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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认识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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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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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为由,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种种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它是贸易非关税措施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当今国际贸易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如何正确认识,采取有效的回应策略,是我国入世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所谓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以及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如果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以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来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如果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国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例如由于基本气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
2.标准
所谓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以及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所有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的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可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种形式。
(1)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通常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与特征,经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出具的证明。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又可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产品的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一种强制性认证。比如欧盟的CE安全认证;美国的UL安全认证;加拿大CSA安全认证等。产品的合格认证尤其是质量认证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体系认证,主要是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目前,通用的国际认证体系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还有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2)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比如对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对审核员或评审员的认可等。
(3)相互认证。是指认证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置相互承认协议,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的结果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鼓励各成员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并鼓励各成员以不低于本国或其他国家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其合格评定程序。
(二)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的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
协议在确认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条款问题时反复强调,各成员应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否则将视为违反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
2.透明度原则
协议强调,各成员应按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当成员方拟采取的技术性措施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不一致,并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出版物与世贸组织秘书处告知其他成员。协议要求,各成员应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性措施,并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给予宽限期,以便有关生产者和贸易商适应其要求。
3.协调原则
协议鼓励各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做出的努力,以减少成员间的技术性措施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各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南的工作;各成员应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等效措施,只要这些措施能够充分实现同一合法目标;为避免对产品的多重测试、检查和认证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壁垒,减少商业成本和不确定性,协议鼓励各成员间通过谈判,达成合格评定程序相互承认协议。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协议指出,各成员应特别注意本协议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应在执行本协议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其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同时明确,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时,可就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
(三)信息咨询、磋商和争端解决
1.信息咨询
协议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咨询,并提供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所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资料,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
2.磋商和争端解决
协议明确,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成员提供机会,就本协议的运用及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协议规定,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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