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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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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09: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公共利益评价是平衡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不同主体利益影响的重要手段,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较为典型。本文分析比较了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其实施情况,并提出我国在反倾销中贯彻公共利益原则的启示。
  关键词:反倾销 公共利益 欧盟 加拿大
  
  根据GATT/WTO规则,如果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为了平衡进口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些WTO成员将公共利益评价引入反倾销程序,其中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本文考察比较欧盟和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其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欧盟将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称为共同体利益,其反倾销法第二十一条专门对共同体利益做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共同体利益是否要求实施反倾销措施,要在评价各方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其中包括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需特别考虑消除损害性倾销的贸易扭曲效应和恢复有效竞争的需要。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欧盟反倾销当局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公共利益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共同体产业利益
  共同体产业是反倾销措施的保护对象,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在公共利益评价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一旦认定共同体产业遭受到实质性损害,甚至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受到威胁,通常会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例如,在2000年自印度和韩国进口PET薄膜反倾销案中,欧盟当局认为如不对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厂商无利可图,可能被迫关闭。反倾销措施将促进共同体产业的发展,被认为符合共同体利益。
  
  (二)用户的利益
  产品用户是使用涉案产品的厂商。征收反倾销税后,产品价格上升,用户生产成本提高,对下游加工业产生不利影响。共同体当局通常通过计算有关投入成本在最终产品售价中的比重来评估价格上升对下游加工业的影响,以此与共同体产业的利益相比较,往往得出有利于共同体产业的结论。例如,用户的利益在1992年自我国进口松香反倾销案中被置于共同体产业利益之上。共同体产业的松香生产能力非常有限,而松香作为原料在燃料、造纸、油漆等多个行业使用。咨询委员会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影响与共同体松香产业获得的利益严重不成比例,决定终止对我国松香的反倾销调查。
  
  (三)消费者利益
  反倾销税最终会转化为消费者的负担,增加消费者的支出,同时反倾销会限制从倾销国的进口,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但反倾销当局一直假定消费者的最高利益在于维持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和保证供给来源的多元化和竞争格局,因此很少会因为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不征收反倾销税。例如,在1998年自中、日、韩等进口激光阅读系统反倾销案中,反倾销当局认为反倾销税将导致出口商退出共同体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严重限制,失去利用技术多元化和技术进步的好处,本案中消费者利益远远超过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因此终止了该反倾销案件。
  
  (四)进口商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会提高涉案产品的进口价格,对倾销产品进口商的利益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欧盟反倾销当局通常认为这种不利影响不大,其理由涉及进口商进口产品和来源多元化、进口商承担和转嫁税负的能力等。例如,在1996年自我国进口手袋反倾销案中,由于在调查期内欧盟塑料与纺织手袋产业的市场份额只有2%,而自我国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占80%,共同体当局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商和经销商的不利影响与共同体产业短期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最终裁定对此类手袋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终止调查。
  
  (五)供应商的利益
  供应商指向共同体产业提供投入品的共同体厂商。国外倾销使共同体产业受损,对原料供应商不利。反倾销措施使欧盟产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原料供应商也从中获益。例如,在2000年自捷克等国进口钢缆反倾销案中,欧盟原材料供应商将2/3以上的原料销售给欧盟内部生产商,欧盟当局认定原材料供应商可以从反倾销导致的欧盟生产扩大中获益。
  此外,除了上述各方利益外,欧盟当局还会考虑反倾销对市场竞争、就业、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可能会加强共同体产业的市场控制地位,损害市场竞争。不过欧盟当局通常会推翻征收反倾销税会减少市场竞争的观点。例如,在1994年自印尼等国进口谷氨酸单钠反倾销复审案中,唯一的共同体生产商占有70%的市场份额,针对征收反倾销税将进一步增强其市场地位和损害用户利益的看法,欧盟当局认为市场上存在多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市场竞争是充分的。
  
  加拿大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根据加拿大《特殊进口措施法》第45部分的规定,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的目的是判定征收反倾销税或者按认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调查中须考虑所有其认为有关的因素。 修订后的《特殊进口措施条例》第40.1部分明确规定了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调查中应予考虑的因素。
  是否可以从与反倾销裁定无关的其他国家或出口商获得相同产品。该条标准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替代进口来源,避免出现征收反倾销税后国内涉案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在1999年自美国进口含碘造影剂反倾销案中,国际贸易法院认为有证据显示加拿大经销商可以从欧洲获得相关产品,但在价格以及供给能力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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