是一种行业潜规则。劣质奶粉、假酒、地沟油的生产无不是在疯狂逐利的动机驱使之下进行的。
  其次,这也出于某些企业对他人生命和健康极端漠视的心态。过量食用碘超标奶粉可能会导致甲亢甚至甲状腺肿大。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其直接是毒猪,间接是毒人。饮用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可能会直接导致人的死亡,农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自不待言。食用问题食品即便没有明显中毒症状,对身体一定程度的伤害也肯定是有的。但黑心商贩对此并不关心,只要不吃死人就行。不少养猪户明言自己不食用“健美猪”更使得这种坑害他人的故意或放任意图跃然纸上。为了颜色漂亮和延长保质期而用硫磺熏制白木耳,甚至还有令人不可思议的用大便调制臭豆腐,对这些本不能吃或者不应该拿来吃的东西,生产者、销售者不可能不知道,无非是对消费者健康的漠视。事件发生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尽可能找借口推脱责任,无论是“三鹿”还是“双汇”,在此方面都是尽其能事,并没有真诚地去关注消费者因此受到的伤害,更别谈有诚意的赔偿。
  二、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问题
  食品安全事件见证了某些人性恶的一面,正是为了防止人性扩张而损害他人,人类才选择了法律。在防范和打击食品违法犯罪中,虽说法律并非尽善尽美,但如前所述还是有法可依的。拿瘦肉精事件来说,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以及肉制品上市销售方面我国是有一套规范的监督检疫程序的,由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但遗憾的是这么多的部门竟然管不好一头猪。真正的问题是执行日常监督检疫工作的某些具体部门执法不严,甚至是徇私枉法,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交钱就行。中小学旁小店铺繁多,大量琳琅满目、颜色鲜艳的三无食品泛滥,即为明证。
  是什么导致了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缺失,是人性中的惰性使然,是太平官思想,最根本的还是利益的抉择。首先,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是地方上的纳税大户,出于财政的考虑,地方政府尽可能提供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甚至为其保驾护航,从双汇万人大会以及此前万隆董事长的言论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可以说像“三鹿”、“双汇”这样资产几百亿的企业与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滚滚的财政收入,又提供了庞大的就业岗位并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试问对这些企业又如何形成有效监管?只要没有受到外界的追责,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就难免会听之任之。
  其次,实践中食品安全、卫生监管的盲区也是检方官员个人利益和被检方利益折中的体现,央视报道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揭示了生猪和肉制品进入销售市场的多道检验往往交钱就能够盖章放行,即便生猪尿检也是用人尿代替,这都是心照不宣的事情,法律和监管被远远地搁置到一边。在拜金主义价值观盛行的当前,一些官员权力寻租、养鱼执法不都是为了实现将权力转变为财富这一目的。这一来中饱了少数检验官员的私囊,实现了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监管的简化或缺失节约了商品生产和流转的时间,促进了交易的方便快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最大限度地兼顾了生产商、销售商和相关官员的多方利益。
  第三,监管的缺失导致了竞争的无序并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权力同时也是责任,必须依法行使,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社会公正,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必须充分发挥作用。在政府职能交叉的体制下,有利益大家争着管,没利益谁都不愿管,这是导致大量不合格甚至有毒   食品充斥市场的重要原因。在监管缺失为食品企业和一些官员带来非法利益的同时,最终牺牲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将为此付出了金钱、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消费者的分散性决定了其弱势地位,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消费知识的欠缺,使得他们不但成为伪劣食品的受害者,而且难以维权,这也是众多食品企业推托罪责、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出路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情既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是一件关涉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今年“五一”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到天津考察时强调要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笔者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关键是要健全和完善法治,狠抓落实。
  当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几部重要法律在内容上都显得很笼统、含混,操作性不强。如《食品安全法》第46条“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中“可能危害”的语词如何认定,即便是专家也会有分歧。此外《畜牧法》第43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5条中“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规定都没有明确列出可用或禁用的添加剂或物品的名目。而列出一些禁用明细的往往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对较为杂乱,非专业人士很难弄清楚,立法层次低也必然使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法律这一层面上明确列举食品中禁止使用的添加剂具体名称,这样才能增强规范的权威性以及执法和司法的可操作性,也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可乘之机。
  其次,改良检测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意识。目前对猪肉“瘦肉精”的检测费时费力,而且检测费用很高,使得无论是食品加工企业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从监测成本角度出发去尽可能的少检或不检,而且在实践中食品的检验也只是抽检,这必然会使结果的可靠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而,更新检测技术、降低检测经济成本、加大经费投入迫在眉睫。地沟油在小餐馆铺天盖地地使用,我们政府职能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但检测又何在?四川火锅底料老油“口水油”都是媒体曝光之后才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难道有品牌连锁店以及技术秘密等卖点就不应该检验吗?《食品安全法》不是明确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吗?无论政府职能部门资金的保障还是监管意识的强化,都需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来实现。
  第三,改革食品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多头管理必然出现有利益大家争着管,麻烦事谁都不愿管,最终导致管理虚化甚至是没人管的事实。责任不明确也不利于调动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从而导致被动执法,放松对市场的监管。只有增强行政执法的主动性,才能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出了事情才马后炮。试想如果有一两个政府部门能真正做到严格监管,也不至于出现那么多食品安全事件。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思考设立一个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政府管理部门,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这样既能够做到精简高效、责任到位,同时又便于加强食品安全事件问责机制,对失职官员严惩不贷。
  第四,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大家耳熟能详,但由于法律以及内容上的诸多缺陷和当前不甚理想的执法司法环境,决定了其难以为普通民众认同。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其结局必然是被动地守法以及尽可能地去规避法律乃至违法时抱着侥幸心理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培养公民法律信仰只能通过加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消除执法的部门利益化,营造公正的执法、司法环境等途径进行。
  第五,治“毒食”必须用重典。对于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甚至规定了死刑,不算不严厉,但关键在于落实。从法经济学上来讲,法律制裁给罪犯带来的损失必须大于他通过犯罪所获得的收益。生产、销售“毒食”毕竟是人命关天的事情,不能不用重典,否则会让人觉得违法没什么大不了,而好人往往会吃亏。这种可怕的思想将导致人们放松对自己行为的警惕,甚至去效法别人从而滋生更多违法犯罪行为。
  频出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人们太多的思考,为什么某些企业为了极端经济利益,竟然一次次地触摸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一件件“祸从口入”的食品安全事件,让我们真不知道还能吃什么,也不知道类似事件何时何地还会出现。作为消费者我们的知情权、健康权如何才能得到保护,难道GDP的发展比人的生命健康还重要吗?
  伴随经济发展的是一些道德滑坡,甚至是信任危机,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我们也不希望看到民族品牌的倒下。亡羊补牢,这是我们都明白的道理,希望我们企业洁身自爱,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同时,我们必须尽快健全法治,防患于未然。在禁绝类似食品事件再次上演、切实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方面,政府应该有更大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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