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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绿色贸易壁垒非正当性法律分析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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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08: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采取的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这种隐蔽性强、透明度低、不易预测的绿色贸易壁垒给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本文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非正当性进行了法律层面解读,并根据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关键词] 绿色贸易壁垒;非正当性;发展中国家
  Abstract:The green trade barrieris the stri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Thisbarrier with strong elusiveness, low transparency and unpredictability has become the very big barrier for developing nations’ foreign trade, particularly for China’s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has and analyzed the invalidity of the green trade barrier form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Key words: green trade barrier;invalidity;developing countries ?
  
  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使用遭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市场准入的常用和有效手段,而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也成为遭受绿色贸易壁垒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绿色贸易壁垒,思考如何理性和辩证地看待,探寻积极利用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
  
  绿色贸易壁垒(Green Trade Barrier),又称“环境贸易壁垒”,是在国际贸易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威胁到人类生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个概念。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由于立场不同,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有不同的观点,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也未对其作出官方的界定。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环境名义说: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环境贸易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1]。
  严格标准说:绿色贸易壁垒是作为一个市场准入的障碍,进口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或采取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等,对外国产品或服务加以阻止或限制的贸易保护主义新措施[2]。
  综合说: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环境措施[3]。
  本人趋同于第三种观点。对于绿色贸易壁垒应该全面、客观地加以界定,不能仅仅因为绿色贸易壁垒目前给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了种种不利影响而一味强调其消极性,全盘否认它。从实施的结果上看,无论进口国真正目的是保护环境还是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或者两者都有,在客观上提高外国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准入门槛,构成了贸易壁垒,形成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从而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4]。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客观上也都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从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因此绿色贸易壁垒具有诸多不合理性和合理性,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客观而全面地作出分析和判断。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保护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具有很明显的双重性。和传统的贸易保护方式相比,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1.名义的合理性
  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环境的恶化,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关注生态环境,追求绿色消费,迫使各国通过立法满足国民的绿色需求。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在贸易政策上采取绿色贸易壁垒。这种做法不可否认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国民的利益,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2.形式的合法性
  绿色贸易壁垒一般是以国际条约、多边协议和国内立法为依据,特别是充分援引了“一般例外条款”,通过制定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和实施。各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是建立在国家行使对内最高权的国际法主权原则上,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因而其具有合法的外衣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支持的民众性
  随着人类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产品品质的环保要求与日俱增。尤其是近年来,有关产品安全问题不断显现,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不仅正好迎合人们的绿色消费心理,而且通过制定强制标准来保障安全,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
  4.应用的广泛性
  绿色贸易壁垒涉及的内容和保护的范围广。从产品来看,无论是整个产品周期的哪个环节,都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从领域来看,绿色贸易壁垒不仅涉及产品领域,而且涉及服务领域和技术领域,还呈现扩大的趋势。从国家来看,各国都纷纷采用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不断地效仿他国。
  5.实行的灵活性
  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行,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规定,而且是一国行使主权的表现,各国政府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环保要求,设置与之相应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而且各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由不同位阶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构成,这样不仅修改程序简单,制定也迅速,各国政府还能随时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措施,凸现其灵活性。
  6.方式的隐蔽性
  绿色贸易壁垒是一国根据本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和科技发展水平而设置的,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依据,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将贸易保护的目的巧妙地隐藏在具体的操作和实施过程中,很难被明确地辨别和有力地反对。
  7.技术的歧视性
  绿色贸易壁垒在外在的表现上应该是非歧视性的,许多贸易措施一视同仁,然而各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设置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实质是带有客观的歧视性。
  
  三、绿色贸易壁垒非正当性的法律分析
  
  绿色贸易壁垒在保护生态环境、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国际条约、多边协议有关环境和贸易立法也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其正当性的一面。但是由于一部分国际规则规定模糊抽象,缺乏法律约束力,被新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变相贸易保护,对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具有非正当性。非正当性具体分析如下:
  1.绿色贸易壁垒对WTO基本原则的挑战
  (1)绿色贸易壁垒对非歧视原则的挑战。非歧视原则是WTO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和核心,是指WTO各成员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5]。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用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出的相同产品尽管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样,对环境的影响却可能大相径庭。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名,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对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方法生产的产品或生产过程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产品制定一定的环境标准,来限制或禁止国外产品的进口。由于在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基于各成员方的经济技术实力不同,实施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工艺和生产方法等也存在差异,这种办法无疑是有悖于非歧视原则的,构成了对相同产品的差别待遇。
  (2)绿色贸易壁垒对WTO透明度原则的挑战。透明度原则是实现WTO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各成员方正当权益,避免贸易争端,确保贸易公平、开放、无扭曲地竞争。WTO在《GATT1994》第10条、《SPS协议》第2条、《TBT协议》第7条和附件B中规定各成员方应迅速通知其相关措施的改变,并公布现行的或将施行的有关进口贸易的政策、法令、条例,以及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以使有利益的成员方对其知悉。然而WTO各协议对一些贸易措施是否应受WTO透明度机制约束尚有争议,而且对透明度的程度有不同要求,这增加了透明度管理的难度。WTO各协议都规定了事前公布和通知,建立国内咨询点对其他成员所提出的相关问题作答复等形式多样实施方式,但是许多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名,在不事先通知出口商所应遵循的具体要求的情况下,采取各种绿色壁垒措施,要求进口产品遵守国内的环保技术以及卫生检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条例,从而为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设置贸易障碍,显然是违背了透明度原则。
  (3)消极环境补贴及污染产业转移对公平贸易原则的挑战。公平贸易原则要求成员方和出口经营者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为创立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WTO特别强调各成员不应实行补贴的贸易战略,出口商不得以倾销的方式在他国销售其商品。有些国家制定和实施相对宽松的环境标准,并对企业及其产品提供消极的环境补贴, 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转嫁给全社会,违背污染者付费原则,从而使本国生产产品无法反映产品的环境成本,而获得国际竞争优势,有悖公平贸易原则。一些发达国家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低环境标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将一批污染严重,能耗过高的夕阳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从而在获得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的同时,既大量消耗东道国的资源,又对其环境保护造成极大的损害,不公正地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机会,更有悖于公平贸易原则。
  (4)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的挑战。WTO基本原则中的“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无疑体现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含义。因此,特殊和差别待遇可被视为处理发展中国家问题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此,WTO除了在《GATT》第36条和第37条作了核心规定之外,还在《TBT协议》序言和第11、12条、《SPS协议》第9、10条、《农产品协定》等专门协定中加以明确,并把该项待遇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领域,而且扩大到了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可是在实践中,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只不过是协议制订者当初的美好愿望而已,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无法实现。WTO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采用国际环境标准,提高环保力度。这种没考虑到不同成员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导致不同的环境保护水平的客观要求,简单地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势必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进而制约发展中国家环保水平的提高,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且许多发达国家根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优势,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规定非常严格苛刻和复杂的环境标准,形成一道道无法逾越的绿色屏障。
  2.绿色贸易壁垒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虽然自近代以来,对主权有不同的理论解释,但各国在实践上都十分重视自己的主权,并特别强调主权平等的重要性[6]。一国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而采取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对他国主权的最大挑战主要表现在其国内环境标准或措施的域外管辖权问题上。如果承认了国内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必然会导致对其他成员国国内事务的粗暴干涉,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最早涉及环境标准域外效力问题的案例是1991年墨西哥等国与美国之间的金枪鱼——海豚案?①。继金枪鱼案后,印度等四国诉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进口案也同样涉及了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适用问题?②。WTO争端解决机构总体上倾向否定了一国国内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域外效力。不过让人担忧的是,虽然美国以败诉告终,但是上述机构最终确认了美国法律的合法性,只是因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断和歧视,无法满足《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要求,而判决美国败诉。这样的判决无疑为利用以保护环境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先例,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巨大挑战。
  
  ① 根据美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的规定,如商业性捕鱼技术导致了对海洋哺乳动物的伴随性杀害,或伴随性严重伤害超过了美国标准,则禁止那些与该捕鱼技术有关的商用鱼类或者鱼类制品的进口。这一规定为那些在太平洋该地带进行黄鳍金枪鱼捕捞的国家设定了海豚保护标准。
  ?② 为了保护珍稀动物海龟,美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19日修正并颁布了新版《濒危物种法》的第609条款实施指导细则,禁止从在捕虾时不使用名为TED的海龟隔离器国家进口海虾及虾制品,并将第609条款延伸适用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1996年5月,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泰国请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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