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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理性看待中国的对外贸易摩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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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理性看待中国的对外贸易摩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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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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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对外贸易增长快于国民经济总体增长,快于同期世界经济贸易增长。2004年,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达11547.9亿美元,同比增长35.7%,其中出口5933.7亿美元,增长35.4%,进口5614.2亿美元,增长36%;贸易顺差319.5亿美元,增长25.4%,在全球贸易中成为继美国和德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已形成重大障碍。中国加入WTO后,关税堡垒以及许可证、配额等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逐渐弱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产品可以在国际市场上畅通无阻。一些国家和地区转向采用更具隐蔽性、针对性和表面合法性的新贸易壁垒,使中国频繁遭遇贸易摩擦。随着贸易摩擦多发期的到来,今后中国不得不直面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
一、中国对外贸易面临的重重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其实质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日、欧盟等凭借其科技优势,利用WTO/TBT协定中的合法条款,制定严苛的产品法规、技术标准,通过产品检验及认证工作,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名目繁多、内容复杂,具有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等特点,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使用,成为新贸易壁垒中最重要的部分。
发展中国家由于整体生产力水平低下、技术装备落后,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受害方。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法规中规定的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的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标,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纺织品染料指标,汽油的含铅量指标,汽车排放标准,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等标准使中国出口产品遭受较大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失最严重的产业恰是中国的传统强势出口产业,如土畜、轻工、机电、纺织服装、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2年中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中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中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年出口额的1%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额已超过25%,约为450~500亿美元。
(二)反倾销
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的法律行为。它是WTO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合法有效措施。然而一些国家并未严格按照反倾销守则去实施,常常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来自别国的产品频繁发起反倾销申诉。反倾销诉讼一旦成立,出口国的企业往往被课以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的沉重赋税,而且一征就是5年。这就意味着该产品可能从此与进口国的市场无缘。更令人心惊的是,仅反倾销立案调查本身就足以使被调查产品价格上涨。而今,反倾销措施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
中国是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WTO统计,自1995年WTO成立到2004年底,成员间反倾销立案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占总数的1/7,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到目前为止,曾对中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的国家近40个,不仅有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且还有巴西、智利、印度、土耳其、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国外对华反倾销以每年42.6起的速度增加,其中发展中国家以年均28.7起高于发达国家1倍的速度对华实施反倾销。伴随案件数量的增长,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范围也越来越广。截至2004年底,国外共对中国约4000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五矿化工、机电、轻工、纺织、食品土畜等多个行业。过去中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10%~30%,而今一般高达100%~500%,如此高的反倾销税使中国许多出口企业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市场份额。
(三)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关税减让等承诺的存在,可能导致某种产品对某一WTO成员方绝对或相对的进口激增,从而对该成员方相近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成员方可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措施。保障措施是WTO准许其成员在公平竞争情况下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其实施期限一般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最长可为10年。由于该措施实施的快捷性、保护的有效性和政府干预的灵活性,近年来被使用的频率迅速上升。据中国商务部统计,自中国加入WTO至2004年底,国外对华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共28起,涉案金额3.9亿美元。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保条款”)的规定,在加入WTO后12年内,如果中国出口产品给某一WTO成员方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则该成员方可对此类产品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同时,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如果《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威胁阻碍同类产品工业的发展,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方可请求与中国磋商解决。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应同意将所涉及产品的装运量减少到一个很低的比例。在进口相对增长的情况下,只有在特别保障措施实施满2年之后,中国才能采取报复行动。截止2003年6月,美国、日本、欧盟、韩国、加拿大、印度、土耳其等7个WTO成员完成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程序。据中国商务部统计,自中国加入WTO至2004年底,国外对华发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共11起,涉案金额3.3亿美元。
二、中国对外贸易频繁遭遇贸易壁垒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1.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虽然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使世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使全世界的总体福利得到提高,但独立的民族国家在参与经济贸易往来时,首要目标是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在WTO的协调与约束下,世界各国贸易政策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始终存在,并时有抬头甚至呈加剧之势。尤其在各国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一些国家为确保本国在国际市场中的既得利益和市场份额,总是依据一定的贸易保护理论,采取某些限制进口的措施,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2.一些国家对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担忧。过去的几年里,世界经济一直处于较为疲软的状态,虽然从2003年底开始了非常缓慢的复苏,但在全球需求不能迅速提高,各国对外出口增长幅度较低的背景下,中国出口的迅猛发展势必影响到现有世界市场竞争格局,给一些国家传统出口结构带来竞争压力。因此,尽管事实证明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起到拉动作用,然而一些国家的利益集团仍在制造“中国威胁论”、“能源危机论”,把本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归咎于中国。如美国制造业协会、墨西哥纺织工业商会等利益集团经常以此向本国政府施压,要求对中国产品进口进行限制。
3.WTO例外条款的模糊性及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为协调各成员方的利益,避免贸易自由化对国内经济的过分冲击,WTO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使缔约国能够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理由暂停、修改或撤消WTO的各项义务。但由于WTO个别条款在例外规定上过于模糊、存在漏洞,使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常常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实行进口限制的借口。同时,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对于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已有很大改进,但仍有不足之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WTO在维护贸易公平方面的作用。
(二)内部原因
1.外贸结构的不合理。首先,出口产品结构过于单一。中国出口的产品以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如纺织品、鞋、玩具等,这些产品大都已进入产品成熟期,市场上供大于求,势必导致激烈竞争。即便计算机、汽车等表面上看是高技术产品,但这些产品的核心零部件依赖进口,在中国的生产加工则是简单的加工装配。由于低技术含量的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和价格弹性小,此类产品的大量出口只会导致价格的不断下降,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而遭到进口国的贸易限制或制裁。其次,产品出口市场相对集中。中国出口产品有75%以上销往美国、日本、欧盟这三大版块,并且持续多年的外贸顺差也主要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随着中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的类别和数量迅速增长,一方面与比较优势趋同的新兴发展中国家竞争激烈,导致价格战;另一方面与这些西方国家鼓励进口原料性商品、限制进口工业制成品以保护本国经济的政策产生矛盾。
2.外贸经营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由于产品技术更新能力薄弱、品牌核心价值低、同质性替代性强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习惯于采取传统的单一价格竞争。特别是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往往是某一家企业开辟了某一块市场,其他企业便纷纷涌入,竞相压价、盲目扩大出口量,导致出口秩序混乱。这种低价出口和出口的无序增长往往授人以柄,引发国外对华频
频发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进口限制措施。此外,按照入世承诺,中国已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出口主体将成倍增长,但有力的宏观管理措施没有跟上,政府对出口贸易在产品生产、价格制定、出口规模约束、出口市场选择与划分等一系列环节上的管理、协调弱化,行业协会的功能尚未健全,对“违规”企业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加之一些部门盲目鼓励出口创汇,出口秩序混乱的现象恶化,增大了贸易摩擦的几率。
3.入世不利条款的影响。中国加入WTO后,虽然可以借助多边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但由于中国在入世时承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特保条款”等不利条款,而这些承诺还需要较长的过渡期,如为期15年的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待遇、为期12年的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措施和延续到2008年的纺织品特殊保障制度等,使得中国出口面临新的不确定性,在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摩擦时,中国政府和出口企业仍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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