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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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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8: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司法公正的再矫正,在坚守纠防冤假错案底线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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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假错案是司法公正的毒瘤。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会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期待,甚至?乐刈璋?法治建设的进程。”1月9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以下简称“申诉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100-1=0”――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明了一个并不复杂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冤假错案是迄今为止任何社会和司法制度都无法避免的现象。”申诉厅负责人表示,及时发现、坚决纠正并尽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是社会进步、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可回避并且必须解决好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最高检的推动下,于英生案、陈满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相继被纠正。
  “纠错力度前所未有,纠错模式由被动转为主动,检察监督发挥的作用明显增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评价说,近年来,检察机关监督纠正重大冤错案件特点鲜明、成效显著。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中央历来重视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而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坚守纠防冤假错案底线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
  冤假错案成因集中在三个方面
  尽管每一起错案的案情各不相同,但造成每个错案的原因却高度相似。立足于复查案件的角度,申诉厅负责人分析,从这些年最高检监督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来看,发生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过于依赖口供。这些年纠正的冤案,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原案的办案人员过于依赖口供,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作为破案的突破口,这样就容易对嫌疑人诱供甚至是刑讯逼供,会让这些本来不是罪犯的人按照办案人员描绘或者假定的意图去交代所谓的“犯罪事实”,以达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目的,形成所谓的“证据链条”。
  事实上,通过胁迫诱供、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的口供经不起推敲,只要细心审查,讯问笔录会露出破绽,其突出表现就是嫌疑人先证后供、供随证变、时供时翻,一会儿说事情是这个样子,一会儿又说是那个样子,一旦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口供也随之而变,尤其是在细节方面供述多不一致,或与其他在案客观证据事实发生无法排除的矛盾冲突。这些年纠正的典型冤案大多是如此。
  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中都存在审查把关不严问题。在一些冤案发生地,当地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方面审查把关不严、该纠正不纠正、该监督不监督、该制约不制约,对一些事实证据存在明显漏洞或重大矛盾的案件,没有起到应有的审查把关制约作用,最后导致冤假错案。
  还有一些冤案发生地,没有足够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一些案件中,律师已经指出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可能冤错的重大线索意见,甚至在庭审时明确作无罪辩护,但司法机关没有足够重视律师辩护的意见,致使本来可以及时避免的冤假错案不幸地发生了。
  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存在程序违法或其他“先天不足”。有的案件反映出,因为侦查能力和水平不足造成收集证据不全、缺失;有的案件中现场遗留血迹、指纹等证据没能及时采集,该鉴定没鉴定,现场勘查报告不能全部反映案发实际情况,以至于时过境迁无法对瑕疵证据再次收集补正;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已收集的证据严重毁损或丢失;有些办案人员因操作不规范造成证据先天缺陷或瑕疵,比如在进行现场勘查时没有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组织辨认时没有注意或刻意避免辨认对象的混同性等。
  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元凶祸首”
  “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司法行为。刑事申诉检察要坚守纠防冤假错案底线,必须以科学的司法理念为指引,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四种观念’。” 申诉厅负责人指出。
  要增强监督制约意识,克服片面强调支持配合观念。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强调支持配合,轻视监督制约。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因此,纠防冤假错案必须克服纠正这一片面错误的司法理念。要认识到刑诉法规定的互相配合是在分工基础上的配合,公检法各部门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其实就是最好的配合,决不能不按原则程序办事,不按法律规定办案,在事实、证据审查上随意降低标准“理解”为互相支持配合。必须恪守监督职责,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克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观念。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二者同等重要,并行不悖,不可偏废。这就要求在办案中既要重视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认定,也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认定。多数冤假错案的形成,都和办案人员忽视无罪、罪轻证据有直接关系。要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特别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切实把保障人权观念落实到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     要增强程序审查意识,克服片面强调实体真实观念。程序是实体最重要的保障。忽视办案的基本程序,断定案件的“真相”,正是这样的办案方式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从程序入手,往往也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发现问题、纠正冤错的突破口。必须更加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和独立价值,加强对原办案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依法纠正、补救各类程序违法和瑕疵问题,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和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要增强客观证据意识,克服片面重视口供言词观念。证据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全面、深入、细致地审查证据情况,特别注意客观证据和口供言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摒弃过于倚重口供言词证据,轻视客观证据的传统思维模式。口供言词证据受个体影响,主观性强,易变性大,还经常有较多的虚假成分,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有数据表明,从1989年至2012年,美国总共有87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改判无罪,在致错原因中,错误辨认占51%,在性侵和抢劫案中,因辨认错误导致的无罪案件更是高达80%和81%。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增强证据裁判意识,就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份证据材料,不能把审查重点和中心放在言词证据上,更不能奉“口供”为证据之王,只靠口供认定犯罪事实。
  运用多种形式拓展申诉监督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印发了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健全了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2015年,刑事申诉检察厅在总结以往监督纠错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监督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通知》,对建立健全重大冤错案件发现报告、审查指导、配合协调、工作预案报送审查等各项工作机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以纠防冤假错案为重点,近年来,最高检监督纠正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比如在2016年,由最高检直接提出抗诉的陈满案、谭新善案,均改判无罪。陈满案、谭新善案由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院指令地方高级法院再审。针对省级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人员出庭经验不足的实际情况,刑事申诉检察厅指定专人与相关省级院进行联系,要求承办人提前熟悉案情,充分了解抗诉理由。庭审前派专人分赴各省,指导出庭人员熟悉掌握应对策略和技巧,保证出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除了直接办理抗诉案,最高检还指导下级院监督纠正了一批重点监督案件。刑事申诉检察厅对各地报送及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在??查研判后,对于确定为重点案件范围的,从下级院复查办理、监督意见的提出、庭预案制定及具体出庭工作,均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指导。如福建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案、天津李松故意杀人案、吉林刘吉强故意杀人案、甘肃沈六斤故意杀人案、安徽杨德武故意杀人案,都是在最高检的直接指导下由省级院提出监督意见,经再审改判无罪。
  值得一提的是,从办理聂树斌案起,最高检加强了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尤其是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律监督――2016年6月,最高法巡回法庭决定提审聂树斌案,随即,最高检成立了聂树斌案专门办案组,通过认真审阅在案全部卷宗、全面复核调查案件证据、深入细致分析梳理相关证据、起草审查报告并提出检察意见、依法出席再审宣判等工作,全过程、全方位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就不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无所作为?聂案的办理模式表明,对于此类案件,应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的监督模式同等重视,认真审查、主动监督、主动发声,及时向法院表明立场观点,充分阐明理由根据,努力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刑事申诉检察厅案件查办二处处长杜亚起认为,聂树斌案得以纠正必将对今后申诉工作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聂案后,刑事申诉检察厅还办理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决定再审的案件2件,其中,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决定再审的王力故意杀人申诉案,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全面审查、调查复核的基础上,指派检察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了原审裁判认定王力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意见,目前该案已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公开审查是最好的“冶炼炉”
  早在2015年1月23日,刑事申诉检察厅率先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了一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这是最高检通过互联网公开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展现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积极姿态。曹建明检察长批示:“刑事申诉检察厅带头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高检院机关第一份法律文书,应予充分肯定。”
  2017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系统部署开展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专项督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各地检察机关坚持把公开审查作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方式,以专项督查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推动公开审查工作有序发展。据了解,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共公开审查案件1594件,收效良好。
  2017年7月4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了吴某、张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特邀知名法学家、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申诉人吴某、张某因房屋产权纠纷与宋某等三名被不起诉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吴某右臂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吴某、张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
  听证会上,申诉人陈述了案件事实、申诉请求和理由;复查案件承办人运用多媒体形式展示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并出示了在复查阶段补充的证据,条分缕析、简明扼要;受邀出席听证会的资深法医学专家就申诉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成伤机制进行了专业解读;原案承办人阐述了原办案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了复查意见和法律依据,并对申诉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专家听证员针对案件事实向申诉人提问、就有关问题向原案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进行了询问了解,发表了充分详尽的听证评议意见。     冤假错案形成的三个成因
  过于依赖口供。这些年纠正的冤案,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原案的办案人员过于依赖口供,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作为破案的突破口,这样就容易对嫌疑人诱供甚至是刑讯逼供。
  每一起冤假错案中都存在审查把关不严问题。在一些冤案发生地,当地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方面审查把关不严、该纠正不纠正、该监督不监督、该制约不制约,没有起到应有的审查把关制约作用。
  每起冤假错案都存在程序违法或其他“先天不足”。有的案件反映出,因侦查能力和水平不足造成收集证据不全、缺失;有的案件中现场遗留血迹、指纹等证据没能及时采集,该鉴定没鉴定,现场勘查报告不能全部反映案发情况,以至于时过境迁无法对瑕疵证据再次收集补正等情况。
  增强“四种意识”克服冤假错案
  要增强监督制约意识,克服片面强调支持配合观念。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强调支持配合,轻视监督制约。
  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克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观念。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二者同等重要,并行不悖,不可偏废。这就要求在办案中既要重视有罪、罪重证据的收集认定,也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认定。
  要增强程序审查意识,克服片面强调实体真实观念。程序是实体最重要的保障。忽视办案的基本程序,断定案件的“真相”,正是这样的办案经验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从程序入手,往往也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发现问题、纠正冤错的突破口。
  要增强客观证据意识,克服片面重视口供言词观念。证据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全面、深入、细致地审查证据情况,特别注意客观证据和口供言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摒弃过于倚重口供言词证据,轻视客观证据的传统思维模式。
  错案终被纠正
  于英生案
  1996年12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区(现已改为龙子湖区)原区长助理于英生之妻韩某被发现在家中遇害。随后,蚌埠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3年5月20日,最高检向最高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法随即指令安徽省高院再审。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告于英生无罪。随后,蚌埠市公安局启动再侦程序。2013年11月27日,杀害韩某的真凶武钦元被警方控制。2015年5月15日,武钦元因强奸罪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武钦元强奸上诉案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
  陈满案
  1992年12月,海南省海口市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高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聂树斌案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现已改为鹿泉区)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6年6月6日,最高法决定提审聂树斌案并交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审理。随后,最高检党组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后,决定成立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谭新善案
  2005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12月4日,谭新善在鄯善县供热公司某供热站院内杀害被害人金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1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谭新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于2014年5月决定立案复查。2015年10月,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6年6月,最高法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2016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谭新善故意杀人申诉案经再审审理,当庭宣告原审被告人谭新善无罪,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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