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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为集中和隐蔽,破坏了机构监管、货币监管的有效性,为鼓励金融创新同时避免金融压制,应对金融创新进行适度审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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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监管;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1.金融创新对机构监管的挑战
(1)金融创新改变了机构监管的基础。机构监管的基础是财务报表,而金融创新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内容和质量。财务报表是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对金融或经济行为进行记录、分析和计量的结果,而现行会计准则是根据已有的成熟的金融业务或金融工具制定的,对金融创新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已有的会计准则没有相应的规定,也不可能做出规定。所以按现行会计准则,因金融创新工具、业务而产生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大都不能得到体现,只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承诺、担保、承兑等;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买卖金融期货合约、安排掉期和互换等。这种表外业务的或有负债性质增加了会计报表中所含风险信息的不确定性,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上的信息质量,巨大的交易风险因此被隐蔽掩盖起来。
(2)金融创新改变了机构监管的环境。由于电子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向电子化与网络化发展,数字化的业务流程,无纸化的操作交易,使业务经营不受地域限制、也不受时间的限制,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的经营模式。金融创新还使各国的金融市场相继开放,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大大加强,为国际游资的投机和转移提供了方便(东南亚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国际游资的巨大作用)。所有这一切改变了金融业的营业环境,同时也改变了监管的环境,要求传统的监管手段、组织体系、信息处理技术等都要改变,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知识等也要不断更新。
(3)金融创新影响机构监管的模式。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业务交叉性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有可满足投资、投机、保值、提高社会地位等多种需求的;有可适合大小投资者、长短期投资者、国内外投资者等多种投资对象的;有介于定活期存款间、股票证券间、存款与债券间、存款与保险间、贷款与证券间等等各种组合式的;有定期转活期、债券转股票或股票转债券、贷款转证券、存款转证券等可转换式的;有价格指数、市场利率或某一收益率挂钩的等弹性收益式的等等,这些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表外业务的迅猛增长,淡化了传统行业或业务的区别,导致实质上的混业经营,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日益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进一步加强协调,树立功能监管的观念。
2.金融创新对货币监管的挑战
(1)金融创新改变了货币政策的理论基础。如前所述,金融创新使业务交叉性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不断出现,货币和信用的创造主体趋于多元化,从而难以界定狭义和广义的货币供应量M1、M2、M3等中介指标的内涵,中介指标的可测性、可控性降低,货币政策的指标的内涵发生改变,货币政策的时滞性和不确定性增加,原有的货币乘数模型不再适用,中介指标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被削弱,中央银行观测本国金融流量结构失去了稳定基准。所有这些都使货币供求形成机制变得十分复杂和多变,给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和预警系统的运转造成了很大困难。
(2)金融创新使可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减少。由于金融创新改变了货币政策的理论基础,对建立其上的货币政策工具也必然产生影响,使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中的贴现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难以发挥作用,使得利率、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政策的作用力、可操作性和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利率限制等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失效。最终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效果降低,金融当局难以准确、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
二、关于加强和完善金融创新监管的思考
1.金融创新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创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种创新促使传统金融业发生深刻变革,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丰富了交易品种,多元化的投资组合也增加了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的同时也便利了债务的创造,债务规模迅速扩大,信用急剧增加,增大了金融体系的信用风险。有些金融创新,尽管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但从整体上看,金融创新仅仅是转移或分散了某种风险,风险并没有被消除,风险仍然存在于经济体系中。因此关于金融创新的监管存在着两种几乎对立的观点,一种是强化监管观点,一种是放松监管观点。
(1)放松监管。金融深化理论指出:一国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充分有效地将社会闲置资金转化为生产性投资,并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资金流向高收益部门和地区,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国民收入的增加又会刺激金融的扩张,由此形成金融与经济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实现金融深化。而金融深化是一个逐步消除金融抑制与放松金融管制的过程: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取消利率与汇率管制、允许多层次多类型金融机构并存竞争。随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场会得到发展,市场工具的创新有了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反过来会加深金融深化的程度。金融业务和市场的创新将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分配资金的效率,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使整个金融体制效率更高。形成金融深化---创新---再深化---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并且贯穿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过程。
(2)强化监管。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理论和法律的不完备理论。该理论认为市场是有缺陷的,法律也是有缺陷的,监管的存在在于监督法律的实施、以人的能动性弥补法律和市场的缺陷。再一个就是金融的本质特性,金融是典型的信用经济,金融关系的发生、发展都是以信用为基础,在法制的保证下进行,所以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而强化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创新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新的风险的同时破坏了传统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如机构监管、货币监管,使金融风险更为集中和隐蔽。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观点,应当对金融创新进行适当监管,鼓励金融创新,同时避免金融压制,所以《指引》第七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了适度审慎监管的原则。
2.如何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1)改进金融监管理念,建立鼓励金融创新的机制。由于内外压制所形成的动力,金融企业在金融创新上总是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之间,监管并非总是被动的接受挑战,金融监管也可以积极应对金融业的发展而主动创新,通过监管创新鼓励企业金融创新,这样更有利于金融监管与企业创新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更好的促进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尤其是在目前中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严格法定管理之下,企业的创新空间很小,更需要金融监管创新,给企业一个宽松的创新环境。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充分的放权,允许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的创新,使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如在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方面逐渐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监管,凡未经法律明确禁止的业务品种,均可以开发等等,这样更有利于金融创新。银监会提出的“宽准入、严监管、多支持、管得住、快发展”监管原则正是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我们在改进金融监管理念,建立鼓励金融创新的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一个原则:不能以监管创新代替金融企业创新。这次《指引》的发布再次证明:中国金融市场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型,面对这样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尤其应该注意。
(2)完善金融风险控制,规范金融创新的发展。今年是亚洲金融危机十周年,至今还有很多人在研究:为什么近三十年以经济增长迅猛著称的亚洲四小虎: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亚洲四小龙:香港、台湾、韩国、新加坡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随着全球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金融一体化、金融证券化为特征的金融变革不断发展,各国法律制度对金融立法同样经历了从管制(control)到监管(regulation)和放松监管(deregulation)的立法变化。问题在于,亚洲一些新兴国家接受了这种概念后,把法律上的‘监管’和‘放松监管’错误地理解为‘取消金融监管’或对金融‘不加监管’”。十年后的今天再回头看十年前的金融危机,中国目前的金融形势与十年前出现金融危机的国家金融形势是多么惊人的相似:经济高速增长、金融管制减少、金融自由化增加、国际资金大量流入、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股市牛气冲天。“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东南亚金融危机为我们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教训,金融深化、金融创新要求改进金融监管理念,废除管制、放松监管,但决不是取消监管,而是强调“有效监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将是永不间断的博弈:由于内、外的压制,金融创新总是不断出现,金融监管也将不断做出调整。最终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在金融监管的选择下,真正的有助于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金融创新被保留和固定下来,金融体系得以完善,金融效率得以提高。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参考文献:
[1]许成钢.法律、执法与金融监管[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12.
[2]曹建明.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A].中南海法制讲座十四讲[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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