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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深,WTO各成员国原则上已不能通过限制数量和高关税为国内产品提供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正成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品的新手段。目前,我国出口产品正面临越来越多的、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TBT措施挑战,有关部门所作的2003年中国出口企业TBT调查显示,我国80%以上的企业出口业务受到国外TBT措施的制约,减少出口190亿美元;直接受国外TBT影响的企业占18%。面对越来越泛滥的TBT,若不及时建立强有力的技术性防范措施体系,国内许多产业将受到较大冲击。因此,我国应积极研究、积极应对,肯定能使企业规避风险少受损失。
一、要重视对国外技术法规的研究
据统计,我国出口商品被国外海关扣留事件屡屡发生,其中大部分都是由于进口国重新制定了检验标准,而我国的有关厂家根本不了解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好能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收集贸易伙伴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立法的信息。这个机构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也可以就相关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为本国企业提供贸易保护的措施,提请我国政府注意,以便寻求外交途径或者争端解决机制消除其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影响。我国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如外贸、商检等部门有义务向企业提供这些信息,要做好这方面工作首先要多渠道地收集国外最新的技术法规。根据《TBT协议》第六条规定:各缔约方在接到请求时,应向其它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就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提出建议,并给予积极的技术帮助;各缔约方在接到请求时,应尽力对其它缔约方就设立制订符合请求缔约方境内所用标准的合格制定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援助。商检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并获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商检部门应在这方面大力拓展,争取某些品种的ISO中国工作站设在商检,以便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产品档次和国际市场适应能力。
二、要注意国外检验部门标准的制定修订
我们知道对于出口商品涉及到安全、卫生、检疫、环保、劳保等问题时进口国都有严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强制执行的限定性标准,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也多在这个问题上设置TBT,并授权主管机关和海关强制执行检验和监管。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限定性标准无论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对此有无规定或怎样规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强制执行。如美国则要求进口产品必须按照美国标准相等的要求生产,并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仅1999年8月~2000年1月的6个月内,美国FDA就扣留了634批中国食品;日本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类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猪、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经过制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对大米要求进行理化监测的指标超过100项。进口国极为苛刻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的频繁变动,对我国出口商品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除了要求生产企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变化外,还要求生产企业具有适应国外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变化的生产技术装备和检验手段。生产企业除了不断完善已经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外,还要不断研究国外对我国进口商品生产企业所要求的质量保证程序,使我国的出口商品获得有关进口国的市场准入。如欧盟要求进口的肉类食品,不但要检验农药残留量,还要求出口国生产厂家必须获得欧盟注册后才能生产出口肉类食品。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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