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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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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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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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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将导致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交流不断扩大。为适应这种趋势,在消除关税避垒的基础上,减少其他税收障碍,在更大的范围内协调成员国的税制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引起人们更多地关注这一问题。本文拟在中国和东盟税制比较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和东盟的税制协调问题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_、税收协调的必要性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形势下,围绕区域经济体中各成员国之间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协调的问题,从对重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所持观点的不同,对税收协调的必要性问题有如下﹁些看法。
一部分持自由主义观点的学者认为,主权国家出于本国经济目标的考虑,在税制上会有所不同,而主动的国际税收协调则有可能引发新扭曲.因此,主动的国际税收协调并不可取,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市场力量所引发的要素跨国流动最终会“铲平”各国的税制差异。也就是说,税收虽然是政府的行为,但是,市场竞争长期均衡的结果,将会使各国的税制走向趋同。
另一些持市场持干预主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要求主权国家政府应该立足于国际效率与国际福利的角度来制定税收政策,而协调的税收政策则可以提高国际范围的福利水平,因此,主动的国际税收协调是必须的。如果国际税收协调有可能导致一些国家获益而另一些国家损失,则可以建立某种补偿机制使所有的国家都实现福利增进。还有一些更为激进的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建立超国家的税收机构,成员国将相当部分税收权力让度给这一机构,由这一机构统一组织征收,并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
第三种观点强调税收协调以国家主权实体存在为前提。该观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并导致了国与国之间经济活动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依存程度增高的形.势下,当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矛盾或国际税收问题时,可通过相互协商或合作途径解决,并且解决的方式可以独立国家基本主权实体存在为前提,因为税收国际协调的前提,就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税收管辖权。
我们认为,应辩证地看待区域税收协调问题。税收协调应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相一致,并应考虑协调各方具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国家间的公平问题。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阶段的不同,税收协调的层次和阶段也应有所不同。欧盟税收协调的历史经验也证明,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内进行税收协调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否则,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区域经济合作就难以实现。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特点及税制比较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特点
1.成员国之间领土大小、人口、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最大的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最小的新加坡仅有600多平方公里;人口最多的中国有近13亿人,人口最少的文莱只有30万人;各个成员国之间没有共同的官方语言;成员国之间的宗教信仰相差较大;经济最发达的新加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4700美元,而柬埔寨只有237美元。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既要处理好经济较发达国家与较落后国家的矛盾,还要处理大国与小国之间的问题,做到求同存异难度很大。
2.起步较晚,与其经济的快速发展还不相称。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东亚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东亚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紧密,相互依存度日益提高。在经济实力增强之后,东亚国家也希望提高自身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突出“亚洲的力量和声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由于东亚地区缺乏一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各国难以采取统一的行动来共同对付危机。东亚国家开始认识到,只有建立自己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才能共同抵御外部冲击,防止危机的扩大甚至发生。
3.各个国家的情况复杂,要建立真正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尚存在许多障碍。东亚的许多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曾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因而民族主义意识比较强,非常看重主权,对建立超国家机构持十分保守的态度;东亚国家的国内市场大多比较封闭;东亚许多国家之间还存在历史积怨,有的还存在领土争端问题,尚缺乏真正的信任。
4.东亚国家都有促进经济紧密合作的愿望。只有合作,才能共赢,东亚的许多国家已经看到了WTO及各类区域性经济组织对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而,都在积极地拓展合作领域。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亚国家一定能找到解决历史和现实问题的有效办法,经济合作会越来越密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二)中国和东盟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
尽管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国家大小不一,但税收制度的差别并不突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宏观税负相差不大。各个成员国税收占GDP的比重都在15%左右,其中,最高的马来西亚为19.8%,最低的老挝为12.5%(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宏观税收负担趋同,表明各成员国政府参与收入分配的程度类似。不存在宏观税负特别高或特别低的国家,这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协调。
2.税收结构类似。成员国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都在50%左右,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结构有差别,但不是十分突出。
3.设置基本相同。成员国大都对公司和个人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征收流转税。尽管名称不一,但所有成员国都开征了公司所得税,除文莱外,所有国家都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三)中国和东盟国家间接税的基本情况
就间接税而言,中国和东盟国家除关税以外的间接税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开征增值税国家有中国、韩国、菲律宾、柬埔寨、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等7个国家,马来西亚政府已计划把销售税和服务税合并为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其他国家则开征了不同的性质的间接税;征收商品劳务税和服务税两税种的国家;征收商品销售税和消费税的国家;只征一种商品和劳务税的国家。
(四)中国和东盟国家直接税的基本情况
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都开征了企业所得税,而且大多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仅文莱没有开征),还有部分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
1.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国、越南、老挝、缅甸、菲律宾等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是内外有别,即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不同,且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比内资企业优惠。如越南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25%,优惠税率是10%、15%、20%;内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32%,优惠税率为15%、20%、25%。老挝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5%,个体经营企业适用10%-4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除中国、越南、老挝、缅甸、菲律宾等国家外,其他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都是内外统一的。即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同一标准。
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其税率分别是30%、24.5%、28%、30%。中国除优惠税率外,实际的税率也是单一税率,为33%。
印度尼西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中小企业有所照顾。
从标准税率来看,中国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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