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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取得综合福利最大化效果还受经济规模、贸易转移、投资对贸易的替代、投入品价格传递、出口国报复等条件的制约,从而反倾销税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同时,由于: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造成资源配置低效率和世界福利净损失;以国家和生产者利益最大化作为反倾销的理由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仅仅用生产成本定义倾销的涵义具有片面性;规模经济和偶然因素的变动引起出口价格下降被视为倾销缺乏理论根据。这些原因说明征收反倾销税常常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 反倾销税有效性合理性
一、反倾销税及其一般效应
1.反倾销税。倾销(dumping)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有关行政当局或职能部门(如海关)根据本国反倾销法或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就本国厂商对外国倾销提出的起诉进行调查和裁决,如果认定倾销存在并因此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就会做出肯定裁决,对倾销商品征收除正常关税之外的、相当于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差额的附加税,即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2.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二、反倾销税有效性的限度
本文要说明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征收反倾销税将不能达到以上效果。
1.进口国为贸易小国,贸易条件恶化。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价格不变,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 进口国国内售价提高,反倾销税提高的产品价格转嫁给国内消费者。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增加和政府的关税收入,进口国遭受净福利损失。
2.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如果进口国从多个国家进口同种产品,但只对部分进口来源征收反倾销税,那么在减少来自指定国家进口的同时,却增加了未诉国家的出口,这就是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转移效应部分甚至全部抵消了进口国生产部门期望从反倾销中获得的预期收益,降低了反倾销的产业保护效果。Prusa(1997)利用美国1980年~1988年所有得出肯定性仲裁结论的倾销产品的贸易数据,判断贸易转移效应是否存在于各个行业。他发现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从未指定国家的进口在案件发生1年后增加约20%,在案件发生5年后增加40%以上。在反倾销税率很高的案件中,贸易转移效应较突出,在反倾销税率较低和被拒绝的案件中,贸易转移效应也很显著。
3.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替代效应(Tariff Dumping FDI)。当一国出口企业遭遇外国反倾销时,该企业可能绕过反倾销税的壁垒进行的直接投资,这就是反倾销的直接投资效应。直接投资效应使原进口国国内同业竞争加剧,国内企业境况可能恶化。Barrell与Pain(1999)检验了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的反应。这些研究均显示反倾销具有显著的直接投资效应。
4.投入品价格的“连锁反应”(Ripple Effect)。进口国对中间投入品征收反倾销税,将提高产业链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下游产业的国内与国际竞争力,中间产品成本上升像水波一样会引致相关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价格上涨。由于反倾销集中在初级投入品上,反倾销的“连锁反应”非常广泛。
5.出口国的报复。如果一国征收反倾销不是为了谋求公平竞争,而是作为一种替代关税的保护措施时,这种行动容易引起出口国的反倾销报复。结果,两败俱伤,陷入负数和博弈的困境,贸易自由化受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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