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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基于世贸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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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基于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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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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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前。贸易与环境是两个不同的领域。197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人类环 境会议在瑞典斯德歌尔摩举行。会议“考虑了需要 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励和指导 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由此,被认 为是该次会议把环境问题提上了意识高度.开始 引起人们的重视。此后,于1992年6月3日至14 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 议,会议重申1972年在斯德歌尔摩通过的《联合 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通过了《关于环境与 发展的里约宣言》。该会议标志着国际社会环境保 护事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而且,随着 《里约宣言》的通过,贸易、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问 题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不可回避。因为,有些国 家试图利用贸易措施来影响其他国家的环境政 策,或者以保护环境为由,设置贸易壁垒保护本国 的经济贸易利益。当然,导致环境问题进入贸易体 系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或 者从一方面来讲,贸易与环境问题得到国际社会 的普遍重视主要归功于世界范围内环保运动的发 展。另一方面则是不计环境成本地发展经济与生 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之间早已潜在的紧张矛盾凸显 的结果。由此看来,贸易与环境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有的人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正面的,有的则坚持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负面的。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也是自WTO成立以来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进行多边谈判的主要议题。
从贸易与环境问题被讨论的一开始,就伴随着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保主义者的争论。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对环境是有利的,自由贸易有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保证生产活动能够按照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同时,贸易自由不仅有利于克服一个国家面临的资源对经济增长潜力的限制,而且还有利于增加环保的洁净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交换。此外,贸易自由化还能消除那些扭曲贸易的政策措施,如补贴和税收等被认为是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环保主义者认为,贸易自由化会导致环境恶化,甚至认为贸易自由化是环境破坏的最大因素。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的增长,贸易增长扩大了全球经济规模,使生产和消费活动增加,全球资源使用量和废弃物随之增多;另一方面,贸易自由化使有害物质跨境转移,助长濒危物种的贸易,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为此,政府应更多地干预贸易,以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环境。也有人认为,贸易与环境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冲突。贸易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扩大了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但贸易的发展也使生产和消费活动超出了环境承载能力,使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并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取决于3种效应,即技术效应、结构效应和规模效应的此消彼长,最终的结果如何很难精确预测。
事实上,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取决于诸如国内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状况和贸易与环境政策以及产业结构和贸易商品结构等许多其他因素。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1996年的报告中认为,对贸易自由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应考虑各国国情、社会经济状况和相关部门的特殊性。贸易自由化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其消极的方面。从近十几年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来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核心是,贸易政策是否有助于解决环境问题。
二、世贸组织体制下的贸易与环境关系及其协调
(一)世贸组织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
在全球环境保护潮流的推动下,WTO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除了在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中已经涉及的环境保护例外的规定外,WTO中有多个协定都涉及到与环境问题的措施,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序言中写到:“成员国认识到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农业协定》附件第12条“环境计划下的支付”(a)款规定:“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确定为明确规定的政府环境或保护计划的一部分。并应取决于对该政府计划下特定条件的满足.包括与生产方法或投入有关的条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一开头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国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在前言中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四部分“不可诉补贴”第8条(c)款规定:“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法规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这些要求对公司产生更多的约束和财政负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第2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须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此外,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明确将贸易政策、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三者的关系作为WTO的一个优先事项,规定:“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特别是关于制定用以加强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的规则的需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及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遵守有效的多边纪律.以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响应《21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特别是宣言第12条原则中列出的环境目标;及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以及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多边纪律的有效执行。”
(二)世贸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的例外规定
在WTO规则中,“环保例外条款”以GATTl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为基础,以GATS协议第14条、SPS协议和FBT协议为具体表现。GATT1994第20条规定:“例外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b款)和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g款)。根据该条款规定,GATS协议第14条、SPS协议以及TBT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三)世贸组织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与努力
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召开部长会议,作出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该决定指示WTO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贸易与环境的问题和关系,并积极与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合作。在获得“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等方面的授权后开展工作。
委员会在授权的范围内,“为使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委员会协调如“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包括按照多边环境协定采取的措施”;协调“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政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之间的关系”;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费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产品有关的环境要求,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包装、标签和再利用之间的关系”;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及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和要求的透明度的规定”;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协调“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而言的此种影响,以及取消贸易限制和扭曲对环境的效益”;协调“国内禁止性货物的出口问题”:协调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为处理与WTO第V条中所指的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和文件的透明度所需要的适当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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