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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已为时不远,已有大量关于WTO以及加入后我国对策的研究、讨论。这些研究对于让我国公众熟悉WTO,并从各个具体领域提出应对措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本文拟从哲学层面理解WTO,并从哲学层面分析WTO对我们的启示,以求更深刻地把握WTO机遇,进而能在全局上和更深层的意义上迎接WTO。
一、WTO特征的哲学分析
从政治、经济、法律等不同角度来观察,可以发现WTO的不同特征。在哲学上可以把WTO的特征归结为形式特征和精神特征这两种层次的特征。
WTO的形式特征又可以区分为全球性与过程性。毫无疑问,全球性显然是WTO最突出的特征,然而在此仍有必要稍加说明。全球性与现在热门的话题全球化有所不同,在此的含义是指超越国家的权威。WTO是一个超国家的经济立法和司法机构,其规范高于个别国家的法律规范。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只要与WTO的规范相抵触,就可能被判违背WTO规则并遭到制裁。WTO要求各成员“一揽子”接受有关的协定和协议,不得提出保留。WTO还通过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审议、评估各成员国贸易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并通过公开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以促使各成员严格遵守WTO规则,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特别是WTO所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其作出的裁决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反对,否则将自动通过。正是依据以上诸多规则、程序和机构,再加上其涵盖一、二、三产业,涉及知识产权,WTO才可以与其他相关的世界经济组织一起,不受来自任何成员国的障碍共同促使生产要素,如原材料、土地、资金、知识、技术以及人力资本等,按一定规则在全球范围重组;并促使每一件商品、每一项服务面向每一个人,或者说,可以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全世界所提供的无限的商品和服务中作出自己的选择。
过程性是WTO在形式上的第二个特征。WTO本身就是经由GATT(关贸总协定)演化发展而来的。过程性具体体现于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其内容已由货物贸易逐步扩展到服务、投资、知识产权、劳工标准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乃至扩展到当前热门的电子商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扩展有两条线索:一是与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同步,紧跟时代的步伐,把最新出现的发展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均纳入其中;二是其所涉及的范围已逐步由物质领域推向精神领域,与人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如劳工标准、知识产权和环保标准等;以及从有形推向无形,如对商标的保护。其次,普遍性地要求所有成员一致遵守的种种协议、规则,正逐步沿上述两条线索扩展。如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虽然目前仅严格地体现于货物贸易中,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则留有余地,要求成员间通过谈判,减少和消除不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措施,以在服务领域也实现有效市场准入,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将市场开放原则通过谈判逐步扩大到金融、保险、电信及其他服务领域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规定了最基本的义务和标准后,也允许成员间签订更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和协议。第三,与上述“其次”这一点相平行的是,各项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条款大多有过渡期限,并将最终逐步取消。
WTO的精神特征是它的科技属性。WTO的科技属性集中体现于WTO规则的形成过程以及其三大基本原则上。WTO规则的形成是基于其成员国间的反复谈判。各国在贸易中会有不同的实践、不同的贸易,如货物、服务、技术等也会有各自的特点。就是在这些个别的、具体的、生动的,以及带有浓厚的不同主体色彩的贸易活动的基础上,经过多边的多个回合的谈判,逐步从个性中找到共性,由特殊性上升到普遍性,谈判各方由各异的主体转变为泛主体,进而形成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规则。这一过程让我们想起了古希腊的智者学派;涉及到在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中人与人的沟通和共处,正是这一点后来成为罗马法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WTO规则的形成过程体现出了科学方法——从个别的事物中提炼出普遍的信息,从主体的经验中概括出客观的规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WTO规则的形成过程就是科学方法的应用过程。
WTO的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科技属性。
非歧视原则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最惠国待遇,即要求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在成员国内部实行国民待遇,即指任何一个成员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境内后,享有不低于后者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待遇。由此可以马上联想到科学中早就存在的“默顿规范”中的“普遍性规范”。其意思是:科学原理对于任何人、任何国家是普遍适用的,科学家不能因个人的好恶或某种意识形态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科学活动对于任何个人一视同仁;任何人不论其性别、种族、贫富或宗教信仰,都可以平等地参与科学活动,获得荣誉和奖励,并有相应的体制予以保障。由此可见,WTO中的非歧视原则可以说就是科学中的普遍性规范在经济领域的翻版。科学中的普遍性规范要求排除宗教等意识形态的干扰,让科学自主发展;同样,WTO中的非歧视原则也要求扫除由成员国之间的差异带来的歧视和壁垒,让经济有一个自主发展的空间。
市场开放原则主要包括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确保透明度三方面。WTO要求将关税作为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以便对各成员的贸易保护水平能清楚地进行比较,也使减让谈判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为此,WTO要求各成员取消非关税保护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限制和全面禁止进口等)。例如在《农业协议》中,只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现行的非关税措施要以一定方式关税化;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措施等。同时,WTO要求成员采用在出版物上公布、设立咨询点或通知WTO等方式,及时公开与其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协定。由这些措施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以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公平贸易和竞争。
上述市场开放原则同样也体现了科学技术的属性。首先,透明度的要求以及上述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均体现了默顿规范中的“诚实性规范”。后者要求科学家在发表成果时必须同时提供获得该项成果的全部方法和手段,以让同行专家作严格的验证。其实,“非关税措施要以一定方式关税化,以形成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这一要求,其实质就是简化和量化。前者在于将复杂事物简约化,如哥白尼提出日心说,大大简化了托勒密的地心说,符合科学中的简单性原理和思维经济原理。量化则是科学的重要特征,各项研究均要求从定性发展到定量。各门科学的数学化表征和验证趋势都说明了这一点,马克思曾就此提出很高的标准。再次,可预见性这一点与科学的要求完全一致。科学要求在给出系统在t[,1]的初始条件后,能推知系统在t[,2]的状态。这就是规律。每个事物都有其固有的规律,人类自身也有其自我确定的属性,那就是理性。那么,对事物——不论是对自然界还是对世界贸易——的认识就应该依据事物的本性,并且以符合人类理性的方式来把握它。最后,市场开放原则也是技术理性的集中体现。市场开放原则的上述三个方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可控性。简化、量化,以及透明、可预见,都是为了这一目的,而这也正是技术理性的要求。所谓“技术”就是以能够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来实现目的的行动,保证在行动前预见到代价和结果,保证在行动的过程中连续可控,以及为保证实现目标而能采取相应的措施。简化、量化和透明化还可以保证行动得以低成本、高效率地执行,这也是技术理性所要追求的目标。
WTO的第三项原则是公平竞争原则。该原则允许各成员以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但不允许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向其他成员销售商品。WTO一方面设置了某种统一的标准,以让各成员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出发竞争。例如在《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就划定了同一起跑线:各成员在农业科研、粮食的安全保障、自然灾害救济、农民收入保障和地区发展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可以免除关税削减义务;另一方面,对于会造成价格扭曲的措施如各种补贴,则必须按“黄箱”政策逐步减削。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视为是移植了默顿科学规范中的“竞争性规范”,后者要求在个人间、学派间,或个人与学派间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受偏见、权势的影响,平等地对待竞争中的个人与学派。更重要的是,WTO通过各种制度来消除形形色色的价格扭曲,也就是要扫除种种干扰,让经济规律在全世界发挥作用。这里体现出的尊重事实、尊重规律,也正是科学精神的核心。
由上可知,WTO上述的三大基本原则体现了科学理性、技术理性以及默顿科学规范中的普遍性、竞争性和诚实性规范,因而具有明显的科学技术特性,再加上前述WTO规则形成过程中科学方法的印记,这些就构成了WTO的精神特征,其核心就是科学精神。揭示WTO的精神特征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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