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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海运单作为一种新的运输机制,具有提货简便快捷的特点,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它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近洋贸易中提单晚于货物到港的问题,但由于海运单出现的时间与提单相比十分短暂,在实际业务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贸易实物界人士要充分了解海运单的优点和问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有选择地运用。
[关键词] 海运单 提单 UCP600
海运单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造船技术的提高与航海速度的加快而产生的一种运输单证。它虽然已产生有30余年,但是与海运提单数百年历史相比,年轮实在短浅。由于人们对其认识生疏,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十分完备,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海运单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对海运单的使用率极低,我们应该了解它的特点、相关的法规以及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对于我们在贸易实践中正确地运用海运单会有很大帮助,进而促进进出口贸易的蓬勃发展。
一、海运单的产生背景
1.运输技术的提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新科技被广泛地应用于航海领域,使船舶的安全性能大大提高,航海的速度大大地加快。集装箱运输方式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大港口装卸设备的现代化,使得港口的装卸效率提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需的时间大大缩短。因而经常会出现代表货物的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况,尤其是在近洋贸易当中,这种现象就更加普遍。由于提单的制作流程冗长而复杂,造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情况,使得买方无法及时提货。这不仅给港口造成货物滞留的情况,而且也给买方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和风险。为了解决这种难题,贸易界出现了银行担保提货、电放等“偏方”,这种方式不仅违反了提单“见单交货”的原则,而且还会造成在发生贸易纠纷时,当事人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严重后果。海运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的出现在缓解了提单晚于货物到港的问题。
2.传统的以船舷为界的交货界限有所改变
20世纪70年代以来,集装箱运输方式风靡全球,被人们称之为运输史上的一次革命。随着运输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迅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海洋运输由以往的“港至港交货”,变为集装箱“货运站至货运站(CFS to CFS)”或“堆场至堆场(CY to CY)”,以至于发展到“卖方库门到买方库门(Door to Door)”的交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以“船舷”为界的传统交货方式有所改变,而提单的出具仍然要等到货物上船后才能办理,这种传统的提单流转程序难以满足国际海运发展的要求。
3.推广普及电子商务的需要
电子商务是企业通过运用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得商务活动所涉及的贸易当事人,通过网络传递单证信息,从而实现商务活动的“无纸化交易”。但是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这一重要功能,在目前要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来体现这一功能尚有一定困难。因为作为电子数据的电子提单既无法进行正本手签,又不能进行背书转让。提单的物权凭证这一功能,成了网络信息时代电子提单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主张在进出口贸易中,特别是在近洋贸易,如果能肯定货物不在路途中销售,而且到货目的港明确,积极鼓励使用海运单。因为海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这一功能,以此来实现运输单据的网上操作。
二、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CMI)于1983年制定了《关于并入海运单或其他类似单证的统一规则草案》,在1990年召开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上进一步讨论修改并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规则共八条,包括适用范围;常用关键术语的定义;代理;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支配权;交付;效力等。该规则为海运单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由于海运单不可流通的特点,因此它不能等同于提单的职能,与提单相比,海运单有如下不同的特点。
1.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物权凭证的三项功能,而海运单只具有提单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作成指示性抬头,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具有流通性,而且只有持有人才能提取货物。而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作指示性抬头,不能流通转让。因此,海运单上的收货人栏(Consignee)内必须详细标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住址和其他能够辩明收货人身份的事项。提货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但需出示提货单上标明的收货人身份证明。
3.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即它的背面不列详细条款。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或“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4.在提单的分类中,有“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同样不能背书转让,这与海运单相同。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海运单不具备这一性质。在提货时,收货人须持记名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不是提货的必需单据。
三、海运单的优越性
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属于不可买卖的单证,不具有流通性和有价证券的性质。签发海运单的提货程序通常是:船公司在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向海运单上注明的具体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签署到货通知后退还给船务代理,船务代理根据签署过的到货通知向收货人签发提货单(Delivery Order),凭此提货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货。当然,承运人有责任、有义务对指定收货人进行严格的核实并将货物交到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手中,因此海运单具有一定的安全性。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运转。
从上述海运单流转程序可以看出,海运单提货具有快捷、简便、安全的特点,与提单相比有如下优点。
1.提货快捷
海运单项下,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只需出示船务代理根据到货通知签发的提货单以及能够证明本身的证明即可提货。承运人只要小心谨慎地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提货快捷对于收货人来说非常重要,能够节省货物在码头的滞期费、仓储费等开支。
2.程序简便
在单据交接程序方面,使用提单时,由于托运人必须向收货人交付全套正本提单,而提单的签发又是在货物装船之后,因而影响提了收货人的提货速度。而海运单由托运人保存,不需要向收货方提交,因此其他单据,如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完货之后直接发给有关当事人,加快了单据的传递速度,从而能缓解近洋贸易中货到而提单不到的现象。
3.相对安全
在风险方面,采用提单时通行的做法是见单交货,如果提单丢失或被盗至使货物被冒领,承运人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的义务是凭单交货,这对收货人来讲风险较大。由于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即使海运单丢失或被盗,拾得者或盗窃者也不能凭海运单提货,海运单的收货人明确,这就杜绝了伪造运单骗取货物的可能,从这种意义上讲,海运单是一种相对安全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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