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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障碍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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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09: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保理这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已经逐步取代信用证,越来越多的被广大进出口商所接受。然而相对于我国飞速发展的国际贸易来讲,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相对滞后,本文从多个方面分析了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国际保理业务国际贸易
  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集多种功能于一身,较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如:L/C,O/A,D/A,D/P等)有着较突出的优势,迎合了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等贸易方式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特别在欧美国家早已取代信用证,成为主要结算方式。和国外保理业务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从统计数据上看,中国的保理业务量从1996年的1200万欧元上升至2000年的2.12亿欧元,在2001年猛增到12.34亿欧元,截至到2003年为26.40亿欧元。短短的几年中,我国保理业可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与欧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仍较大,2003年度国际保理业务量排名在第26位,而同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已经位居世界第4位,可见,保理业务量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极不相称。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本文将就一些现实问题分析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受阻的原因。
  
  一、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障碍
  
  1.缺乏一套规范健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接受了国际保理界公认的“两规一约”,即《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仲裁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是缺乏一套既符合国际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范和指导细则,一旦出现保理业务下合同纠纷的处理,较难区分保理商和客户的责任并维护他们的利益。
  2.国内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国内商业银行习惯于使用传统的L/C,D/P等结算方式,在风险管理中普遍过于重视抵押品。而保理业务是建立在赊销基础上的,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后,将已核准的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转移到保理银行,使银行面临的风险极大。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将风险转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与国际代理行或联行加强合作,获得进口商的信用评级和资信情况以降低风险。然而,我国目前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国外代理行少,且分布不均,不能很好的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
  3.国际保理业务目标客户选择错位。银行处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一般将目标客户定位为大客户,而大客户由于自身融资能力较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融资、账务处理等功能并不十分倚重。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外贸垄断经营权的打破,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出口行列,其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占到全国出口量的60%。他们面临的融资难和应收账款拖欠问题使其选择国际保理的愿望更为迫切。所以,我国保理的目标客户群应是中小客户。
  4.出口商对国际保理业务了解不够。我国企业在出口方面的忧患意识强,竞争观念淡薄,习惯于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妨碍了他们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识和接受。我国加入WTO后,随着逐步融入国际经济环境,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贸易结算方式。仅仅依靠企业自身转变观念,改变交易习惯恐怕无法适应这种要求,这从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5.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要具备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较高的英语、电脑水平,还要精通商法,熟知国际贸易中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政策。目前,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存在着业务经验不足,对国际协定不了解,实务操作少以及人才储备缺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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