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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流动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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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流动人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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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3: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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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是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有的社会现象。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犯罪率也在随之提高,这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也采取了许多强有力的措施,但并没有控制住城市流动人口犯罪。因为导致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在各个时期是不同的,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也不同。不过,不管在任何时期,都要从流动人口的自身素质去分析,然后再分析社会原因,最后制定法律、政策等措施,直到减少和消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
/2/view-384321.htm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农村;城市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每一个阶级社会都给犯罪下了定义,社会主义的中国,也在刑法中给犯罪下了定义,却没有对流动人口下定义。不过人们都知道流动人口主要是离开原户籍管理所在地而进入城市的那部分人。而这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同样可能犯罪,甚至犯罪率还很高。这其中有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环境因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处世观念陈旧。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大部分是从农村进城市的农民,进城以后往往人生地不熟,对陌生的环境自然产生一种怀疑和防卫的心态。特别是当自己熟悉的人在城市里遭到的种种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到某些伤害后,使他们对周围的人充满了自我保护心理,一段时间内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一旦与人发生一些细小的纠纷或者摩擦,就会产生强烈抗拒或报复心而导致犯罪。有的是过分忍让以求平安。一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处世原则是事事忍耐以求平安,在陌生的地方,即使遭到抢劫、甚至强奸也不报案,其实这些抢劫、强奸犯也和他们一样,大都是城市流动人口之一,可是一部分流动人口的忍气吞声导致了另一部分流动人口的犯罪。有的“江湖义气”严重。一些流动人口以同乡或宗族、或朋友为纽带,组成各种大小不一的团伙组织,拉帮结伙,不断扩大其团伙,为了团伙利益,不惜违法犯罪。甚至有的团伙逐渐演变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组成的犯罪团伙,大多远离故乡和亲人,在异地他乡举目无亲,犯罪以后互相包庇,互相隐藏,其实施的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所带来的危害性往往是双重的------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甚至间接危害性还大于直接危害。因为有更多的城市流动人口自觉不自觉的就学会了他们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更大。
(2)法制观念淡薄。城市流动人口中大多数人的文化层次较低,许多人的法制观念淡漠,甚至根本不懂法。虽然我们进行了五次普法教育,但对他们来说,形同摆色。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真假善恶,往往以在家乡形成的传统道德观和生活习惯为标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是采取三五成群地在一起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本或很少向城里人寻求帮助。因为他们担心被城里人看不起,觉得与相同身份、相同境遇的人在一起才安全。在遇到重大情况时,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已经熟悉的、封闭的从农村到城市里工作的小圈子里的人。他们甚至奢望侵害自己权益的当事人能够赔偿,当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的时候,就采取绑架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属,盗窃或者抢劫等非常手段,导致犯罪。
(3)心态失衡。不平衡的心态是导致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由于城市流动人口大多数来自农村,文化程度较低,能力有限,繁华的都市与其家乡的贫穷落后状况形成巨大的反差,自己艰苦努力也没有城市人生活得轻松,特别想一夜之间也成为城市里的大款。可是几经周折,也没有实现其愿望,于是,使一些城市流动人口有一种强烈的不平衡心理。特别是当一些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中,经常受挫,产生被歧视感,感到自己的人格、尊严荡然无存,想要得到补偿,希望在此处遭受的歧视、失去的尊严在别处找回来。可是他们在找回尊严的时候,不是用正常的手段,而是用砸烂老板的车、窥视老板的不检点进行敲诈、绑架老板的子女进行恐吓的方法,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还振振有词地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说自己在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中国城市流动人口受到长期以来的户籍政策以及城乡二元分割政策影响,被城市打上另类的标签,以僵化的户籍制度为基础而形成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将城市流动人口排斥在他们所工作和生活的这个城市之外,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高度隔离的劳动力市场导致了严重的就业限制,绝大多数城市流动人口只能在非正式的市场找到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做的“脏、累、粗”的工作,加上几年来不断增加的三峡大移民,使得处于劣势地位的城市流动人口不得不再次面临更加低的工资选择。因此正确对待城市流动人口的择业和工资待遇是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措施之一。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都是农民工,他们进城带来的只有劳动力,流动的目的基本上是以经济收入为主,很少有政治因素的参与。流动人口在城市中与公民身份有关的政治与社会权利被合法剥夺,国家和社会没有赋予他们发挥自己能力的公平机会和公正权利,他们往往被排斥在劳动市场和公民社会外,合法权利的贫困导致机会的贫困,机会的贫困导致经济的贫困,经济的贫困导致难以扼制城市流动人口犯罪。
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社会出现了体制外的商业精英,体制内的政治精英,地方政府官员和有权力的政治背景的人,知识技术阶层和新保守主义知识分子等几种社会精英之间正在建立起新的强势群体。尽管我们现在还不能得出所谓的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之间结盟后会产生什么结果,但是他们之间存在更多的沟通渠道,这种情况下,使本来就缺少沟通的城市流动人口这个弱势群体更加弱小,社会将出现更严重的以强凌弱的社会倾向,甚至导致执政党政治决策加速向社会强势群体倾斜。这一项预防措施更艰巨、更复杂,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全社会都来关注、帮助弱势群体――城市流动人口,使他们逐渐提高素质,分流到各个较强或强势群体里。要实现这一工程,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制度。城市流动人口在城市里没有自己的合法组织,不能实现利益制度化。应该组建城市流动人口的自主性组织,实现城市流动人口的自下而上的民众参与进程,同时取消那些造成城市人与城市流动人口异类的社会政策和制度,将城市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放在同一的水平线上,享有和所有公民一样的合法权益,要知道城市流动人口也是城市资源的制造者,他们天经地义地该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可是,由于社会价值观,社会政策等将这些城市流动人口贴上社会标签,使他们被社会排斥、被遗忘。对如此庞大的城市流动人口,不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是难以从源头治理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利益保护。对城市流动人口的利益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地步。由于大多数社会利益都有排他性,任何一个政府组织都不可能代表所有人民的利益,但是它至少应该在社会个阶层的利益关系中,维持适当的平衡。处于劣势地位的城市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干了城市人最不愿意干的工作,可在自己该拥有的合法利益不能实现,甚至那微弱的工资还被克扣或拖欠。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他们的利益进行保护。虽然2004年,全国都在进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但只是解决了燃眉之急,没有长期的利益保护措施。即使我们有了一部劳动法,有几个城市流动人口知道在干工作之前要签用工合同,就算签了劳动合同,许多个体、民营和外资企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擅自变更或撕毁合同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已经着手解决一些严重的损害城市流动人口利益的重大事件,但力度不够。必须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了。
(3)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管理。城市流动人口每当到一个新的地方,总是受到当地政府、街道居委会的青睐。因为流动人口到城市以后,最迫切的问题、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办证,没有证就找不到工作,就会成为“三无”人员,就会被送回原籍。可是现在要办证名目繁多,所要交纳的费用也就多。这种社会大环境不利于城市流动人口发挥建设作用,在这种环境下,地方地痞流氓也乘机“登门拜访”,轮翻地向城市流动人口收取各种“保护”费。这样的结果使城市流动人口既要逃避办证人员的“围追堵截”,又要躲避地痞流氓的轮翻“保护”。建议建立城市流动人口的定向管理服务模式场所,变收费管理为程序管理,包括城市打工者的住地规划(因为城市流动人口大多数都是住在租房里)、工会、甚至党支部、党小组的建立等,形成一种正常活动的组织态势,以一带一,甚至以一带二、带三,最后带动全国各地的城市流动人口,形成一种良好社会发展势头,那样,城市流动人口犯罪自然会得到控制,社会环境自然得到净化。
城市流动人口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要制止人口的流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的势头,城市流动人口还将有一个高峰,对于这个高峰期,要有准备、有步骤地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合理地向小城镇转移,还要不断提高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加强对城市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法律服务站,法律援助中心等,向城市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保护城市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当然,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和对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工商、城建乃至居委会等许多部门。要管理好城市流动人口,还需要做大量艰辛的工作,它不可能依靠几次大规模的行动就一蹴而就,由减少到消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重庆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墩福.现代社会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13-115.
[2]朱力.社会问题概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87-89.
[3]龚正平.新穷与新富[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190-192.
[4]余剑.刑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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