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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产品不断遭到国外绿色壁垒的拦截,绿色壁垒已成为继反倾销之后又一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障碍,并呈现出进一步增强的趋势。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绿色壁垒措施都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利,善意的绿色壁垒能促进一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只有恶意的绿色壁垒才是要防范的。本文对恶意绿色壁垒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这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贸易 恶意 绿色壁垒
近年来,国内主流观点把绿色壁垒定位为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种贸易歧视措施,是“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因此,多数学者对绿色壁垒持否定态度,强调其“歧视性”、“不公平性”。因此在实践中,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的确使我国不少行业、企业饱受其苦,目前国内提得最多的就是反对、对抗或者避免它。本文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绿色壁垒措施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利,相反,善意的绿色壁垒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恶意绿色壁垒才是要反对和防范的。
恶意绿色壁垒的提出
绿色壁垒的含义
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两点:一是绿色壁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措施;二是绿色壁垒的性质,即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
如果进口国是以保护生态、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则被可称之为善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应提倡和遵守的。如果进口国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目的在于利用其拥有的技术优势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措施,笔者认为这就是恶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绿色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善意或恶意的绿色壁垒形式由于制定动机不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有很大差别:
善意绿色壁垒的积极影响 善意绿色壁垒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使产品向着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方向发展;通过运用绿色壁垒,限制有害于人类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贸易,从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发展中国家与环保产业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的建立和完善。
恶意绿色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标准繁琐、苛刻,增加贸易成本,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其次,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和相互报复。由于各国实施绿色壁垒的目的不同、对国际标准的理解不同以及必然涉及到经济贸易利益的得失,由绿色壁垒引发的贸易争端在所难免,甚至形成激烈的贸易冲突。第三,污染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采取了双向标准,一方面设置绿色壁垒,防止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另一方面鼓励本国企业将污染较重和破坏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并且环保标准很低,这就使得发达国家有机会将一些高污染、高消耗的产业,甚至将有毒废弃物和污染性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恶意绿色壁垒的判定及表现形式
恶意绿色壁垒的判定标准
判定一项绿色壁垒措施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制定的目的性,如果制定的目的是保护生态、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它就具备了善意绿色壁垒的主观要件。反之,假如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以自己的技术优势排斥他国的产品进入,那么它便具备了恶意绿色壁垒的主观要件。其二是客观性,即其是否符合GATT长期以来确认并被WTO所承传的非歧视原则。在有关的绿色壁垒法规、认证程序等文本或条款中不乏一些歧视性规定。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的绿色成分及其含量提出了极高要求,有些要求甚至偏离或超越了现阶段环保工作及其目标所需的程度,有的国家干脆做出了内外有别的规定,从而背离了WTO/TBT、WTO/SPS等多边协议中倡导的“在运用这些措施时,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的宗旨,也违背了WTO/SPS协议中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即“合理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允许逐步制定新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则应就有关产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较长的期限来适应新的措施,以保持其产品出口的机会。”以及第二条第3款关于保证不会在“成员方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方之间产生任意或不正当歧视”的规定。如果一种绿色壁垒的设置体现了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或相似产品一律一视同仁,那么它是善意绿色壁垒;否则,它便是恶意绿色壁垒。
恶意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按照判定标准,恶意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实施歧视性标准 如果进口国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或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歧视性环保标准,有别于他国另搞一套,未能做到一视同仁,那么这一歧视性环保标准的动机便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其真正用意可能在于以严格的高标准阻止特定国产品的进入,它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这显然是违背WTO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2002年6月,日本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双重标准,对从我国进口的鳗加工品以进口申报的10%进行抽样检测,而对别国进口的烧烤鳗仅以5%进行抽样检测。再次,日本新政策也让人怀疑带有某种恶意。由于日本鳗鱼进口主要来源于我国,日本屡次发生仅仅是对我国鳗鱼采取严格措施,但对其他水产品却并无更多规定。这种做法带有很明显的针对性,而这也是世贸组织的原则所不容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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