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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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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
在电信领域,我国适时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在WTO规定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仍然要遵循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即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进行,我国电信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业务分层次,地域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资有限制。
背景
WTO中的电信服务贸易
1995年1月1日WTO规则开始正式生效。然而作为服务贸易重要议题——电信服务贸易一直谈判到1997年,才形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附件,即关于《电信的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协议》。
《电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务贸易环境下形成的一份专门的电信文件,口头上也称《电信附件》。它详细介绍了某些涉及电信的条款,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承诺的各种贸易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它对过去已经定义过的技术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给予新的解释,或赋予新的内涵。《电信附件》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由此可以看出,该附件完全是针对公用电信传输网和公用电信业务运营者的。我国加入WTO,也要承诺最终开放我国的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基础电信业务。《电信附件》又附有一个《电信参考文件》,后者是《电信附件》的组成部分。《电信参考文件》是专门针对电信管制机构的,要求管制机构公平、无歧视监管电信市场,确保市场开放。但《电信参考文件》至今并没有上升到成为WTO的法律文件。各成员国只是要求对该文件表态,或全面、或部分、或拒绝接受。基于以上缘故,WTO的发达国家成员正在致力于在新一轮谈判中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
《基础电信谈判协议》的知名度于业界、于媒体几乎不亚于WTO本身,核心内容就是要求各成员就开放电信业务,尤其就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电信设施的步骤和时间提出承诺。1998年2月该协议正式生效,当时有69个成员,现在的成员数目将近100个了。《基础电信谈判协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电信在其自身历史发展中的自然垄断和封闭性、社会服务公益性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设施地位。基础电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电信设施。基础电信业务主要指话音业务(固定+移动电话,传真),基础电信设施主要指传输和交换系统。这些设施是保证国民通信的基础条件,同时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对于因特网来说,电信级网络又是因特网基本载体,也是开放竞争、实现电信服务全球化的主体要素。鉴于此,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基础电信谈判协议》占了重要位置,为达成此协议各成员花了很长时间谈判。
前景
“入世”后我国即将开放
电信市场
毫无疑问,我国“入世”后将兑现对WTO的承诺,逐步对外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这种开放与加入WTO之前相比将有明显区别,加入WTO后的服务市场开放特点正如我国政府一位要员所说:
·由目前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
·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
·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
在电信领域,我国适时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在WTO规定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仍然要遵循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即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进行,我国电信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业务分层次,地域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资有限制。具体的开放顺序和层次大致是:
1.首先开放增值服务和无线寻呼
(1)“入世”之后,外商即可在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股权比例不超过30%。
(2)“入世”后2年,增值服务开放扩大到14个城市: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3)“入世”后4年,全国开放,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逐步开放移动电话和数据业务
(1)“入世”后1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
(2)“入世”后3年,再开放上述14个城市,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35%。
(3)“入世”后5年,全国开放,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3.开放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
(1)“入世”后3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只能从事三城市内部和之间的有关基础电信服务,不受数量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
(2)“入世”后5年,再开放上述14个城市,外资比例不超过35%。
(3)“入世”后6年,全国开放,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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