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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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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8: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阻却违法性的根据是该行为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或至少是同等的法益,而不是行为符合某种规则。在伦理学上,有的学者对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进行了综合或者折中。那么。在刑法学上能否也进行折中?刑法学中的违法性领域所要处理的就是存在冲突的情况,而且是行为规范与行为终极标准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所以,即使行为功利主义在伦理学上存在问题,但将它运用到专门处理冲突的违法性领域,反而就没有问题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适当理解的行为功利主义只是一种正当理论,而不是决定程序。而违法论是评价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理论,所以,只能依据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这也要求刑法理论在违法性领域采取行为功利主义。总之,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绝对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采取行为功利主义,因而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来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某种规则,但只要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的法益,就成为正当化事由: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一问题,因此,刑法理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有责;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与过失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正当与否,因而只是责任要素,不是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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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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